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们为什么需要股份合作企业
内容提要:股份合作企业是中国特有的新兴企业形态,本文从应然、实然以及人自身角度,分析它产生的过程与存在的基础,论证了其特有的价值。我们不能武断地否认股份合作企业,它存在与否,最终需实践检验。对于它的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 关键词:股份合作企业 存在价值 发展 股份合作企业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兴起和发展的一种新型企业形态,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特色产物之一。笔者认为,股份合作企业是指通过新建、改组、改制方式设立,合作制因素与股份制因素相结合的企业法人。[1]对于股份合作企业的探讨,学界经历了由热到冷的转变,近年来已很少看到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论著了。学界,尤其是法学界,似乎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即股份合作企业没有存在的必要。但是,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是,现实中确实有很多股份合作企业存在,而且,有关部门也颁布了相关的法规、政策,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这么认为,理论界之所以漠视股份合作企业,使之由研究的热点变为最近几年的冷门,很大程度与对股份合作企业的存在价值的认识有关。股份合作企业产生初期,人们盲目地高估了它的作用,待到现实使人们意识到它并没有设想中那么大的作用时,他们灰心丧气了,转而大肆贬低它、攻击它。基于上,本文拟从应然与实然以及人性本位三个方面来考察股份合作企业,分析我们为什么还需要它。
一、社会理念与股份合作企业——从应然角度看股份合作企业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也日益凸现出来,反映到思想领域就是各种观念的兴起与碰撞,对近代社会的历史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渗透到微观的经济领域就是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
㈠ 空想社会主义思潮与合作社。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矛盾尖锐化,这在思想领域的反映就是空想社会主义思潮的兴起。空想社会主义者怀着美好的愿望,试图改变资本对人的支配,结束人剥削人的历史,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其表现就是各种合作社的兴起。“在国际合作社运动中,合作社是弱者通过相互联合以减轻中间商盘剥,从而维护社员个人利益,并试图籍此改造资本主义的形式,其思想根源是空想社会主义。”[2]“随着时代的演进、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变迁,生产合作社的目标从早期带有政治色彩的产业工人反抗资本家压榨,谋求自由、平等,以劳动代替资本取得支配地位,逐步蜕变为商业性的小生产者为增强自身竞争力、共同经营以获得规模经济。”[3]虽然这一美好愿望没有实现,但却反映了历史发展的规律。如果说原始社会人类最大的敌人是恶劣的自然环境,那么资本主义社会最大的敌人就是资本了。(尽管资本本身没有罪恶,但它被人控制时,却充当了吃人的工具。)后来的马克思主义把合作社作为改造小私有制,使农民走向共产主义的中间形式。恩格斯认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都没有怀疑过。”[4]列宁在推行新经济政策过程中发表的著名的《论合作制》一文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到斯大林时期,苏联将合作社变成了集体农庄,集体农庄与按股分红完全脱勾,集体财产也变成了不可分割的量化的财产。这对以后包括我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集体所有制产生了强烈的示范作用。” [5]所以说,随着空想社会主义思潮兴起,以及后来社会主义革命运动与建设,合作社得到了发展壮大,并一直延续到现在。
㈡ 弱者理念与合作社。弱者理念与空想社会主义思潮有某些联系。在现实生活中,单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而来自社会与自然的挑战却是严峻的。正是基于此,人们通过一定形式组织起来,相互帮助,共同克服困难。合作社是人们应对社会与自然挑战的有效武器。在资本主义社会,广大劳动者由于没有或少有生产资料而处于弱者地位,他们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状况,抵制资本剥削,就共同组织起来,与资本相抗衡。在现今的资本主义国家,仍然有大量合作社性质的企业,就是这个原因。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在优胜劣汰的机制下,必定会有强弱之分。弱者如何保护自身利益?如何保护弱者利益呢?合作社提供了有效的途径选择。再次,现代社会的发展,引发了环境危机。在强大的自然力惩罚面前,单个人根本无法承受。从这个角度来看,人又是弱者。
