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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商品房买卖中的“霸王合同”


改。

  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许多条款均为空白条款或可选择条款,意在交由双方具体协商一致后共同填写与确定。而实践中,开发商所提供的合同文本上,已单方提前填写或直接确定了本应由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并声明不得更改,这是“霸王合同”的主要表现。其一,开发商事先单方将准备签订的正式合同的有关空白条款填好,并声明所填写内容不得更改。如在允许延期交房的空白栏内,将由于政府部门的办事程序、施工单位的逾期交工等原因作为其免责事由予以约定。其二,开发商单方将准备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买受人有利的有关条款划掉(表现为直接在条款前打“×”),把应与购房人协商确定的条款自行选定。如直接将设计变更的条款划掉,或另行填写为:“如有设计变更,买受人不退房,据实结算房款”;在面积误差处理上,直接将由其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的条款划掉,自行填写为:“买受人不退房,房款据实结算。”凡是规定开发商严重违约后购房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大多遭此噩运。

  开发商单方在合同的空白条款中所填内容,多为设法规避本应由其承担的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或限制买受人的权利;单方所选条款多属于对开发商有利而可能不利于购房人的条款;开发商所单方删除的条款多属于购房人的权利条款和开发商的义务条款。在并未仔细阅读或真正理解有关填写内容与选择条款时,或已经察觉,虽经力争仍不能修改与变更时,购房人往往会不得已接受此类条款,对于所删除条款可能带来的于己不利的风险缺乏必要的警觉与防范。日后发生纠纷时,才发现原来有的条款对自己竟是“陷阱”,而开发商却利用此类“霸王条款”轻松摆脱责任。

  (三)就有关特定事项直接单方面拟定补充协议,要求购房人必须签订。

  因合同文本设计条款有限,且对有关特定事项约定较为简略,确有必要就有关事项做出具体约定时,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在双方并未正式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之前,开发商往往已就有关事项单方拟定了补充协议,要求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该补充协议,这是商品房买卖中“霸王合同”的又一表现形式。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有关按揭贷款问题、房屋交接问题、物业管理问题等事项上。如就有关按揭贷款事项单方约定为:“若买受人原因导致不能取得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房款,逾期付款,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当非因买受人原因致使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买受人又无力直接支付房款时,买受人选择退房将遭受重大损失。关于房屋交接问题单方约定为:“若因买受人原因不能接时交接,开发商有权单方面处分房屋,或有权将房屋移交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由买受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当购房人发现不妥,欲加修改时,往往会遭到开发商的拒绝。此类协议一般不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内容往往更加“霸道”。

  (四)拒绝买受人要求对合同中或合同条款以外的涉及买受人权益的有关事项作具体、补充约定。

  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自身的缺陷,与购房人所购房屋密切相关的部分事项未能被吸收作为合同的建议性条款。如住宅小区的建筑规划、绿地、智能化管理及其他配套设施等事项,直接影响购房人未来居住环境质量,往往也正是开发商的“卖点”,理应作为合同补充条款,由双方加以约定。但当购房人要求将开发商有关上述事项的宣传承诺写入合同时,经常被开发商断然拒绝。如在有关公共建筑和配套设施约定中,只同意填写水、电等设施运行条件,拒绝就气、暖、通讯、保安设施进行约定,有关绿化、车库、体育娱乐、教育、商场等配套更不可能写入合同。开发商一方面信誓旦旦表示绝对没问题,另一方面却坚持不能写进合同。购房人虽经短暂犹豫,但定金已交,房子也看好,不想放弃机会,只得放弃权利。

  在上述情况下,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有关内容不仅事先不与买受人协商,且在买受人提出异议时还不容修改,销售人员要么随意口头解释并许诺,要么以需要请示领导借口拖延,要么以公司规定不得更改拒绝。买受人在已交定金担心不退和急于买房的情况下,只得委曲求全。在聘请律师协助购房时,律师的意见不被采纳,律师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这也使得社会大众对律师参与指导购房丧失信心,专业律师因此而失去许多客户。

