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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散论


内不得接受与任期内工作有关的人的重金、厚礼”,那么,就可以对其作出处罚。即使查不出其有犯罪行为,也可以按章处罚。这条规定的处罚依据应该只是“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不能接受的东西”,而不必一定要查清是否有“违反规定使承包人受益”的确凿证据。以违反规定来进行处罚比以犯罪来进行惩处在执行上要简单得多。前面说过,监督机制的一个特点就是利用那些易于判定的事情来控制那些难于判定的事情。
如果有谁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那他可以不担任政府工作。担任政府工作就必须接受有关规定,就可能会要作出一些牺牲。
案例二:“12.1”东莞塌楼事件,据报道,该工程是典型的无领取土地使用证、无办理报建手续、无地质勘察、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的“五无”工程。为什么这样的“五无”工程能够堂而皇之地在闹市区施工多日?政府的监督体制为什么没能发挥作用予以制止?显然政府的监督体制有问题。其实,这样的事完全可以通过社会化公开监督来管理好,具体做法如下:
1, 规定施工工地必须在外人可以看见的显眼位置悬挂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无证或没按要求挂的一律重罚(否则就无法利用公开监督,因为如果不对没按要求做的人处以重罚,很多人就不会按要求做,群众的举报就可能会报错料,从而被打消举报的积极性。按要求挂牌,这看来事小,但关系到公开监督能否有效实行,以往就是忽略了这种小事)。施工许可证上打出查询台电话号码及当地举报单位地址名称和上级举报单位地址名称。
2, 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电话查询台,任何人可以拨通该电话核查施工许可证的编号、工程名称、地点等情况,以便确认是否属于违章施工。拨通查询台电话后,查询者通过输入施工许可证号码或工程名称等任何一个信息,查询台即报出储存的其他相关资料。如果负责查询台资料库工作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将资料输入,予以严厉处罚并公布。
3, 建立切切实实的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机制的建立见前面第九节“举报制度”。对举报事情进行核查的结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举报人或向社会公布。经核查发现不论是哪一个环节有问题,均给予举报人重奖,尤其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问题,更应给予举报人以重奖。奖金少了,没人愿意举报,怕惹麻烦,担心打击报复。重奖尤其能够激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举报,因为他本身也是违章行为的受益者,不搞这个工程,他就没活干,就赚不到钱,如果举报所得比干活所得还少,或者多不了多少,他当然就不举报,因为他还有一个风险的顾虑。如果举报能够使他获得比干活大得多的收益,他当然也就没有顾虑了。他们作为参与者是最容易摸清真实情况的。政府不必担心重奖的负担,这可以从对违章者的处罚收款中支付(既然他们能干这种事,肯定是有钱的)。而最重要的是,这样做能够真正杜绝违章行为。没有人违章,也就没有人举报,也就不必付重奖了。任何制度更重要的是起到威慑作用,如果起不到威慑作用,那么这个制度就有问题。以往的奖励制度往往由于没有明确奖金数额或者奖金数额较少,或者由于举报手续不严格健全使得人们不太相信,以至人们大都不愿意举报。
4, 规定:举报时间点超过了规定的时限,则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并公布,因为这说明他们没有履行应尽的监察管理职责,在这么长的时间内都没有发现情况(这一条主要针对市区等明确规定要进行监察的范围)。
5, 对于没有对举报情况认真及时核查的有关部门、人员,予以严厉处罚并公布。
6, 设立专门的违章处罚公告栏。
案例三:当前人们对医疗卫生行业的乱收费现象意见很大。有一例骨结核脊椎骨手术,手术前,医生只是口头介绍了手术方案,没有形成文字,医生说要采用一种进口的脊椎固定器,只说价格在两万元左右,他(医生)不知道具体价格,也不把样品给患者和家属看,更谈不上说明书了,而患者和家属又不可能临时说不做手术了。到了做手术时,一个刚赶来的权威医生又临时改变了手术方案。原来说是要打四颗钉,后来却是打了六颗钉。那么原来的方案究竟有多少可行性?对于这种存在问题的方案是否应该给予一定的处分?(虽然不宜严厉处分,但至少也应该有所处分,否则医术高低又有什么区别?怎么督促医生提高医术?)诸如此类的等等现象,一方面是有些医务人员的医德问题,但更主要的还是制度问题,甚至一些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或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明知制度有问题也不去改善,这显然不仅仅是个人道德问题了,而是反映了一种行业道德问题,它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更大。
笔者觉得仅外科手术制度就起码应该作这样的改进:
1, 手术前应该写出手术方案,包括如何开刀、使用的器具、药品等等有关情况,尽可能详尽,方案应盖公章,患者家属在上面签字同意,并提交一份给患者或其家属。
2, 手术应做预算,将所有费用明确列出,注明价格、用量等,包括可能发生的费用。
3, 原来就有的《手术同意书》、《输血同意书》,也应盖公章(如有手写内容,在手写处盖公章,要有规范的起始、结束标记),并提交一份给患者或其家属。
监督的基础是知情权,没有知情权,就无法实施监督。不将手术方案、手术预算书提交给患者家属,患者家属就无法进行监督,也就难以利用法律追究医疗事故责任、解决医疗纠纷,达到防止事故、提高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德、杜绝乱收费的目的。
案例四:某市建设主管部门的一次对监理单位的工作检查,由政府主管部门的一名博士带队、几名甲级监理公司负责人组成的监理工作检查组,对各监理公司的管理制度、资质、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几个人分别单独检查不同的方面,填写检查表,检查完后只是简单地交代了一下套被检查单位对不完善、不足的地方进行加强、改进。过了一段时间,上级部门就检查的情况发出了通报,勒令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停业整顿。
作为检查监理单位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检查小组,这次检查行动本身就是不规范的或者说他们自己的制度就有问题。首先,几个人分别独自检查不同的方面,不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合议,会带有很大的个人偏见,也受到个人水平的局限(尽管他们是所谓专家)。其次,检查完后,没有将检查结果的书面材料让被检查单位签字认可,并给一份给被检查单位,因而检查结果在事后是可以随意改动的。更何况其中一些人本身

监督散论(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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