㈢ 社会公平观念与股份合作企业。当历史的车轮驶入20世纪时,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改变。这源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在此背景下,社会公平观念真正深入人心,反映到经济社生活中即体现为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并重。经济利益的追求,以股份制形式为代表;社会效益的追求,以合作制形式为代表。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并重,导致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兼容。虽然,股份合作企业在中国产生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但是,它的价值取向与社会发展潮流是合拍的。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在目前中国的城乡,遍布这种形态的企业。
二、社会现实与股份合作企业——从实然角度看股份合作企业
㈠ 我国国情与股份合作企业。关于股份合作企业与我国国情的关系,已有很多论著对之作了介绍,在此恕不赘述。笔者认为,在中国,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实是一种高度化的合作社,是马克思有关合作社思想的现实体现。“我国50年代(上世纪)初期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城市手工业合作社也具有国际经典合作制同样的特点,如农村初级农业合作社就是以土地、牲畜和资金等要素入股分红与劳动者的按劳分配相结合为特征的,当时办得很不错,绝大多数合作社经济效益较高,劳动者收入增加较快,深得群众拥护。” [6]但是,1956年以后,在“左”的思潮影响下,初级合作社很快向高级合作社过渡,直至演变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合作社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就基本夭折了。所以,这一高度化的合作社与中国的现实不相符合,中国的生产力还远没有发展到这么高的水平。所以,在现实中,有必要进行改革。从另一层面来看,集体所有制企业盲目地追求社会效益而忽视了经济利益,也是不现实的。
㈡ 资本权威与股份合作企业。在现实中,资本权威正受到严重的挑战,弊端渐露,主要表现在:①“大资本剥削小资本”;②固化劳动对资本的附属地位,无法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③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内部人”控制,缺乏广泛的他律与自律机制,导致经营管理者的道德危机,逆向选择等。在此情形下,引入合作制因素,适当推广股份合作企业,也不失为良策。
㈢ 社会矛盾与股份合作企业。目前,中国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①大量下岗工人以及无业人员无法就业,影响社会的稳定;②三农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③社会保障体系的欠缺也制约着经济建设;④银行的大量存款与投资不足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解决,笔者认为,股份合作企业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三、人性本位与股份合作企业——从人自身角度看股份合作企业
㈠ 人的群体性或社会性与股份合作企业。“合作”是人与人的“合作”而非人与物的“合作”,这是由人的社会性所决定的。人是群居的动物,离开了社会,人将无法生成。从人的这种特性我们是否也可以窥视到股份合作企业的某些本质呢?即便是股份制企业,它也不能排除人的因素。股东,股东大会,董事,董事会,经理,监事,监事会等,无不是人的因素。没有人的因素,单纯的资本是无法运作的。另一角度来看,这本身是不是合作制因素与股份制因素的兼容呢?或者说股份制企业本质上就是股份合作企业?
㈡ 人本位与股份合作企业。人本位是指一切以人为中心,以人为行动的指南。盲目地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最终能够给人代来幸福吗?这是值得深思的。从这一层面看,笔者认为,股份合作企业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无处不折射出人性关怀的光芒。 相对于其他企业形态,股份合作企业似乎是被人们遗忘了。但是,现实中确实有很多适合它成长的土壤,而且客观上它也大量存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股份合作企业在现实中的发展情形会说明一切问题。对于它的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1]章光圆、陈婉玲.股份合作企业基本法律问题探析——从现实与理论层面看股份合作企业[A].徐学鹿.商法研究(5)[C].未刊稿.[2]刘文华、杨汉平.非公有制企业法律保护[M].北京:西苑出版社,2001.210.[3]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中国农村发展研究报告I[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73.[4]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6)[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416.[5]周友苏.股份合作制法律性质研究[J].现代法学,1996,(3):40-46.[6]周友苏.股份合作制法律性质研究[J].现代法学,1996,(3):40-46.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论我们为什么需要股份合作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