  四、商品房买卖中遭遇“霸王合同”如何救济

  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和房地产业特殊的运作背景,给商品房买卖中的“霸王合同”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决定着“霸王合同”仍将存在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寄希望于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但购房人掌握自我救济手段,发生纠纷后主动寻求司法救济,可能是目前对付“霸王合同”最现实、最有效选择。

  (一)自我救济,抵制“霸王合同”

  首先,要培养成熟的购房消费心态。成熟的购房心态可以增强抵制“霸王合同”的免疫力。购房人在选购房屋时,应当明白并非只有某一

套房屋最适合自己,下一个或许更理想。要树立起平等观念,增强权利意识和风险意识。面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不盲目从众,不抱侥幸心理,不轻信开发商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实践中经常发现,越是成熟的购房人,越知道面对风险如何取舍;越是态度执着的购房人,合同中的保障自身权利的条款写得越充分;诉讼中追悔莫及的大多是没细看合同内容就草率签字的购房人。消费者的逐渐成熟使得开发商会被迫收敛,一群成熟的消费者必然带动商品房交易市场走向成熟与规范。

  其次,要掌握对付“霸王合同”的技能。对于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购房人应当认真审查,反复研究。仔细阅读开发商事前在合同文本的空白处填写的内容,要求开发商就有关内容予以解释,过于简略的约定要具体化,可能存在歧义的内容要明确,可能损害购房人利益的内容要删除。对于开发商单方提前选定的条款,要结合自身情况与需要权衡利弊,必要时进行调整。对于开发商删除的条款要有足够的警觉,除重复性和并无约定必要的条款外,一般不要同意开发商直接删除合同条款。在开发商不同意修改或变更时,枝节问题可不再坚持,但重大原则事项不能让步。掌握了识别与对付“霸王合同”的技能,就会有针对性、有重点、有理有据地同开发商进行合同谈判,当购房人有能力揭开“霸王合同”的面纱时,为了促成交易,不丧失商机,开发商最终还是会做出让步的。

  第三,必要时要聘请专业人士提供帮助。商品房买卖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尤其是购房人,需要掌握一定的市场信息、房地产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等。普通购房人往往很难同时具备这些知识和能力,临时抱佛脚也不现实,向专业人士求助是一条安全的捷径。这些专业人士包括房地产、建筑与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尤其房地产专业律师。专业房地产律师既具备专业的建筑与房地产知识,又熟悉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在协助购房、指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方面驾轻就熟,能够协助购房人发现“霸王条款”,纠正和抵制“霸王合同”,同开发商的销售和法律人员进行谈判、交涉,最大程度地帮助购房人通过合同约定防范购房风险,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救济,否定“霸王条款”

  购房人即使不幸遭遇了霸王合同,也不必过份担心,法律赋予了购房人一定的救济手段。购房人可以利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及有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可以利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排除“霸王条款”的效力。既可以在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中的有关欺诈性的“霸王条款”,也可以直接主张有关“霸王条款”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购房人能证明双方订立合同时存在上述情形,则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主张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商品房买卖领域里的“霸王合同”或“霸王条款”多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开发商已填好的合同文本时,并未提请购房人注意合同中有关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恰是利用购房人欠缺合同意识或合同知识、疏乎大意等,侥幸得手。一旦发生纠纷,若开发商不能举证证明其尽了提请注意的义务,则该格式条款的效力会被依法否定。另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开发商在其提供的“霸王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免除其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有关格式条款也应当无效。其次,在开发商填写或拟定的“霸王条款”,在理解上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当开发商意图以含混隐晦的条款逃避责任时,这一条规定对购房人而言也提供了一种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作为弱势群体的购房人对付“霸王合同”提供了又一把保护伞。实践中,绝大多数开发商都会拒绝将其在售房宣传资料中的有关承诺写进合同,发生争议时,开发商往往以宣传广告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为由进行抗辩。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

《透视商品房买卖中的“霸王合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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