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加强乡土传统特色的保护
政府要加强乡土传统特色的保护
陆益龙,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当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地在全国各地推进之时,现代化、城市化的浪潮也在吞噬着传统的农业文明和传统的乡村社会。一座座小洋楼在各个村落拔地而起,宽敞的水泥马路通向每一个村庄,各种各样的机器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之中,广大农民普遍使用现代通信手段。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了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是中国的乡村正在加速现代化,传统乡村社会正加速走向终结。与此同时,这些现象也预示着一种规律、一个趋势,那就是农村现代化将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地向前推进。
既然现代化、城市化是农村发展的大方向、大趋势,我们只能顺势而进,而不能逆势而为。既然人类能发现规律,也就应该根据规律,为保存人类的文明足迹和文化遗产去有所作为。
人类社会在变迁与发展过程中,总是不断地创造出新生事物,既有的或旧的事物也就逐渐被新生事物所取代乃至被淘汰。比如,当铁制农具出现后,刀耕火种也就逐渐销声匿迹;当机械农具生产出来后,也就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告别传统的农业耕作方式。就像如今手机和互联网被广泛使用后,传统的书信和电报等通信方式正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选择使用更先进、更有效的工具是人类社会行动所遵循的工具主义逻辑,这一理性选择原则是无法改变的,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本动力。但是对于社会文化而言,旧的或落后的并不一定都是一文不值的、都要彻底抛弃的。作为曾经是人类文明成果的过时的东西,对人类生活曾经发挥过作用,那么人类社会就应该对其有所记忆。正是通过社会记忆,我们当下的行动才具有文化意义。落后的、过时的东西尽管不再具有工具价值,但其文化价值不仅不随其失去工具性而消失,相反其文化意义会变得更为重要。因为如果我们不去有意识地保护这些文化、不去有选择地保存这些遗产,那么它们将从社会的记忆中消失,那将是人类文化的损失。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农业文明史,几千年来,传统农业文化孕育着各族儿女。在现代化、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中,我们曾一度落后,如今以跨越式的发展模式,正在实现“赶超”西方的夙愿。在最近10年里,我们实现了经济总量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城市化率从2001年的37.7%增长到201 1年的51.3%。我们在看到现代化和城市化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能感受这样一种事实:传统的小农生产技艺、村落和民间文化正在加速走向终结且在社会记忆里渐渐消失。
当然,如前所述,这就是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必然结果。(农学论文 fanwen.oyaya.net)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阻挡这一趋势,去挽救所有的传统村落和所有的乡土文化,因为乡村及乡土文化总是要向前发展的。但是,当我们看到这样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时,当我们看到有着几千年积淀的传统农业文明就要被现代工商文明所取代时,我们是否可以采取一些更为积极的文化措施,有选择地去保护和留存下那些具有典型特色的传统农业技艺、村落和乡土文化;从而,让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乃至我们的后代依然能看到人类文明的“活化石”,让古老文明在其失去实用价值时依然能保留其文化意义。这样,才会让人类文化真正保留多样性。
对乡土传统特色的保护,不是对现代化或城市化的反抗,更不是逆势而为的冲动,也不是怀旧主义的徒劳。首先,因为保护传统特色,是在现代化、城市化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因而保护是发展中的保护与留存,而不是阻止发展来进行保护。其次,保护传统农业文明及乡土文化,是政府有选择、有计划推进的文化保护战略,不是让所有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民间文化都原封不动地保存下来,而是要让那些有典型意义、有特色的传统能完整地保存下来。最后,从历史发展角度看,中华传统文化中的许多精髓之所以能流传下来,不完全是考古所发现的,而是我们的祖先有意识地保护与保存。比如,即便在一些小村庄,那里的人们都能坚持记录“村志”。如今,政府作为一种公共力量,具备了更强的文化保护能力,因而对部分有特色的传统村落和乡土文化进行保护和保存,完全具有可操作性。
乡土传统特色的保护计划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范畴,但与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又有所不同。这一保护计划应该属于政府推进的重点保护计划,是对那些具有民族性、典型性和独特性的乡村社会及乡土文化进行整体性的保护和留存,使其成为传统农业(牧、渔业)文明的活化石。所谓整体性保护,是指不仅要对器物遗产进行保护,而且要加强对其文化主体及生活方式与文化的保护和留存。在保护计划中,一方面,政府需要对文化主体或乡土文化持有者所承担的文化保护任务给予足够的补偿;另一方面,文化保护的承担者也要依据法律负责任地维持和保护文化传统。当然,对保护范围内的社会成员来说,需要给予他们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即依法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
那么,如何具体推进乡土传统特色的保护计划呢?首先,必须要在科学论证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加紧相关立法,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各省(区、市)可在相关法律框架下根据自身特色出台相关地方法规,加快推进保护步伐。其次,政府要在保护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乡土传统特色保护计划可在省(区、市)一级统一选定和立项,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给予经费支持,县及基层政府共同负责寻找、申报、落实和实施保护计划。各级政府的文化部门和文化保护主管部门协同参与,负责对保护计划的申报、立项和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管。
