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宪政
。显然现行这一违宪审查体制不符合审查主体专门化、活动程序化的发展规律。从实际情况来看,全国违宪活动并不少,但至今尚无明确的违宪审查的判例,故而宪法仍停留在纸上。要扭转这一局面,改革现行违宪审查的制度安排应提上议事日程。学界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关于采用何种违宪审查模式这一问题,已经形成了如下几种观点: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宪法委员会;二是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与常委会平行;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一权力;四是由全国人大下设的与其常委会平等的宪法委会员与最高人民法院共行此权;五是先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再寻机修宪建立宪法法院。[73]鉴于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宪政体制和中国的特殊国情,我们以为,在全国人大下设立与其常委会平行的宪法监督委员会统一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较妥。人民代表大会居于国家权力中心的政治体制,有其理论根基和实践经验,必须坚持这一制度。任何违宪审查制度的设计若导致对人民代表大会权威的削弱和怀疑,都会引起理论上和体制上的强烈震动,只会延缓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运作将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载体成为一国的政治焦点,将这一焦点置于本来就作为全国政治核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消除两个政治中心的存在带来的冲突,降低社会成本,也容易为执政党和其它政治势力接受。
除了违宪审查主体的专门化外,还要完善的是违宪审查的程序保障。在普通法院审查的美国模式下,违宪审查依照普通法程序进行,而奥地利模式下的国家则对违宪程序作了十分周详的规定,宪法法院几乎都是依照法定程序条款来审查宪法争议。如果我们由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完全可以制定一部《宪法监督法》,如有些国家制定《宪法法院法》一样来对有关事宜作一制度安排
(三)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政信仰,为宪政建设提供文化支持。
一个显性的事实是,在许多国家,有完善的宪法,也为违宪行为预备了责任追究制度,但宪政建设却差强人意。个中的原因,十分复杂,但宪政信仰的缺乏,使制度缺少文化思想支持则是一个决定性的原因。我们在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过程中,应该极力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
公民的宪政信仰决定宪法的正义性和权威性,也是违宪审查制度有效运作所必须的底蕴。宪政的实现,要以一部良好的宪法为前提。良好的宪法,也就是符合正义的宪法。一部宪法要具有正义性,首当其冲的是在内容上反映符合时代潮流的正义观。无论是代议机关还是全民公决通过的宪法,宪法都是由少数人起草的,表达的价值观多少带有少数人的主观性。美国宪法历经两百余年,为美国的繁荣富强奠定了坚持的基础,但在制定美国宪法时,立宪者的价值冲突十分激烈,也并不是每个美国公民一开始就认同宪法所标示的价值。为了让美国宪法顺利通过,汉弥尔顿、杰伊和杰弗逊三人不断发表文章说服民众,这些文章集结成现在的《联邦党人文集》。美国宪法由各州全部通过历时还是长达二年有余。但二百余年后,美国宪法成了人们心中的圣经,是世界上刚性最强的宪法。
违宪审查能够有效的维护宪法价值秩序,但违宪行为能否受到制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对违宪行为的关注。比方在我们国家,违宪活动层出不穷,民众司空见惯,违宪审查机制便难以启动。民众是否在乎宪法价值秩序的维护,取决于其
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价值追求,是人心所向。但实际政治生活中,这一价值原则经常被抛弃,造成民众对宪法的冷漠。要提高民众的宪政信仰,除了像54宪法那样大张旗鼓的鼓励民众参与,还要做到一点,就是让宪法成为与民众生死攸关的文件。宪法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但这些大多只是纸上的东西。如果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快捷低成本的救济,自会唤起民众对宪法的感情。近几年以来陆续出现的宪法争议以及这些争议的救济过程,极大地吸引了人们的目光,提高和加强了宪法权威和民众的宪政信仰。这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论社会主义宪政(第6页)
秦前红* 叶海波**
摘要:宪政发源于西方的事实,使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面临诸多理论问题。宪政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贡献,但可以与社会主义兼容。宪政追求一个最根本的价值,即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社会主义宪政与资本主义宪政一样,同样追求权力的限制和自由的保护。但二者在防止国家权力侵犯个人自由的制度设计上存在本质区别。要建设有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宪政,必须保证宪法的正当性,建立一套违宪审查机制,同时还要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
关键字: 社会主义 宪政 民主 社会主义宪政
