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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师在施工索赔中的地位和作用


施工合同一般约定工程师不应该修改合同。工程师的本质作用在于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而不在于修改合同。工程师是工程管理的核心,而工程管理的主要依据就是合同,工程管理者自然无权修改其据以管理的依据-合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规定了工程师无权解除承包商的义务。FIDIC《工程施工合同》(1999年第一版)第3.1条明确规定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同时,根据要约承诺的一般规定,如工程师以发包人的代理人身份进行签证,当该签证的内容为确认承包人的意见时,为一份承诺,与承包人的意见一起构成了一份有约束力的合同;当该签证的内容为部分确认或不确认承包人的意见时,该签证为一份反要约,如承包人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则对双方均不具备约束力。

    基于以上分析,工程师签证的效力可归纳为:

    1、如工程师对签证事由仅有代理人地位,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的签证,承包人无异议的,可视为一份补充合同;

    2、如工程师对签证事由仅有代理人地位,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的签证,承包人有异议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3、如工程师对签证事由仅有代理人地位,工程师超出业主授权范围内的签证,业主有异议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4、如工程师对签证事由兼有独立人地位,业主和承包商可按约定程序提交仲裁或诉讼;

    5、如工程师对签证事由兼有独立人地位且有最终决定效力,业主和承包商一般不得推翻。

    鉴于一般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师的签证鲜有最终约束力,工程师对签证事由兼有独立人地位的情况也不多,故在实务中一般可以认定工程师在施工索赔中的地位为发包人的代理人,其签证一般可按第1至第3种情况进行处理。

《论工程师在施工索赔中的地位和作用(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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