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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劳动法学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我党的历史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对我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各条战线在拨乱反正、破旧立新的过程中出现了崭新的局面,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0年来我国的法学呈现出欣欣向荣的现象,作为法律科学之一的劳动法学也获得了蓬勃发展。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劳动法学的概况

  探讨劳动法学的发展,必须追本溯源研究劳动的发展,劳动法学以研究劳动法为对象,它与劳动法相辅相成,劳动法推动了劳动法学,劳动法学又促进了劳动立法,两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揭开了我国劳动立法的序幕。

  在经济恢复时期,由于既存在着国营企业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同时也存在着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劳动法必须正确地贯彻“劳资两制、公私兼顾”的政策。中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反映了这一指导方针。《共同纲领》第32条提出:“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厂长领导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制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8小时至10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各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为了贯彻这一原则,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工会法》、劳动部公布了《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劳动部还颁布了《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这些最早颁布的劳动法规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1954年宪法对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又提出了明确的原则。为了贯彻实施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56年,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组织了《劳动法》的起草工作。这次劳动法的起草工作是建国后制定《劳动法》的开端和尝试。到1958年后,这一工作因极左路线的干扰而停止。自1958年以后国家颁布的劳动法规较少,到了十年动乱期间,不仅没有制定新的法规,而且原先颁布的法规亦难以贯彻执行。以致于劳动工作中无政府主义、平均主义一直没有得到有力纠正。

  由于劳动法经历了上述的发展过程,我国的劳动法学同样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它始终处于初创阶段。

  当时影响劳动法学的研究蓬勃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从事劳动法研究的人员较少。在仅有的几所政法院系中,虽然开设了劳动法作为必修课程,但是配备的劳动法教师不多,力量不足。社会上也没有专门的劳动法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因此劳动法学的研究难以出现欣欣向荣的局面。

  当时影响劳动法学的研究蓬勃发展的另一原因是劳动法学的研究视野不够开阔,仅仅着眼于向苏联劳动法学学习,这为我国劳动法学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做出了贡献,对此应予肯定;但是也束缚了研究工作的发展。建国初期,在最早的几年内,我们政法院系采用的是苏联劳动法教科书,翻译的也是苏联的专著和论文,影响了借鉴西方有益的东西为我所用。正因为仅仅着眼于向苏联劳动法学学习,使我们不能从中国实际出发,注意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学。

  因为研究不够深入,当时社会上出版的劳动法学的著作可以说是凤毛麟角,发表的论文也很有限,劳动法的大学教科书仅仅是编写了一些油印教材,未公开出版,更谈不上出版劳动法学的专门刊物了。

  这一时期我国的劳动法学仍处在有待于开发和建设的阶段。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迎来了我国劳动立法的春天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把我国引进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促进了劳动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预备会-党中央的工作会议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这里邓小平同志明确地提出制定劳动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问题,这对劳动立法是最有力的支持,它像一声春雷迎来了劳动立法的春天。

  邓小平同志的讲话是针对当时如何加强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工作而谈的,明确了劳动法制的任务和指导思想,从他的讲话可以得到以下的启发:

  (一)劳动法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环节。邓小平同志把劳动法和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同看待,正说明他把劳动法制看做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劳动法制的重要意义。

  (二)党和国家要抓紧《劳动法》的制定工作。邓小平同志在这次讲话中所开列的应当抓紧制定的立法项目共有十项之多,《劳动法》被列入其中,正说明制定《劳动法》的迫切性,他为制定《劳动法》下达了任务和发出了动员令,这是对劳动立法的最大支持。

  (三)劳动立法应坚持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只有发扬民主,才能吸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劳动法》才会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保证其质量。

  (四)狠抓劳动立法,还应重视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和司法工作。劳动法制不仅要求应制定《劳动法》,还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还要建立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使劳动法制健全起来。

  邓小平同志的讲话为我国的劳动立法指明了方向,促使我国的劳动立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一时期相继颁发的劳动法规很多:

  (一)制定了有关劳动关系的建立的法规

  结合劳动制度的改革,我们推行了劳动合同制,1982年2月,劳动人事部发布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使劳动合同制有了很大的发展。通过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减少劳动纠纷,促进生产的发展。1986年7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这些法规对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颁发了规范各项劳动标准的法规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国家必须明确规定劳动标准,在工资制度方面,1980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试行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1981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在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方面,1982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督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

。在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方面,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0年1月,劳动部颁发了《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规定》。在保护未成年工特殊利益方面,1987年6月,劳动人事部发出了《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规定》。在实现社会保险制度方面,1978年5月,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86年7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些法规都从不同的角度提供了劳动标准,为调整劳动关系确立了法律规范。

  (三)发布了加强劳动纪律的法规

  为了整顿劳动纪律,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奖惩条例》,1986年7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营企业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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