在人文社科话语体系中,宪政指涉的是一种关于国家权力良性运作的政治思想、状态或者过程,追求一些崇高的价值。我们在研究这一课题时,面临二个无法回避的事实:一是宪政发源于西方,——因此只要我们用宪政这一话语来讨论问题,就无法回避西方学者对这一术语的认知和研究成果;二是研究这一课题的目的是为中国宪政建设——在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提供理论支持。因此在当下的语境中讨论宪政,我们必然面临这样一些问题:“社会主义与宪政是否兼容?”“宪政的普适性价值何在?”“究竟什幺是社会主义宪政?”“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兼容性
在中国的历史上,宪政曾被视为西方的腐朽产物而受到敌视和排斥。这固然与当时的政治环境和人们的线性思维方式有很大关系,但却引出两个问题让我们思考:发源于西方的宪政是否能同样适用于东方的中国?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宪政是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从逻辑上讲,研究社会主义宪政首先面对的就是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兼容性问题。尽管改革开放后我国学者对宪政的研究密度反映了他们对这两个问题的态度,但这样的疑问依旧存在,不容回避。事实上,从法律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学者对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兼容性这一问题看法不一。就法律的本源问题,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认识模式。一种认为法律是制定的,人们可以根据时代需要、流行的道德、政治理论和对公共政策直觉的感悟,学习法律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制定法律来引导社会发展;另一种则认为法律是发现的,只能扎根于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传统之中。在我们国家这两种观点表现为移植论和本土论之间的论争。移植论者认为后发达国家可以学习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来加速本国法律的发展。如何勤华教授最近撰文认为,“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规律之一”,是“世界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历史现象”,“没有一百年来对外国法律的移植,也就没有近代中国法”。[1]法律本土论者向来就不少。如孟德斯鸠就曾说过,“为某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2]自孟氏以来,西方出现了一种“镜子”理论,认为法律的每一方面均是由经济和社会所铸就,深深扎根于各个特定的社会。故法律移植实属困难,或者根本不可能。[3]在我们国家,朱苏力被视为这一观点的主要倡导者。在《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一书中,苏力先生指出:“关于法律移植,我确实认为法律移植不大可能”。[4]
但是,当今社会的现实似乎证明了法律移植论的主张。自从近代宪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以来,各国就纷纷模仿。各国宪法在内容和形式上区别很大,但几乎都具有如下的特征: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组织,内容划为三块,一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二是国家最重要机关的组织权限及其相互关系,三是宪法的修改。[5]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具有极强地域性的西方宪法的观念和形式覆盖了全世界。西方宪政虽具独特性,但许多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现代社会对法治和宪政的不同需求。因此,尽管现代社会各国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各异,但只要采取民族国家的组织形式,效率导向的市场经济,非人格化的官僚管理体制,奉行利益导向的形式理性价值观念,就必将选择法治和宪政。在我们看来,宪政与社会主义有极强的内在关联,可以说没有成功的宪政建设,就不会有社会主义,也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建立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导向的宪政。
(一)宪政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的特征之一
社会主义无论是作为一种理论或者理想,还是一种制度或者运动形态,都体现人类文明发展到了一个更高阶段。宪政则是人类在千百次试错和纠错之后所创造的文明中的少数几颗璀璨明珠之一。从国家权力行使入手并试图让人类在国家权力的关照之下一步步走向全面解放,正是宪政存在的现实意义。显然,这构成了以解放人类为终极目标的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其重要特征之一。从社会主义中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社会现实来看,宪政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必要条件。
