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律渊源辨
的国家政权。在漫长的氏族部落时代形成的拓跋鲜卑的传统民族习惯,也成为鲜卑国家的习惯法。史称:"穆帝(猗卢)时,刘聪、石勒倾覆晋室。帝将平其乱,乃峻刑法,每以军令从事。"(16)
到什翼犍继代王位时,拓跋鲜卑国家进一步完善,于建国二年(339年)公布了拓跋政权最早的成文法律。其内容见于《魏书·
刑罚志》记载的有:"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听与死
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由此可知,此次公布的法律是在早期拓跋政权习惯法的基础上制订的,虽然也带有模仿中原汉族政权制度的痕迹,但其主要渊源显然是拓跋鲜卑部族的传统习惯。其中准许犯死罪者献金马以赎,及民相杀者,可用马牛和送葬器物了结纠纷等规定,就是我国民族习惯法"以罚代刑"特点的反映。氏族部落时代盛行的血族复仇习惯,到氏族社会末期逐渐被以物赎罪所取代,即向被害人或其亲属给付马牛、谷物等实物以代替处罚。这在社会经济极其落后,物质财富极为贫乏的情况下,已经是一种极大的惩罚。例如,我国北方游牧民族习惯法中,都有"赔命价"的规定。除拓跋鲜卑部族习惯法的上述规定外,建立金王朝的女真族习惯法中有"杀人偿马牛三十"(17)的法条;辽王朝早期刑法规定:契丹人与汉人相殴,致汉人死亡者,"以马牛偿之,弗诛也"。(18)此外,四川凉山彝族习惯法关于杀人罪的处罚,也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害人的身份等级,规定了不同的赔命价的金额。(19)
北魏和代国是一脉相承的。拓跋鲜卑部族的传统习惯和包括早期拓跋政权习惯法在内的代国法律,也必然为北魏所承袭。当然,在民族大融合的进程中,在中原汉族先进文化的影响下,遵循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拓跋鲜卑传统的民族习惯和早期的习惯法,一部分因其野蛮和落后,或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而逐渐被淘汰;另一部分则保留了下来,有的习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与汉族文化相结合演变为北魏法律中具有民族特色的制度。因此,与后世辽、金、元法律直接渊源于契丹族、女真族、蒙古族的民族习惯和中原王朝"正统"法律一样,拓跋鲜卑的民族习惯,也是北魏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北魏社会具有明显的早熟性,旧制度的残留有其适宜生存的环境和土壤。加之北魏前期基于"胡汉分治"的基本国策而形成的"一国多制",使拓跋鲜卑的某些习惯法在一定范围长期通行,法律制度也明显地带有鲜卑传统习惯影响的痕迹。正如《南齐书
·
魏虏传》所载:北魏自"佛狸(世祖太武帝)以来,稍僭华典,胡风国(汉)俗,杂相揉乱"。如民相杀偿马牛的习惯法,曾通行于北魏前期道武帝、明元帝、太武帝三朝达半个世纪之久。由于它助长了民间私斗仇杀的风气,有碍于北魏统治者正在着手建立的法制秩序,才于太延元年(435年)明令废止:"操持六柄,王者所以统摄,平政理讼公卿之所司存;劝农平赋,宰民之所专急;尽力三时黔首之所克济。各修其分谓之有序,今更不然,何以为治?越职侵局,有紊纲纪;上无定令,民之何从?自今以后,亡匿避难,羁旅他乡,皆当归还旧居,不问前罪。民相杀害,牧守依法平决,不听私辄报复,敢有报者,诛及宗族;邻伍相助,与同罪。"(20)
在行政立法方面,北魏虽自太祖道武帝皇始元年(396年)"始建曹省,备置百官,封拜五等(爵位)。"(21)但职官和爵位的名号都十分混乱,带有浓厚的拓跋鲜卑原始习俗的色彩。如官吏称号,"多不依周汉旧名,或取诸身,或取诸物,或以民事,皆拟远古云鸟之义。诸曹走使谓之凫鸭,取飞之迅疾;以伺察者为候官,谓之白鹭,取其延颈远望。自余之官,义皆类此"。(22)
特别是在北魏中央职官体制中,始终保留着一种具有氏族部落联盟时代贵族元老会议性质的特殊机构,即前期的"八部大夫"、"八大人官"和后期的"八座"。这些机构由特别身份的贵族组成,居于国家政权的中枢位置,拥有重大国策的议事权和决定权。这在我国古代中央政权体制中是不多见的。其渊源可以追溯到拓跋部落联盟时代的"八部大人制"。
