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商品房买卖中的“霸王合同”
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疑给开发商上了一道紧箍咒!此外,有关购房人预交定金能否退还问题,开发商迟延交房和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能否主张解除合同问题,在该司法解释中均有明确规定。如果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恶意违约或进行欺诈销售,还可能承担购房人所付房款一倍以下的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对于商品房买卖中“霸王合同”的泛滥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扼制作用。何时“霸王合同”退出历史舞台,房地产交易市场才能实现真正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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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商品房买卖中的“霸王合同”(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