首先,只有建设宪政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追求。宪政最根本的价值追求是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下文将详细论述这一问题),社会主义同样十分关注人权的实现和保障。从人权产生的目的来看,人们对人权的推崇,实际上是对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权的保障等权利的渴求。历史上的一切进步运动,都致力于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运动的目的是让所有的人都充分享有各种权利,建立一个“由全体社会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使全体社会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6]从人权的内容看,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革命者反对政治权力对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恣意剥夺,追求 《论社会主义宪政(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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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违宪审查主体的专门化外,还要完善的是违宪审查的程序保障。在普通法院审查的美国模式下,违宪审查依照普通法程序进行,而奥地利模式下的国家则对违宪程序作了十分周详的规定,宪法法院几乎都是依照法定程序条款来审查宪法争议。如果我们由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完全可以制定一部《宪法监督法》,如有些国家制定《宪法法院法》一样来对有关事宜作一制度安排
(三)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政信仰,为宪政建设提供文化支持。
一个显性的事实是,在许多国家,有完善的宪法,也为违宪行为预备了责任追究制度,但宪政建设却差强人意。个中的原因,十分复杂,但宪政信仰的缺乏,使制度缺少文化思想支持则是一个决定性的原因。我们在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过程中,应该极力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
公民的宪政信仰决定宪法的正义性和权威性,也是违宪审查制度有效运作所必须的底蕴。宪政的实现,要以一部良好的宪法为前提。良好的宪法,也就是符合正义的宪法。一部宪法要具有正义性,首当其冲的是在内容上反映符合时代潮流的正义观。无论是代议机关还是全民公决通过的宪法,宪法都是由少数人起草的,表达的价值观多少带有少数人的主观性。美国宪法历经两百余年,为美国的繁荣富强奠定了坚持的基础,但在制定美国宪法时,立宪者的价值冲突十分激烈,也并不是每个美国公民一开始就认同宪法所标示的价值。为了让美国宪法顺利通过,汉弥尔顿、杰伊和杰弗逊三人不断发表文章说服民众,这些文章集结成现在的《联邦党人文集》。美国宪法由各州全部通过历时还是长达二年有余。但二百余年后,美国宪法成了人们心中的圣经,是世界上刚性最强的宪法。
违宪审查能够有效的维护宪法价值秩序,但违宪行为能否受到制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对违宪行为的关注。比方在我们国家,违宪活动层出不穷,民众司空见惯,违宪审查机制便难以启动。民众是否在乎宪法价值秩序的维护,取决于其
对宪政的信仰。一个视宪政可有可无或根本不知其然的人,很难有护宪的热情,而“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要求强力制裁时才是有效的。”[74]
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价值追求,是人心所向。但实际政治生活中,这一价值原则经常被抛弃,造成民众对宪法的冷漠。要提高民众的宪政信仰,除了像54宪法那样大张旗鼓的鼓励民众参与,还要做到一点,就是让宪法成为与民众生死攸关的文件。宪法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但这些大多只是纸上的东西。如果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快捷低成本的救济,自会唤起民众对宪法的感情。近几年以来陆续出现的宪法争议以及这些争议的救济过程,极大地吸引了人们的目光,提高和加强了宪法权威和民众的宪政信仰。这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论社会主义宪政(第6页)
秦前红* 叶海波**
摘要:宪政发源于西方的事实,使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面临诸多理论问题。宪政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贡献,但可以与社会主义兼容。宪政追求一个最根本的价值,即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社会主义宪政与资本主义宪政一样,同样追求权力的限制和自由的保护。但二者在防止国家权力侵犯个人自由的制度设计上存在本质区别。要建设有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宪政,必须保证宪法的正当性,建立一套违宪审查机制,同时还要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
关键字: 社会主义 宪政 民主 社会主义宪政
在人文社科话语体系中,宪政指涉的是一种关于国家权力良性运作的政治思想、状态或者过程,追求一些崇高的价值。我们在研究这一课题时,面临二个无法回避的事实:一是宪政发源于西方,——因此只要我们用宪政这一话语来讨论问题,就无法回避西方学者对这一术语的认知和研究成果;二是研究这一课题的目的是为中国宪政建设——在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提供理论支持。因此在当下的语境中讨论宪政,我们必然面临这样一些问题:“社会主义与宪政是否兼容?”“宪政的普适性价值何在?”“究竟什幺是社会主义宪政?”“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兼容性
