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劳动法学的发展
(四)制定了关于实现企业民主管理的法规
为了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1981年7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国务院转发了《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并于1986年9月又联合发布了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此后在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企业法》,这一法律对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及职代会的职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文件有力地促进了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完善。
(五)颁发了关于解决劳动争议的法规
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不仅需要有实体法的规定,还应当有程序法的规定,为了在我国恢复自1956年停止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此后在总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7月由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使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得到了复苏。
回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劳动立法的丰硕成果,实在让人感到无比的振奋和鼓舞,我们可以深切地体会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劳动立法开辟了光明的前途:
(一)如果没有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正确方针的指引,不可能在劳动立法方面获得如此巨大的成绩,在极左思潮的禁锢下,不会制定出这么多的劳动法规。
(二)这些劳动法规正是实现劳动制度改革的成果,是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产物。它们的产生适应了改革的需要,同时又为改革保驾护航,这些法规都是为实现劳动制度改革的有力武器,也是劳动制度改革经验的总结。
(三)对这些劳动法规的作用必须予以肯定,但是也要看到它们毕竟不是法典式的《劳动法》,只是从某一方面提出了解决矛盾、协调关系的行政规范,立法层次低,有时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因此为了建立完备的劳动法体系,还必须遵循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提出的指示,制定具有法典性质的《劳动法》。
三、《劳动法》的颁布标志我国的劳动立法登上了新的台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政府制定了大量的劳动法规,并一直关注着《劳动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在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制定《劳动法》之后,1979年初,国家劳动总局立即邀请了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全国总工会的代表组成了《劳动法》起草小组。经过大量的工作以后,起草小组将《劳动法》(草案)呈报了国务院,1983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这一(草案),但是由于劳动制度改革刚刚起步不久,很多问题还难以统一认识,有的同志认为目前颁布《劳动法》为时过早,需要经过总结经验之后把肯定的做法和措施载入《劳动法》中。这一草案未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起草工作暂时中断。
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劳动法》的起草工作越来越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深圳的报刊上出现了《深圳需要〈劳动法〉》的文章。在《法制日报》上也刊载了《为〈劳动法〉催生》的稿件。在1989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当时任职副委员长的倪志福同志曾积极倡导加快制定《劳动法》。在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上,陈宇等二十余位政协委员联名大声疾呼,要尽快制定《劳动法》,提出必须迅速纠正野生动物保护有法,而人无劳动法的局面。在这一形势下,《劳动法》的起草工作又再次启动了。首先成立了劳动法起草委员会和劳动法研究委员会,以开展劳动法的制定和研究工作。接着于1990年国务院为了加强《劳动法》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由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局、全国总工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生产委员会、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人事部、卫生部、机电部、能源部等多方代表组成的劳动法起草领导小组。但由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取向尚不甚明确,《劳动法》的立法原则很难确定,而未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直到1993年初,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确立后,《劳动法》的起草工作才比较顺利了。经过多次研究、论证、修改和补充,《劳动法》(草案)逐步完善了。从1979年起,十五年来,先后形成了《劳动法》(草案)30余稿,于1994年1月7日,经国务院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上通过了《劳动法》(草案),并于1994年2月28日由李鹏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草案)进行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对(草案)又作了认真的修改、补充,最后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劳动法》的颁布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使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登上了一个新台阶,向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要抓紧制定劳动法的建议交了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
我国的《劳动法》充分体现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是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它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劳动法》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对待劳动的态度。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是一种光荣而伟大的事业,同时国家提倡义务劳动和开展劳动竞赛,尊敬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与资本主义制度下把劳动视为卑贱的事情有着本质的不同。《劳动法》坚决反对各种劳动歧视,妇女与男子有平等就业权利和同工同酬,这在资本主义国家是难以实现的原则。
(二)突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明确宣布:“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对劳动者权益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像一条红线一样贯穿于全法之中。在《劳动法》中不仅对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禁止,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非法行为。
(三)实行统一的劳动标准和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劳动法》要求全国实行统一的劳动标准,这就为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企业提供了平等竞争的基本条件。
(四)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法》彻底改革了我国过去的用工制度,确保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同
时也保障了职工自由选择工作和单位的权利。
(五)确认在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平等谈判,协调劳动关系的原则,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六)肯定了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职权。《劳动法》在总则中对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在分则中对工会的监督和在劳动争议中的职权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条款为充分发挥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提供了保证。
《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空白,成为法制建设的新的里程碑。结束了过去仅仅依靠劳动法规调整劳动关系的局面。
(二)《劳动法》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法》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既规定了指导方针,也规定了具体措施,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
(三)《劳动法》为进一步实施劳动制度改革保驾护航。《劳动法》的颁布有利于运用法律武器推行劳动制度改革,为改革指明方向,扫除障碍,为建立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劳动法》全面地规范了劳动工作,把劳动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五)《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避免恶性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解决劳动争议久拖不决的现象。
(六)《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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