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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二次社会转型期公共领域再建构


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强迫的,而完全是自愿的,因此这些组织也叫公民的志愿性组织。各种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民间协会、行业协会和宗教团体等,都可以划入这一术语所指的范围。在中国,形形色色的民间的第三部门已经成为政府“还社会于民”的主要载体。20年来,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尤其是社会团体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仅正式登记的社团就从6000多个增加到20多万个,增加了33倍。特别是今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为此类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中国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活动领域包括:学术研究、行业管理、国际交流、社区管理、慈善、公民互助等等。并且在以下方面努力发挥自己的职能,这包括:为公民提供互助的组织方式;为公民提供参与社会生活的渠道;培养公民民主的生活方式;综合、表达、捍卫各种特殊群体的利益,满足社会对多元化的需求,支持社会的多元格局;克服官僚主义弊病,对各种新的需求和机会做出迅速反应,在思想、文化、科学、技术、组织方式、制度安排等各个领域,承担创新职能,积极引导社会发展的潮流等等。
第三、公共领域内运行机制的共同特点
这些公共领域内虽然运行机制和运作理念有别,但是有着一些共同的特点:第一,具有批判的公共性,在某种意义上它们是为修正或改变某些不合理的规则而存在,这种不合理不是针对个体,具有一种普遍性,、个体的利益受损必然对其他成员的利益带来潜在威胁,由此而具有一种对政治的批判和监督功能,当他们提出修改意见时,必须对通过个人或公共决策而制定的针对他们的决策的不合理之处指明无误,从而提供一种维护或者改变现状的合法性。但是这种批判确实以话语和交往为手段的,而不是通过暴力,像衡阳农民的维权就是由用暴力反对侵害发展到设立“农民维权协会”的,必须用协商、谈判、呼吁等温和手段来解决问题,这是这些组织得以生存下去的前提,突破这一底线,既失去生存基础。第二,禀承 “自治”的精神,一般意义上自治可以理解为:与国家和营利性组织相对独立而存在,其主张的合法性往往来源于其对国家部门和私有部门的批评。在组织结构上摒弃行政化趋向,并有自主安排和规划发展思路的权力,有独立的资金来源和智慧支持。这些组织目前多持一种自治的姿态,但是这已经比空喊自治的口号所带来的意义和影响深远的多。第三,公开性和开放性,政务活动的公开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是公众得以进入公共议题进行讨论和进行政治参与的前提,一方面组织成员要获取公共政策制定的相关信息,为自己的行为做出决策,另一方面把自己的意愿表达公之于众。第四,多元主义与个人主义的结合,个人主义是现代化的产物,它主张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所以,维护与发展人权是其首要任务。但同时其仅仅是社会成员某方面利益或爱好的集合体,因此在除追求共同的利益诉求外,提倡一种多样的个人生活方式和思想的多元化。
在今天,这些领域的发展和壮大为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可能性,它把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利益群体通过阶级、行业、职业、信仰和其他社会特征组织起来,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建立了一个中介,发挥了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像南京“零距离”那样,将公民个人的合理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为政府的维护统治提供一种合法性;而其建立的理性的不同阶层的利益整合机制,将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理性有序的轨道,这类现象尤其突出于维权领域,(特别是在农村)维权者的素质及特定的受侵害的境遇往往使维权变为另一种侵权,而合理有序的有组织的维权则将这种行为的正义性最大化;另外,政府可以利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从民间思想库这类的组织中获取解决矛盾、维护统治的合法性的方法,这样既避免了政府被认为是与利益既得方同谋的角色,同时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从而将松散的、消极的、为“集体无意识”控制的个人变成一种积极的、自为的、有意识形态的、为特定的群体目标所凝聚的社会力量,由此建构理性利益表达和矛盾有序解决所必需的组织化社会。在另一层面上,这些领域的成长与发展则直接促使了中国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发展。改革时代的中国除了公民意识在成长(尤其在城市中)外,最显著的变化是小共同体(如社团和村民自治)在经济、政治与文化各层面的突显(尤其是在农村)。这种小共同体的兴起对促进大共同体的解构、建立公民社会与公民国家(民主政体)极具正面意义。公民权利的发展障碍主要来自“王权”本身,因而中国现代化进程就可能会采取一种以“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为中介的路径(秦晖《公社之谜——农业集体化的再认识》)。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其中私人领域是指由市场对生产过程加以调节的经济子系统;公共领域则是指由各种非官方机构或组织构成的私有有机体,它包括团体、俱乐部、党派、沙龙、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共领域为人们提供了讨论和争论有关公众利益事务的场所或论坛,在这里理智的辩论占主导地位。他认为公共领域构成了现代国家合法性的基础,这种合法性指现代宪政的合法性,公共领域与合法相关性就在于公民社会中由批判理性发展而来的批判的公共性构成现代宪政的保障。而实际上,在中国,类似的公共领域已经具备了公民社会的一些特征,比如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参与性、公开性等,不仅是公共领域中国公民社会形成的路径,还是公共领域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提供元素,其民主、参与、开放的特征都必将对我们探索社会改革完善之路产生深远影响。 《中国第二次社会转型期公共领域再建构(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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