在中国的历史上,宪政曾被视为西方的腐朽产物而受到敌视和排斥。这固然与当时的政治环境和人们的线性思维方式有很大关系,但却引出两个问题让我们思考:发源于西方的宪政是否能同样适用于东方的中国?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宪政是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从逻辑上讲,研究社会主义宪政首先面对的就是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兼容性问题。尽管改革开放后我国学者对宪政的研究密度反映了他们对这两个问题的态度,但这样的疑问依旧存在,不容回避。事实上,从法律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学者对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兼容性这一问题看法不一。就法律的本源问题,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认识模式。一种认为法律是制定的,人们可以根据时代需要、流行的道德、政治理论和对公共政策直觉的感悟,学习法律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制定法律来引导社会发展;另一种则认为法律是发现的,只能扎根于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传统之中。在我们国家这两种观点表现为移植论和本土论之间的论争。移植论者认为后发达国家可以学习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来加速本国法律的发展。如何勤华教授最近撰文认为,“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规律之一”,是“世界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历史现象”,“没有一百年来对外国法律的移植,也就没有近代中国法”。[1]法律本土论者向来就不少。如孟德斯鸠就曾说过,“为某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2]自孟氏以来,西方出现了一种“镜子”理论,认为法律的每一方面均是由经济和社会所铸就,深深扎根于各个特定的社会。故法律移植实属困难,或者根本不可能。[3]在我们国家,朱苏力被视为这一观点的主要倡导者。在《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一书中,苏力先生指出:“关于法律移植,我确实认为法律移植不大可能”。[4]
但是,当今社会的现实似乎证明了法律移植论的主张。自从近代宪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以来,各国就纷纷模仿。各国宪法在内容和形式上区别很大,但几乎都具有如下的特征: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组织,内容划为三块,一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二是国家最重要机关的组织权限及其相互关系,三是宪法的修改。[5]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具有极强地域性的西方宪法的观念和形式覆盖了全世界。西方宪政虽具独特性,但许多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现代社会对法治和宪政的不同需求。因此,尽管现代社会各国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各异,但只要采取民族国家的组织形式,效率导向的市场经济,非人格化的官僚管理体制,奉行利益导向的形式理性价值观念,就必将选择法治和宪政。在我们看来,宪政与社会主义有极强的内在关联,可以说没有成功的宪政建设,就不会有社会主义,也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建立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导向的宪政。
(一)宪政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的特征之一
社会主义无论是作为一种理论或者理想,还是一种制度或者运动形态,都体现人类文明发展到了一个更高阶段。宪政则是人类在千百次试错和纠错之后所创造的文明中的少数几颗璀璨明珠之一。从国家权力行使入手并试图让人类在国家权力的关照之下一步步走向全面解放,正是宪政存在的现实意义。显然,这构成了以解放人类为终极目标的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其重要特征之一。从社会主义中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社会现实来看,宪政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必要条件。
首先,只有建设宪政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追求。宪政最根本的价值追求是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下文将详细论述这一问题),社会主义同样十分关注人权的实现和保障。从人权产生的目的来看,人们对人权的推崇,实际上是对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权的保障等权利的渴求。历史上的一切进步运动,都致力于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运动的目的是让所有的人都充分享有各种权利,建立一个“由全体社会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使全体社会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6]从人权的内容看,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革命者反对政治权力对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恣意剥夺,追求 《论社会主义宪政(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