鲜卑拓跋部族的"八部"体制,创始于部落联盟时代的献帝(拓跋邻)时期。献帝将"王室"直接统辖以外的"国人"分成七个部分,分别由其七个兄、弟统领,形成拓跋部族的"宗室八姓(部)",(23)诸部之长称为"大人"。(24)宗室八部是拓跋部落联盟的主干力量,也是后来拓跋国家政权发展壮大的基础。拓跋政权入主中原之初,基于巩固政权和保持拓跋贵族特权的需要,在职官体制上采取了双轨制:一方面仿行中原汉族国家的政权结构,一方面继续保留着拓跋部传统的部落组织形式。《魏书·
官氏志》载:天兴二年(398年)"置八部大夫……等官。其八部大夫,于皇城四方四维面置一人,以拟八座,谓之八国。"《魏书·
食货志》亦记:"天兴初,制定京邑,东至代郡,西及善无,南极阴馆,北尽参合,为畿内之田;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劝课农耕,量校收入,以为殿最。"此处的"八国"显然是沿袭过去八部的传统设置。当然,它已不再是氏族部落的划分,而是实行于拓跋部的依地域划分的政权机构,以区别于中原地区的州郡建制。八部"大夫"也只是借用了中原官制的名称,拓跋部仍习称其部大夫为部帅或"国部大人";(25)其所辖拓跋部民则称国人或八部民。(26)可见,八国制及其部帅的设置,是拓跋部传统的八部大人制的延续。八部帅在朝廷"拟八座",拥有执行八座职务的权力,是除皇族外最为显贵者,在拓跋贵族中居于特殊的地位。
随着汉族上层分子与胡族贵族的进一步合作,太宗明元帝于神瑞元年(414年)"置八大人官,大人下署三属官,总理万机,故世号八公云";(27)又据《魏书·
长孙嵩传》:"太宗即位,(嵩)与山阳侯奚斤、北新侯安同、白马侯崔宏等八人,坐止车门右,听理万机,故世号八公"。据此,八大人官与八部大夫是有区别的。八部大夫的本职是拓跋部的部落帅,只能由拓跋贵族担任;而八大人官则包括汉族上层人士,是辅佐皇帝处理政务的朝廷中枢。八大人官(八公)的称谓显然渊源于拓跋部古老的八部大人制;但八公之号又是沿袭魏晋旧制。(
"八座"本非胡制。据《晋书·
职官志》载,其制始于东汉,以尚书令、仆射及六曹尚书合称"八座",魏晋南朝因之。北魏前期似有沿袭八座制度之意,故此才有"置八部大夫……,以拟八座"之举。但由于胡汉杂揉造成行政立法上的混乱和滞后,尚书台等机构时兴时弃,八座之制迟至孝文帝改革时才得以确立。孝文帝厉行改革,任用原南朝世族王肃主持行政立法,依魏晋南朝之法改定官制,创立了"九品三十级"的职官品级制度;(29)同时,又按中原汉族王朝的模式改革了封爵之制,力图廓清北魏行政法制中原始部落残余的影响,标志着北魏前期的双轨制向单一体制的转轨。然而,改制的推行却面临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即如何在新的政权体制下继续保持拓跋亲贵的特权地位。鉴于过去的八部大夫、八公议事等形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现实的社会环境,北魏统治者选择了烙有中原汉制标记的八座之制。此项设施可谓一举三得:一是符合仿行汉制的改革潮流;二是通过扩大八座的职权,保持了过去八部大夫、八公议事的权力及拓跋贵族在国家政权中的特权地位;三是借八座之"壳",行承袭拓跋贵族议事制的内涵,满足了拓跋贵族在心理上对部落时代元老民主议事制的依恋和怀旧之情。因此,北魏的"八座",远非魏晋时期的八座可以比拟。它对重大国策拥有广泛的议事权和决定权。稽诸《魏书》,北魏八座的议事范围包括议封爵赏赐,议重大经济政策,议官员任免,议刑律,议礼乐,议迁徙移民,议南伐战争与换俘等事项。
由此可见,在北魏行政法制中长期保留着相当浓厚的原始军事民主遗存。从八部大夫、八公议事到八座,实际上都带有贵族元老会商议事的形式和特质,与部落时代的八部大人议事制有着明显的渊源关系。它们典型地反映了拓跋部族传统习俗对北魏法制根深蒂固的渗透和影响。拓跋鲜卑的民族习惯为北魏法制的重要渊源之一,此乃一项有力的例证。
此外,北魏朝廷设有与中央司法官廷尉 《北魏律渊源辨(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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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什翼犍继代王位时,拓跋鲜卑国家进一步完善,于建国二年(339年)公布了拓跋政权最早的成文法律。其内容见于《魏书·
