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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自由之间的道德联系


”两者之间作出的严格区分。FULLER的分析是有价值的,因为,这种分析清楚地把自由对个人的价值和自由对社会的价值联系了起来,即使这种综合其实并不是哈耶克的思想。

我们已经看到,自由不可能导致混乱,而是要保证人类活动的“自发的秩序”的出现。它通过一种一般的统治原则,防止我们在追求自己的目标时互相碰撞。在讲到“法治”时,哈耶克头脑中想到的,正是这个一般的统治原则。现在我们转过来看一下,体现和符合法治原则的一个特别的法律,到底应当具有哪些特殊的属性。

法治的要求

按照哈耶克的说法,立法机关公布的法律必须具有三个基本的特性,才可以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这三个特征是:(1)法律必须是一般的和抽象的;(2)法律必须是可知的和确定的;(3)法律必须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这些要求是理想状态,永远不能完全达到,“因为立法者和受托立法者都是容易出错的人。”但是,对那些已经是社会的伦理道德传统的一个部分的原则,如果被立法者和受托立法者接纳为法律,则将是个人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 《法治和自由之间的道德联系(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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