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经济论文 >> 房地产论文 >> 正文

业主委员会制度研究


有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其外部权利义务也可以划分为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管理行为中的权利义务。

  1.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存在的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委托人的地位。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指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将处理该事务之请求权让与第三人。(2)监督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3)预付费用及费用偿还。(4)支付报酬(参见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四十九年版,第369-384页。)。结合以上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委托合同中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包括:(1)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在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以自己的名义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将自己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交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处理。依据1997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只要应该包括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委托管理的期限内,若物业管理企业没有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将物业管理事务让与其他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否则就将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向原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损失。(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须定期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实施物业管理事务的情况,检查监督的内容主要应该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对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的全部管理事项是否都进行了管理、管理是否达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规定的服务质量以及物业管理费用的具体收支状况。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明确指出、限期整改,如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按照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赔偿。此外,业主委员会还应当收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于物业管理事务的意见和建议,转告物业管理企业。(3)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其用于物业管理事务的费用。对于物业管理企业在日常物业管理事务中支出的,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正常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预付或事后偿还,资金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但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委员会有审查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财务预算和决算的义务,只有在充分论证物业管理企业支出费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同意,才能向其支付该费用。若未

经业主大会同意或业主大会不同意支付,则业主委员会不得私自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任何费用,否则支出的资金由业主委员会自行偿还。(4)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费。虽然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是业主委员会,但由于其与全体业主之间存在着“隐名代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前文已有论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应由业主支付。如有业主拖欠或拒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企业不能直接以业主委员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但业主委员会仍然负有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督促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若物业管理企业以拖欠、拒付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则业主委员会负有配合其诉讼的义务。

  2.行政管理行为中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在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有:(1)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2)依法履行各种法定义务。(3)对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行为予以配合、协助。(4)接受行政主体监督。(5)在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述、申辩。(6)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7)依法提起行政诉讼。(8)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补偿(参见姜明安:《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3页。)。在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包括:(1)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了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更好地了解和管理业主委员会所在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这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须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备案时一般还需提交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在通常情况下,只要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过程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提交了所需的全部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般都会让其顺利备案的。此外,当业主委员会成员变更、业主公约内容修改或其他业主委员会备案的事项发生变化时,须重新备案。(2)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小区内的社会治安工作。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委员会负有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的义务。当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出于维护物业小区社会治安的目的,需要查阅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纪录、全体业主名单、物业小区建筑物的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资料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予以提供。当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出于维护治安的目的,需要使用物业小区内共用部门或公用设施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准予其使用;若情况紧急,可不必事先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仅需事后告知即可。此外,业主委员会若发现物业小区内的社会治安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3)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若其作出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业主委员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对业主委员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业主委员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业主委员会处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4)依法获得行政救济。当业主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若其选举产生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交了所需的全部材料,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其备案要求不予答复或决定不予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可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业主委员会不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的,也可以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撤销处罚决定,并可以要求其对于行政处罚行为给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和赔偿。

  四、立法缺陷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在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应该具有的权利义务之后,再回过头来看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不难发现其中还存在着不少立法缺陷,从而导致了现实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数量少《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履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由于《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备案没有做强制性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不成立或不备案的法律后果,从而造成了在某些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业主委员会数量极少的现状。据有关数据统计,现实中由于业主这方面意识的欠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业主委员会相对于物业小区而言,数量相当少。例如乌鲁木齐市的物业管理公司大大小小已达242家,物业管理行业已初具规模。然而与之极不协调的是,全市830多个住宅小区(包括高层大厦),仅有50多个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数量相差悬殊(参见孟瑶:《乌鲁木齐业委会数量少制约物管发展》,http://www.zgfdcb.com/html/wuguan/200421994052.asp,2004-02-19.)。 再比如,2001年山东省济南市的房产管理局下发了《济南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济南市民可以据此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过两年多的时间,真正依法成立、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却只有区区15家(参见郑重:《业主委员会泉城遇冷》,http://www.zgfdcb.com/html/wuguan/200352194556.asp,2003-05-21.)。

  (二)业主委员会缺乏经费,不能有效地开展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六项职责,但是却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来源,从而造成了现实中很多业主委员会由于缺乏经费,不能有效地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另外,还出现了业主委员会成员借口缺乏办公经费而拒绝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例如安徽省合肥市科苑新村(一期)小区的业主

《业主委员会制度研究(第3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45629.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房地产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