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礼”为导向的和谐政治册观——一种对孔子、荀子政治思想的审视
累起来的不满情绪,也使得在上位者注意检省自己的行为从而促进权力的正当合理行使。以属于“礼义”的程度来评定—个人的等级位阶,这实际上是以名利为诱饵来促使人遵守礼制,但这样一种评定方式具有平等性。官员没有尽到理政义务便被剥夺权力,平民守“礼”严谨有度便有机会成为掌权者。这一标准顺着人的利欲之心促使人依照礼制的要求活动,从而促进整个礼制结构的平衡稳定。但问题也很明显。由于评价权力和话语权力都掌握在执政者手中,他们不会因为自己修养不够而自动卸权,也更不会因为在下位者才德卓越而主动退位让贤,所以,事实上,由于权力结构的失衡,这一标准并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从另一个角度说,即便评定权归于民众,也不能避免实际上并不具备才德的人获得权力,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民众因受到蛊惑而将权力交到一个“僭主”手中。礼的第三种功能在于它能够使君主的施政方向明确且推行有序。由于礼制明确地划分出等级秩序和规定了每个人的角色、身份,使“贵贱有等”、“亲疏有分”、“长幼有序”,故能使君主做到“令行而不流”、“施行而不悖”,君主不会因为施政对象关系混乱而“无法”统治。礼制是苟子主张施行的实现政治(fanwen.oyaya.net 凹丫丫范文网 )和谐的第二项制度。当然,第一项、第二项之别只是笔者出于论述的方便而认为划定的,它们之间并不是前重后轻的关系,甚至如下文所要表明的,具有独尊地位的君主也是为了维护“札”所设的。
苟子所设的第三项较为明确的制度便是法制。确切地说,这是苟子主张君主所应设计的第二种制度。《荀子》一书中,“刑…法”二字频繁出现,涉及到的内容诸如对恶暴之人的惩治,“夫征暴、诛悍,治之盛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对刑罚标准的设定,“刑不过罪”,对重罪的严厉惩罚,“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等等。但是法制的施行是为了保障礼的遵守,“荀子之重法,完全是基于他把人伦关系格式化为准确的政治关系的需要:以礼将人伦关系在日常状态下格式化、明确化:以法将格式化的人伦关系约束在礼许可的范围内”。
除了三种制度以外,荀子还主张君主施行一项政策,即主张进行思想文化控制。如《荀子·王制》谓:“声、则凡非雅声者举废;色,则凡非旧文者举息;械用,则凡非旧器者举毁。夫是之谓复古,是王者之制也”,又谓:“修宪命,审诗商,禁淫声,以时顺修,使夷俗邪声不敢乱雅,大师之事也”。而这一切又都是为了维护礼制的正统地位。
在以上的制度、政策之外,荀子还提出了其他一些具体的政治举措,如主张君主择良臣辅佐自己,并要求君主分清官员的职守等。在笔者看来,苟子所提出的各项制度、政策在政治上皆是为了促成以礼制为框架的和谐政局,亦即都是围绕礼制本身而展开的。当然,如前所述,礼制自有维护它自身的功能。如果说在孔子那里礼制是人自主地借以修身并在修身的过程中使其得到维持的一种行为范式,那么在苟子这里礼制则成为一种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及驯导以致逐渐影响人格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在二者那里,札既是目的,也是手段。荀子希望借助礼的强制性规范功能,以及君主所施行的其他制度政策,迫使人依照礼的要求行动,但他的最终目标是希望每一个人都能自觉地“本夫仁义之可知之理,可能之具”,“为禹明”,能够“道礼义”,为“君子”,一旦君、臣、民都自觉地相互间本乎礼义而恪尽义务,那么和谐的政治格局也便实现了。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苟子强调尊君,这给人的感觉似乎是君主可以超脱于礼制秩序而任意妄为,但实际上君主的义务就在于维护整个礼制秩序,“请问为人君?日: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也需要对礼义有深透的了解,《苟子)中所谓“治人”便是对掌握了礼义精髓的君主的敬称。如若君主不施礼义,且倒行逆施,那么便可“夺然后义,杀然后仁,上下易位然后贞”.而这也正是礼制的以“属于礼义”的程度对在上位者进行遴选更替的内在要求的极端体现。
