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职工除名中的几个问题
但在同样情形下,违纪职工拒不认错,企业在处理的法定期限内仍有权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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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规定是否偏重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呢?是否会导致企业滥用权利?不会。因为企业只有在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这么多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有权”对职工予以除名。
上述五个问题以及其他一些问题,都是实践中相当模糊的地方,因此希望立法部门和有权作出解释的部门能尽快予以明确。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周鎔
《企业对职工除名中的几个问题(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