刑罚志》记载的有:"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听与死
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由此可知,此次公布的法律是在早期拓跋政权习惯法的基础上制订的,虽然也带有模仿中原汉族政权制度的痕迹,但其主要渊源显然是拓跋鲜卑部族的传统习惯。其中准许犯死罪者献金马以赎,及民相杀者,可用马牛和送葬器物了结纠纷等规定,就是我国民族习惯法"以罚代刑"特点的反映。氏族部落时代盛行的血族复仇习惯,到氏族社会末期逐渐被以物赎罪所取代,即向被害人或其亲属给付马牛、谷物等实物以代替处罚。这在社会经济极其落后,物质财富极为贫乏的情况下,已经是一种极大的惩罚。例如,我国北方游牧民族习惯法中,都有"赔命价"的规定。除拓跋鲜卑部族习惯法的上述规定外,建立金王朝的女真族习惯法中有"杀人偿马牛三十"(17)的法条;辽王朝早期刑法规定:契丹人与汉人相殴,致汉人死亡者,"以马牛偿之,弗诛也"。(18)此外,四川凉山彝族习惯法关于杀人罪的处罚,也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害人的身份等级,规定了不同的赔命价的金额。(19)
北魏和代国是一脉相承的。拓跋鲜卑部族的传统习惯和包括早期拓跋政权习惯法在内的代国法律,也必然为北魏所承袭。当然,在民族大融合的进程中,在中原汉族先进文化的影响下,遵循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拓跋鲜卑传统的民族习惯和早期的习惯法,一部分因其野蛮和落后,或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而逐渐被淘汰;另一部分则保留了下来,有的习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与汉族文化相结合演变为北魏法律中具有民族特色的制度。因此,与后世辽、金、元法律直接渊源于契丹族、女真族、蒙古族的民族习惯和中原王朝"正统"法律一样,拓跋鲜卑的民族习惯,也是北魏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北魏社会具有明显的早熟性,旧制度的残留有其适宜生存的环境和土壤。加之北魏前期基于"胡汉分治"的基本国策而形成的"一国多制",使拓跋鲜卑的某些习惯法在一定范围长期通行,法律制度也明显地带有鲜卑传统习惯影响的痕迹。正如《南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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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虏传》所载:北魏自"佛狸(世祖太武帝)以来,稍僭华典,胡风国(汉)俗,杂相揉乱"。如民相杀偿马牛的习惯法,曾通行于北魏前期道武帝、明元帝、太武帝三朝达半个世纪之久。由于它助长了民间私斗仇杀的风气,有碍于北魏统治者正在着手建立的法制秩序,才于太延元年(435年)明令废止:"操持六柄,王者所以统摄,平政理讼公卿之所司存;劝农平赋,宰民之所专急;尽力三时黔首之所克济。各修其分谓之有序,今更不然,何以为治?越职侵局,有紊纲纪;上无定令,民之何从?自今以后,亡匿避难,羁旅他乡,皆当归还旧居,不问前罪。民相杀害,牧守依法平决,不听私辄报复,敢有报者,诛及宗族;邻伍相助,与同罪。"(20)
在行政立法方面,北魏虽自太祖道武帝皇始元年(396年)"始建曹省,备置百官,封拜五等(爵位)。"(21)但职官和爵位的名号都十分混乱,带有浓厚的拓跋鲜卑原始习俗的色彩。如官吏称号,"多不依周汉旧名,或取诸身,或取诸物,或以民事,皆拟远古云鸟之义。诸曹走使谓之凫鸭,取飞之迅疾;以伺察者为候官,谓之白鹭,取其延颈远望。自余之官,义皆类此"。(22)
特别是在北魏中央职官体制中,始终保留着一种具有氏族部落联盟时代贵族元老会议性质的特殊机构,即前期的"八部大夫"、"八大人官"和后期的"八座"。这些机构由特别身份的贵族组成,居于国家政权的中枢位置,拥有重大国策的议事权和决定权。这在我国古代中央政权体制中是不多见的。其渊源可以追溯到拓跋部落联盟时代的"八部大人制"。
