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团体主体地位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382页。
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限于一栋单个建筑物,也可能是整个小区,即《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个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在后一场合,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即《
8 温丰文:《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管理》,载于《法学丛刊》第147期,第28页。转引自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228页。
9 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346-347页。
10 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410页。
11 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347-349页。
12 参见黄善端:《香港建筑物管理制度及其借鉴价值》,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384-439页。
13 详见《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等。
14 参见刘长森编著:《物业管理纠纷典型案例评析》,“导言”第25页。相关案例见该书第7-10页、第16-20页、第94-99页、第251-257页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第1版。
15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实际上,在业主要维权时,其首先想到也正是业主委员会。
16 需要说明的是,正是基于同样的原因,本文主要分析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及其与业主大会的关系,而不过多涉及对业主大会地位的研究。
17 参见夏善胜主编:《物业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16-118页。
18 应当说,“其他组织”仅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不是严格的民事法律概念。
19 参见杨光:《论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载《当代法学》,第2000-2期,第60页。
20 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68页。
21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第196页。
22 在司法实践中,凡承认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法院也是依此条款认定业主委员会为“其他组织”的。
23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262页。
24 参见王利明:《业主组织不属于新的“自治制度”》,载www.gzpm.net. 25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26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12条规定: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人的职责如下:(一)共用部分的清洁、维护、修缮及一般改良;(二)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事务的建议;(三)区分所有权人和专有部分占有人违规行为的制止;(四)区分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的维护;(五)收益及其经费的收支、保管及使用;(六)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的执行;(七)管理规约、会议记录等文件的保管;(八)管理服务人的委任、雇佣及其监督;(九)会计报告、结算报告及其他管理事项的提出及公告;(十)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事项。
27 参见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42-53页。
28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绍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44-245页。
29 参见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69页。
30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第196页。
31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262页。
32 参见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及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09-315页。
33 遗憾的是,《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对业主委员会的当事人能力做出规定。
34 正如前文所述,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在实践中并不少见。
35 张建军:《物业管理若干法律问题初探》,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4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57-190页。
36 黄武双:《物业管理自治机构的完善》,载《法学》第2002-2期,第45页。
37 参见于大水:《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成员权-兼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的相关内容》,载《河北法学》,第2002-1期,第17页。
38 参见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242页。
39 参见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及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3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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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限于一栋单个建筑物,也可能是整个小区,即《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个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在后一场合,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即《
物业管理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业主即区分所有人。
8 温丰文:《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管理》,载于《法学丛刊》第147期,第28页。转引自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228页。
9 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346-347页。
10 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410页。
11 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347-349页。
12 参见黄善端:《香港建筑物管理制度及其借鉴价值》,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384-439页。
13 详见《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等。
14 参见刘长森编著:《物业管理纠纷典型案例评析》,“导言”第25页。相关案例见该书第7-10页、第16-20页、第94-99页、第251-257页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第1版。
15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实际上,在业主要维权时,其首先想到也正是业主委员会。
16 需要说明的是,正是基于同样的原因,本文主要分析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及其与业主大会的关系,而不过多涉及对业主大会地位的研究。
17 参见夏善胜主编:《物业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16-118页。
18 应当说,“其他组织”仅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不是严格的民事法律概念。
19 参见杨光:《论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载《当代法学》,第2000-2期,第60页。
20 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68页。
21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第196页。
22 在司法实践中,凡承认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法院也是依此条款认定业主委员会为“其他组织”的。
23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262页。
24 参见王利明:《业主组织不属于新的“自治制度”》,载www.gzpm.net. 25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26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12条规定: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人的职责如下:(一)共用部分的清洁、维护、修缮及一般改良;(二)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事务的建议;(三)区分所有权人和专有部分占有人违规行为的制止;(四)区分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的维护;(五)收益及其经费的收支、保管及使用;(六)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的执行;(七)管理规约、会议记录等文件的保管;(八)管理服务人的委任、雇佣及其监督;(九)会计报告、结算报告及其他管理事项的提出及公告;(十)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事项。
27 参见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42-53页。
28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绍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44-245页。
29 参见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69页。
30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第196页。
31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262页。
32 参见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及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09-315页。
33 遗憾的是,《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对业主委员会的当事人能力做出规定。
34 正如前文所述,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在实践中并不少见。
35 张建军:《物业管理若干法律问题初探》,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4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57-190页。
36 黄武双:《物业管理自治机构的完善》,载《法学》第2002-2期,第45页。
37 参见于大水:《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成员权-兼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的相关内容》,载《河北法学》,第2002-1期,第17页。
38 参见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242页。
39 参见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及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302页。
《业主管理团体主体地位研究(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