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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构想


、通讯、农业科技教育与推广、市场开发及提供市场信息等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鉴于我国的国情,可以考虑由地方政府为主,农村社区、私人和非盈利性民间组织供给为辅的形式。
(三)引导农民形成新型合作组织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农民应该是规模最庞大的一个利益集团,但由于人数众多,组织松散,难以形成有力的“特殊利益集团”,从而对公共决策的影响力较小,其利益常受到侵害,各种负担沉重。这就需要政府引导农村成立合作组织。有效地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和低效率的问题。目前我国的一些农村地区已经形成了功能类似于农协的这种合作组织,但一般规模小,力量薄弱,这就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与帮助。
(四)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加强职业技术教育
我国财政在继续增加对教育投入总量的同时,对现行的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投人体制应进行力度较大的调整和改革。此外,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视也是值得我国借鉴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重视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大量培养各类农村职业技术人才,新建、扩建或改建农村职业技术学校,为职校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教学仪器和实习基地,推广新的技术手段和运用新的教学方法。鉴于此,我国应统筹兼顾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农民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使农民不会因贫困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五)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保障
西方发达国家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高度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做法无疑是最值得借鉴的。一方面通常以立法形式明确供给的责任主体,明晰财权与事权。如德国的联邦基本法、各州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力。因此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非常明确,政府间的权力关系清晰、责任关系。另一方面是专门针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立法。如日本,在上个世纪的五六十年代间就出台了《农业振兴法》《农业协同组合法》等三十多个涉农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和高效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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