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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优惠售房若干问题


,汉族,退休干部。刘某,女,五十五岁,汉族,无业。李某与刘某再婚前,已在本单位取得一套优惠房。再婚后,李某单位进行标准价过渡成本价房改,刘某自愿使用自己的工龄与李某参加房改,使李某少花1150元取得房屋的全部产权。再婚四年后,李某起诉离婚。刘某同意离婚,但以居住房取得全部产权使用了自己的工龄,且自己无其他正式住房为由,要求取得房产权。有意见认为,李某购房使用了刘某的工龄优惠,应视争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又无其他正式住房,因此应将房屋所有权平均分割。也有意见认为,李某再婚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婚后只购买了单位享有的有限处分权及收益权,故应将争议房判归李某所有。法院认为,李某再婚前已取得部分房产权,即百分之九十四的房产权。再婚后,夫妻双方购买了剩余的百分之六的产权。使用了刘某的工龄后,李某购房虽只少付1150元房款,但却使刘某无法再次享受这部分工龄之优惠。故判决争议房归李某所有;刘某暂住该房二年;李某一次性给付刘某房屋补偿费5千元。胡某,女,四十二岁,汉族,某设计院工程师。解某,男,四十五岁,汉族,某金属材料公司工人。双方于1980年登记结婚,后生一女,现年十六岁。现住房由胡某单位分得。1995年,胡某花费12572.86元以标准价购得此房产权。1999年初,胡某起诉离婚。解某同意离婚及子女由胡某抚养,但要求继续居住现住房。经多次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调解中,胡某曾表示愿出10万元房屋补偿费。法院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及方便双方生活的目的出发,判处争议归胡某所有,胡某给付解某10万元房屋补偿费,解某搬出争议房居住。

    (三)继承、析产案件参照上述情况办理。

    这种优惠房产权分割之难点在于,评估房价无实际标准,竞价售房操作不便,有关工龄优惠难以作价衡量。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多以调解解决此类案件,或酌情给予经济补偿。我们在此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有关法律,使法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有法可依,使当事人的权益最大限度的得以保护。

《浅议优惠售房若干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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