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和一个社会而言,真正的科学发展不光是追求工具效率的发展,而且应包含追求人文关怀的发展。所以,政府在推动城市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同时,也应重视和加强乡土传统特色的保护,在传统乡村快速走向消失的今日,尽早采取必要的措施,挽救和保存下那些富有文化价值的文明遗产,为子孙后代留下有意义的社会记忆。 《政府要加强乡土传统特色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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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益龙,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当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地在全国各地推进之时,现代化、城市化的浪潮也在吞噬着传统的农业文明和传统的乡村社会。一座座小洋楼在各个村落拔地而起,宽敞的水泥马路通向每一个村庄,各种各样的机器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之中,广大农民普遍使用现代通信手段。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了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是中国的乡村正在加速现代化,传统乡村社会正加速走向终结。与此同时,这些现象也预示着一种规律、一个趋势,那就是农村现代化将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地向前推进。
既然现代化、城市化是农村发展的大方向、大趋势,我们只能顺势而进,而不能逆势而为。既然人类能发现规律,也就应该根据规律,为保存人类的文明足迹和文化遗产去有所作为。
人类社会在变迁与发展过程中,总是不断地创造出新生事物,既有的或旧的事物也就逐渐被新生事物所取代乃至被淘汰。比如,当铁制农具出现后,刀耕火种也就逐渐销声匿迹;当机械农具生产出来后,也就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告别传统的农业耕作方式。就像如今手机和互联网被广泛使用后,传统的书信和电报等通信方式正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选择使用更先进、更有效的工具是人类社会行动所遵循的工具主义逻辑,这一理性选择原则是无法改变的,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本动力。但是对于社会文化而言,旧的或落后的并不一定都是一文不值的、都要彻底抛弃的。作为曾经是人类文明成果的过时的东西,对人类生活曾经发挥过作用,那么人类社会就应该对其有所记忆。正是通过社会记忆,我们当下的行动才具有文化意义。落后的、过时的东西尽管不再具有工具价值,但其文化价值不仅不随其失去工具性而消失,相反其文化意义会变得更为重要。因为如果我们不去有意识地保护这些文化、不去有选择地保存这些遗产,那么它们将从社会的记忆中消失,那将是人类文化的损失。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农业文明史,几千年来,传统农业文化孕育着各族儿女。在现代化、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中,我们曾一度落后,如今以跨越式的发展模式,正在实现“赶超”西方的夙愿。在最近10年里,我们实现了经济总量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城市化率从2001年的37.7%增长到201 1年的51.3%。我们在看到现代化和城市化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能感受这样一种事实:传统的小农生产技艺、村落和民间文化正在加速走向终结且在社会记忆里渐渐消失。
当然,如前所述,这就是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必然结果。(农学论文 fanwen.oyaya.net)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阻挡这一趋势,去挽救所有的传统村落和所有的乡土文化,因为乡村及乡土文化总是要向前发展的。但是,当我们看到这样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时,当我们看到有着几千年积淀的传统农业文明就要被现代工商文明所取代时,我们是否可以采取一些更为积极的文化措施,有选择地去保护和留存下那些具有典型特色的传统农业技艺、村落和乡土文化;从而,让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乃至我们的后代依然能看到人类文明的“活化石”,让古老文明在其失去实用价值时依然能保留其文化意义。这样,才会让人类文化真正保留多样性。
对乡土传统特色的保护,不是对现代化或城市化的反抗,更不是逆势而为的冲动,也不是怀旧主义的徒劳。首先,因为保护传统特色,是在现代化、城市化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因而保护是发展中的保护与留存,而不是阻止发展来进行保护。其次,保护传统农业文明及乡土文化,是政府有选择、有计划推进的文化保护战略,不是让所有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民间文化都原封不动地保存下来,而是要让那些有典型意义、有特色的传统能完整地保存下来。最后,从历史发展角度看,中华传统文化中的许多精髓之所以能流传下来,不完全是考古所发现的,而是我们的祖先有意识地保护与保存。比如,即便在一些小村庄,那里的人们都能坚持记录“村志”。如今,政府作为一种公共力量,具备了更强的文化保护能力,因而对部分有特色的传统村落和乡土文化进行保护和保存,完全具有可操作性。
乡土传统特色的保护计划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范畴,但与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又有所不同。这一保护计划应该属于政府推进的重点保护计划,是对那些具有民族性、典型性和独特性的乡村社会及乡土文化进行整体性的保护和留存,使其成为传统农业(牧、渔业)文明的活化石。所谓整体性保护,是指不仅要对器物遗产进行保护,而且要加强对其文化主体及生活方式与文化的保护和留存。在保护计划中,一方面,政府需要对文化主体或乡土文化持有者所承担的文化保护任务给予足够的补偿;另一方面,文化保护的承担者也要依据法律负责任地维持和保护文化传统。当然,对保护范围内的社会成员来说,需要给予他们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即依法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
那么,如何具体推进乡土传统特色的保护计划呢?首先,必须要在科学论证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加紧相关立法,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各省(区、市)可在相关法律框架下根据自身特色出台相关地方法规,加快推进保护步伐。其次,政府要在保护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乡土传统特色保护计划可在省(区、市)一级统一选定和立项,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给予经费支持,县及基层政府共同负责寻找、申报、落实和实施保护计划。各级政府的文化部门和文化保护主管部门协同参与,负责对保护计划的申报、立项和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管。
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和一个社会而言,真正的科学发展不光是追求工具效率的发展,而且应包含追求人文关怀的发展。所以,政府在推动城市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同时,也应重视和加强乡土传统特色的保护,在传统乡村快速走向消失的今日,尽早采取必要的措施,挽救和保存下那些富有文化价值的文明遗产,为子孙后代留下有意义的社会记忆。 《政府要加强乡土传统特色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