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与新闻传媒的自由报道权利
通常情况下,凡经国家批准出版的报刊、获准播放音、像的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应当享有传播新闻的自由权利。只有在为了保护国家的独立、安全和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的自由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时,国家才能依法对传播自由作必要的限制。
批评自由。即运用新闻媒介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种社会丑陋现象的自由。
透明度与新闻传媒的自由报道权利(第3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国家保障公民利用新闻媒介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及各种腐败现象的自由权利,同时,对新闻单位采访、写作和传播批评稿件(节目)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对那些干扰和剥夺新闻单位采访、写作和传播新闻批评稿件(节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尤其注意保护新闻工作者,使其不致因采写批评稿件而招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上述自由报道权利必须得到有效的保护,才能使其在维护公民知晓权,保证传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近些年来,在国家的政治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和发展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在保护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上述自由报道权利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为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报道和传播新闻,开展新闻批评创造了有利条件。
但不容否认,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也还存在着侵害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上述自由报道权利的情况。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自身利益需要,任意向新闻单位封锁消息,拒绝接受采访,拒不提供相关材料,阻挠和压制新闻批评,甚至发生对执行采访任务的新闻工作者施以暴力的情况,致使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的自由报道权利受到侵害,无法完成新闻报道任务。
2001年,广西南丹发生矿井透水造成严重矿工死亡事件后,事故单位及当地政府隐瞒不报,向上级机关和新闻媒体封锁消息,并对前往采访的记者跟踪、盯梢,威胁知情者,不许向记者提供情况的做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这种情况虽属个别,但它说明,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自由报道权利的保护依然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需要下大力气解决。
在实现政府工作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的公开、透明方面,难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一些敏感问题、突发事件和批评报道上。由于这些问题往往情况复杂,涉及到许多利益关系,搞不好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报与不报,报多报少,报到什么程度,常常会出现截然不同的意见,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这就需要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从大局出发,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意愿出发,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度”,既不能不考虑传播效果,毫无原则地把一些本不宜公开的东西任意公开报道,也要防止把那些本应公开报道,让群众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而吸引他们更好地履行公民的监督责任的事情,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人为地设置“禁区”,压制和阻挠公开报道。而政府部门也应在报道政策上把好关,既要注意保护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在实现政府工作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的公开、透明方面所应享有的自由报道权利,尽可能减少报道“禁区”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又要防止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滥用新闻报道自由权利,导致有害传播效果的情况发生。
新闻传媒自由报道权利的保护与规制
1.新闻传媒自由报道权利的法律保护
新闻自由需要法制作保障,没有法制保障的新闻自由是不可能实现的。上述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自由报道权利,只有在国家法律及相关法规的保护下才能顺利实现。因此,国家通常都要通过新闻立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应享有的上述自由报道权利。而对那些损害上述自由报道权利的单位和个人则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实行法律制裁。
目前,中国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通常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自由报道权利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来实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许多条款的内容是直接或间接涉及到保护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自由报道权利的。
如第22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 《透明度与新闻传媒的自由报道权利(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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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自由。即运用新闻媒介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种社会丑陋现象的自由。
透明度与新闻传媒的自由报道权利(第3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国家保障公民利用新闻媒介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及各种腐败现象的自由权利,同时,对新闻单位采访、写作和传播批评稿件(节目)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对那些干扰和剥夺新闻单位采访、写作和传播新闻批评稿件(节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尤其注意保护新闻工作者,使其不致因采写批评稿件而招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上述自由报道权利必须得到有效的保护,才能使其在维护公民知晓权,保证传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近些年来,在国家的政治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和发展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在保护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上述自由报道权利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为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报道和传播新闻,开展新闻批评创造了有利条件。
但不容否认,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也还存在着侵害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上述自由报道权利的情况。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自身利益需要,任意向新闻单位封锁消息,拒绝接受采访,拒不提供相关材料,阻挠和压制新闻批评,甚至发生对执行采访任务的新闻工作者施以暴力的情况,致使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的自由报道权利受到侵害,无法完成新闻报道任务。
2001年,广西南丹发生矿井透水造成严重矿工死亡事件后,事故单位及当地政府隐瞒不报,向上级机关和新闻媒体封锁消息,并对前往采访的记者跟踪、盯梢,威胁知情者,不许向记者提供情况的做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这种情况虽属个别,但它说明,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自由报道权利的保护依然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需要下大力气解决。
在实现政府工作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的公开、透明方面,难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一些敏感问题、突发事件和批评报道上。由于这些问题往往情况复杂,涉及到许多利益关系,搞不好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报与不报,报多报少,报到什么程度,常常会出现截然不同的意见,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这就需要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从大局出发,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意愿出发,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度”,既不能不考虑传播效果,毫无原则地把一些本不宜公开的东西任意公开报道,也要防止把那些本应公开报道,让群众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而吸引他们更好地履行公民的监督责任的事情,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人为地设置“禁区”,压制和阻挠公开报道。而政府部门也应在报道政策上把好关,既要注意保护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在实现政府工作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的公开、透明方面所应享有的自由报道权利,尽可能减少报道“禁区”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又要防止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滥用新闻报道自由权利,导致有害传播效果的情况发生。
新闻传媒自由报道权利的保护与规制
1.新闻传媒自由报道权利的法律保护
新闻自由需要法制作保障,没有法制保障的新闻自由是不可能实现的。上述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自由报道权利,只有在国家法律及相关法规的保护下才能顺利实现。因此,国家通常都要通过新闻立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应享有的上述自由报道权利。而对那些损害上述自由报道权利的单位和个人则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实行法律制裁。
目前,中国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通常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自由报道权利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来实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许多条款的内容是直接或间接涉及到保护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自由报道权利的。
如第22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 《透明度与新闻传媒的自由报道权利(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