鲜卑拓跋部族的"八部"体制,创始于部落联盟时代的献帝(拓跋邻)时期。献帝将"王室"直接统辖以外的"国人"分成七个部分,分别由其七个兄、弟统领,形成拓跋部族的"宗室八姓(部)",(23)诸部之长称为"大人"。(24)宗室八部是拓跋部落联盟的主干力量,也是后来拓跋国家政权发展壮大的基础。拓跋政权入主中原之初,基于巩固政权和保持拓跋贵族特权的需要,在职官体制上采取了双轨制:一方面仿行中原汉族国家的政权结构,一方面继续保留着拓跋部传统的部落组织形式。《魏书·
官氏志》载:天兴二年(398年)"置八部大夫……等官。其八部大夫,于皇城四方四维面置一人,以拟八座,谓之八国。"《魏书·
食货志》亦记:"天兴初,制定京邑,东至代郡,西及善无,南极阴馆,北尽参合,为畿内之田;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劝课农耕,量校收入,以为殿最。"此处的"八国"显然是沿袭过去八部的传统设置。当然,它已不再是氏族部落的划分,而是实行于拓跋部的依地域划分的政权机构,以区别于中原地区的州郡建制。八部"大夫"也只是借用了中原官制的名称,拓跋部仍习称其部大夫为部帅或"国部大人";(25)其所辖拓跋部民则称国人或八部民。(26)可见,八国制及其部帅的设置,是拓跋部传统的八部大人制的延续。八部帅在朝廷"拟八座",拥有执行八座职务的权力,是除皇族外最为显贵者,在拓跋贵族中居于特殊的地位。
随着汉族上层分子与胡族贵族的进一步合作,太宗明元帝于神瑞元年(414年)"置八大人官,大人下署三属官,总理万机,故世号八公云";(27)又据《魏书·
长孙嵩传》:"太宗即位,(嵩)与山阳侯奚斤、北新侯安同、白马侯崔宏等八人,坐止车门右,听理万机,故世号八公"。据此,八大人官与八部大夫是有区别的。八部大夫的本职是拓跋部的部落帅,只能由拓跋贵族担任;而八大人官则包括汉族上层人士,是辅佐皇帝处理政务的朝廷中枢。八大人官(八公)的称谓显然渊源于拓跋部古老的八部大人制;但八公之号又是沿袭魏晋旧制。(
28)故八大人官的设置,既适应了民族融合的时代潮流,也反映了传统习俗对行政立法顽强的影响。
"八座"本非胡制。据《晋书·
职官志》载,其制始于东汉,以尚书令、仆射及六曹尚书合称"八座",魏晋南朝因之。北魏前期似有沿袭八座制度之意,故此才有"置八部大夫……,以拟八座"之举。但由于胡汉杂揉造成行政立法上的混乱和滞后,尚书台等机构时兴时弃,八座之制迟至孝文帝改革时才得以确立。孝文帝厉行改革,任用原南朝世族王肃主持行政立法,依魏晋南朝之法改定官制,创立了"九品三十级"的职官品级制度;(29)同时,又按中原汉族王朝的模式改革了封爵之制,力图廓清北魏行政法制中原始部落残余的影响,标志着北魏前期的双轨制向单一体制的转轨。然而,改制的推行却面临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即如何在新的政权体制下继续保持拓跋亲贵的特权地位。鉴于过去的八部大夫、八公议事等形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现实的社会环境,北魏统治者选择了烙有中原汉制标记的八座之制。此项设施可谓一举三得:一是符合仿行汉制的改革潮流;二是通过扩大八座的职权,保持了过去八部大夫、八公议事的权力及拓跋贵族在国家政权中的特权地位;三是借八座之"壳",行承袭拓跋贵族议事制的内涵,满足了拓跋贵族在心理上对部落时代元老民主议事制的依恋和怀旧之情。因此,北魏的"八座",远非魏晋时期的八座可以比拟。它对重大国策拥有广泛的议事权和决定权。稽诸《魏书》,北魏八座的议事范围包括议封爵赏赐,议重大经济政策,议官员任免,议刑律,议礼乐,议迁徙移民,议南伐战争与换俘等事项。
由此可见,在北魏行政法制中长期保留着相当浓厚的原始军事民主遗存。从八部大夫、八公议事到八座,实际上都带有贵族元老会商议事的形式和特质,与部落时代的八部大人议事制有着明显的渊源关系。它们典型地反映了拓跋部族传统习俗对北魏法制根深蒂固的渗透和影响。拓跋鲜卑的民族习惯为北魏法制的重要渊源之一,此乃一项有力的例证。
此外,北魏朝廷设有与中央司法官廷尉 《北魏律渊源辨(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