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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区分建筑物所有权角度对一起房屋相邻侵权纠纷案例的思考


将卧室改为卫生间是否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对于这个问题,实际上原告是欲借已有的法规规定来达到其另一个真正所想解决的问题,不能容忍被告的卫生间在自己头上,这令原告在中国传统观念上难以接受。被告辩称将卧室改为卫生间仍是居住使用性质,没有改变住宅用途,这与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致,所谓改变用途一般当指居住改为营业或其它非居住用途。仅仅是将卧室改为卫生间很难构成改变住宅的本来用途。

    2、原告认为在楼下卧室之上安装厕所设施是否有违社会公德的问题?

    社会公德这是一个相当难定义的概念,是一个多以个案来确定的范畴。被告代理人认为,这仅是原告自己的落后的观念,不能对此进行保护,以提倡新型的社会观念,而且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错层复式结构房在市场上受到普遍认同,错层房上下功能错位排列也没有引起什么观念上的障碍,也可推导出原告的观念不是社会普遍所持的观念,法律上没有保护之必要。被告代理人的观点不能不说是有一定道理的,可惜没有得到审判机关的正面回应。本应由审判机关回答的问题审判机关绕了过去。

    本案另一个问题是原告能否依被告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约来作为诉讼依据,根据区分所有权人的有成员权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迎刃而解,被告作为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义务为: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之决议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之义务、接受管理者管理之义务等,原告作为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享受权利之一为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之行为,故原告当然有权以被告违反管理规约之规定而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此等行为,被告的关于这一方面的答辩是不能成立的。

    若仅依相邻关系,只有与被告有建筑物相邻的住户才有权向被告提出纠正要求,而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不仅相邻者可以而且只要是本建筑物内形成了相互关系,有成员权的住户均有权提出此等要求,可以突破民法相邻关系的局限性,以方便区分所有权人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不动产相邻权所不能体现的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综上所述,暂且不论本案结果如何,可以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正日益与我们联系紧密,加强对此项法律制度研究的现实意义也日益突出,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理当积极回应法律和社会的要求,在实务中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为我国该项制度的完善作出律师的贡献。

    本文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方案》;

    2、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 1995年3月。

《从区分建筑物所有权角度对一起房屋相邻侵权纠纷案例的思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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