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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司法化On Application of Constitution in Courts


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四是考虑制定《宪法解释法》,把宪法解释权明确授予法院,并对法院解释宪法的权限、程序等作出规定。





注释



① 有人甚至将宪法的法律性也称作适用性、司法性、规范性.参见李忠:《宪法监督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9页.

② 西方学者严格区分了法律效力和实效的概念。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特殊存在,意思是法律规范应当被人们服从和遵守,而法律实效是指法律规范实际上被适用和服从。(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32页、42页;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张智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10页有关内容)

③相关分析参见谢维雁:《严格规则主义及其对中国宪政之影响》,载《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1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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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谢维雁.宪政基本价值论[J].社会科学研究,1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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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磊.宪法的司法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 谢晖.独立司法与可诉的法[A].信春鹰,李林.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7] 莫纪宏.宪法审判制度概要[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

[8]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中国宪法精释[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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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信春鹰.中国的法律制度及其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2] 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判例与解释[M].黎建飞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原文发表于《西南民族学院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12期]

论宪法的司法化On Application of Constitution in Courts(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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