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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及其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


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仍不健全,许多行政领域仍存在无法可依或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这种情况与WTO规范体系所提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的要求极不适应,必须尽快扭转。
③入世对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与WTO规范体系不完全一致的冲击。
由于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因此,不可避免地在许多法律规定上存在着计划经济理念和规范的痕迹。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不断清理和废除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法规,不断修改和制订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和法规,使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已基本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然而,法律清理工作并没有完成,与WTO规范体系不一致的法律规定还大量存在,还必须下大力气进一步开展法律清理、废除、修改和修订工作。
除了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废除或修改外,我国还应完善必要的立法规定和立法程序,以保证新制定的法律与WTO的规范体系相一致。也就是说,法律一致性的问题,不是一时的问题,而是长期的问题。一致性的问题,将长期影响我国的立法实践和法律体系的建设进程。
三、迎接挑战,加快我国行政法制建设
加快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工作千头万绪,内容方方面面,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以公平、正义为准则,调整和规范我国的行政法律关系。
①行政主体从控制中心向服务中心的转变是建立公平、正义行政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
行政主体是行政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因此,行政主体必然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导方面,行政主体的地位和性质,必然决定着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在封建专制社会,行政主体是为控制民众、监管社会而存在的,因此,行政主体的地位必然是权力中心、控制中心,与此相适应的行政法律关系必然是控制与服从的极不平等、极不公平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此相反,现代的行政法律关系应该是公平、正义的法律关系。权力的存在理由,已不再是控制社会、压迫民众而变为管理社会、服务民众,权力的行使目的已不再是牧民、役民,而转变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私利,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此相适应,行政主体的地位必然要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即从控制中心转变为服务中心。
所谓“服务中心”,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行政主体是为服务于行政相对人而存在、而构建、而发展的。这是现代民主思想和民权思想在行政法律关系上的必然反映。据此,行政主体的设置、架构,行政权力的设定、限制和行使条件等等,都要以服务于行政相对人为基点,按服务于行政相对人的需要来设置和设定。这既确定了我国行政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也规定了我国行政机构改革的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进行了两轮大的行政机构改革,小的行政机构改革一直未间断。经过改革,我国的行政机构大大精简,机构设置日趋合理,行政职能开始转变,行政权力架构也有了新的变化。但是,以服务于行政相对人的标准来衡量,我国行政机构的改革还任重道远。从行政机构的设置来看,机构重叠、设置不合理、分工不明确的现象仍然存在;从行政权力的设定来看,我国行政主体的权力过大,权力范围过广,许多权力的设置与服务于行政相对人的要求不一致,甚至妨碍服务于行政相对人。因此,加快我国行政机构的改革步伐,按“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的现代理念改革和构建行政机构,设定和规范行政权力,仍是我国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的紧迫任务。
第二,行政主体服务于市场而不是控制和左右市场。这是WTO规范体系对成员国行政主体的最本质要求,也是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最根本的区别。众所周知,我国的行政体制是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从机构的设置到权力的设定,无不与计划经济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主体按服务于市场的要求来重新构建,行政权力按服务于市场的要求来重新设定,这无疑将是涉及行政体制的伤筋动骨的改革。继续这一改革进程,尽快完成这一改革,是我国入世后必须完成的一项任务。
②建立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机会均等的社会规范体系是建立公平、正义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
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条件是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假如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存在着特殊成员、特权人物和差别待遇,就根本谈不上公平和正义。WTO规范体系的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都体现了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建立公平、正义行政法律关系,就不允许任何人有高于他人的法律地位、优于他人的社会待遇以及多于他人的特权。然而,现阶段的我国社会,差别待遇和不平等现象却比比皆是:市民和农民的地位不同,待遇不同,权利范围也不同;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的地位和待遇不同;授权企业(如有专营权、进出口权等授权的企业)与非授权企业的权利和待遇就更不相同。消除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赋予社会成员平等的社会地位和公平的社会待遇,是我国建立公平正义行政法律关系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除了地位平等外,机会均等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条件。如何建立对全社会成员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制度,如何保证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竞争机会和公平的社会竞争条件,这也是建立公平、正义的行政法律关系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入世后的中国,必须下大力气建立和完善保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范体系。
③行政公开,是建立公平、正义行政法律关系的最重要保证。
行政公开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的行政方法。我们说行政公开是建立公平、正义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最重要保证是因为:首先,行政公开是行政公正的最重要保证,所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而“暗箱操作”则是腐败的根源之一。行政公开就是把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这

无疑是行政公正的最重要保证;其次,行政公开保证了行政相对人有效地行使其合法权利,从而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公开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而只有在全部知情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才能有效地行使异议权、建议权、抗辩权、申诉权等等;最后,行政公开,有利于建立和加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信任,促进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积极合作,从而大大提高行政效率。
然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公开制度可以说是极不完善、极不健全的。在立法层面下,我国宪法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缺少对知情权的规定,在制度层面下,缺乏对行政公开的义务、范围、方法、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的系统的制度和规定。所有这些,都是摆在入世后的中国面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2、以“制约权力、保护权利”为指导思想,建构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制约权力是政治现代化的重大课题之一,也是政治民主的最基本的要求。从广义上说,制约政府的权力是保护人民的权利的前提。对权力的制约越成功,对权利的保护就越彻底,政治的民主程度和现代化程度就越高。因此,建构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应以制约权力、保护权利为指导思想。
①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制约行政权力的根本途径。
以法律制约权力,包括如下三个内容:
第一,一切行政权力的设定、授予和委托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第二,一切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方法行使;第三,一切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和制裁。
目前,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许多法律尚未制定,已制定的法律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这些,导致相当一部分行政权力的设定和授予没有法律依据,相当一部分行政权力的行使方法和程序缺乏规范,而对于行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制裁更缺乏法律规定。下大力气完善和发展行政法规,使得行政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我国行政立法机构面临的重要任务。
②扩大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保证。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和责任强调得较多,而对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异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得较少。这是导致权力失控和权力滥用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制约权力、规范权力,就必须进一步扩大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行政参与权和行政监督权,建立和健全保证行政相对人和公众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有效机制,使政府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保障行政的公正和效益。
③扩大和完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手段,是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方法。
除了事前制约(法律制约)和事中制约(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外,事后制约也是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方面。所谓事后制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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