四、结语
本文通过《论语》,《中庸》、《苟子》来考察孔子、苟子的政治思想,这样做可能会产生理解上的偏狭,但《论语》和《苟子》作为集中展现二人思想的文本,通过研读,应能基本把握二人政治思想的主脉,而《中庸》虽然并不记录孔子的言行,但向来被推举为表达儒家义理的经典文献,特别是被视为阐发孔子的中庸思想精髓的文献,将它拿来与《论语》相互参照应该可以加深对《论语》的理解。
从全文来看,孔子和苟子实际上都将构造以“礼”为范式的和谐政治秩序的理想寄托在为政者身上,前者偏向于为政者的道德感化,后者偏向于为政者的制度调控。但实际上,由于政治权力集中于为政者,由于权力关系的失衡,和谐的政治秩序只能停留在理想层面。可以想见,因为政治权力是进行资源分配的公共权威,而资源储量在一定的历史时空中总是有限的,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由于自身的利益需求或是由于强势社会群体的操控,往往会构造一种带有倾斜性的资源分配体制,而这必然会导致政治秩序的动荡。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道德感化往往会成为一种政治表演,而制度调控则成为一种刚性压制,双重失效下,“和谐”成为一个空洞的政治符号。因此,在中国古代君主专制的政治格局里,孔子和苟子的政治理想是难以实现的。而要构造和谐的政治秩序,首先要实现权力关系的均衡化,其原因上面已经说明;其次要培养自律而又包容的政治意识,这涉及到各个政治主体间能否达成政治约定以及能否尊重建立在约定基础上的政治秩序;再次要构筑公平的利益分配体制,这涉及到政治秩序的社会物质基础,如果利益分配的倾斜性严重,一部分社会群体的物质需求无法满足,则政治秩序难以稳定。当然,这三方面的致和谐路径又会牵连出一个问题,即,我们需要的和谐究竟是何种意义上的和谐,是在某种权威力量主导下构造的和谐,还是每个个体、每一类群体基于平等的地位,在一个开放、公平的利益博弈框架之内通过相互间的包容、协商自主地达致和谐。在现代文明中,由于生产关系的自由化和科学化,以及整体社会生活的理性化和世俗化,后一种模式因为更加体现人的尊严和主体性而受到普遍认同,但是,前一种模式和后一种模式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因为利益的分配毕竟还是要通过一定的权威来操持,只是权威的形成、运作及其活动边界必须基于公共的意志和受到公共的审视。
参考文献:
[1]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2][3][6][19][20][21][22][24][25][26][27][28][29][30] [31][32][33][34][35 《以“礼”为导向的和谐政治册观——一种对孔子、荀子政治思想的审视(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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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子所设的第三项较为明确的制度便是法制。确切地说,这是苟子主张君主所应设计的第二种制度。《荀子》一书中,“刑…法”二字频繁出现,涉及到的内容诸如对恶暴之人的惩治,“夫征暴、诛悍,治之盛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对刑罚标准的设定,“刑不过罪”,对重罪的严厉惩罚,“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等等。但是法制的施行是为了保障礼的遵守,“荀子之重法,完全是基于他把人伦关系格式化为准确的政治关系的需要:以礼将人伦关系在日常状态下格式化、明确化:以法将格式化的人伦关系约束在礼许可的范围内”。
除了三种制度以外,荀子还主张君主施行一项政策,即主张进行思想文化控制。如《荀子·王制》谓:“声、则凡非雅声者举废;色,则凡非旧文者举息;械用,则凡非旧器者举毁。夫是之谓复古,是王者之制也”,又谓:“修宪命,审诗商,禁淫声,以时顺修,使夷俗邪声不敢乱雅,大师之事也”。而这一切又都是为了维护礼制的正统地位。
在以上的制度、政策之外,荀子还提出了其他一些具体的政治举措,如主张君主择良臣辅佐自己,并要求君主分清官员的职守等。在笔者看来,苟子所提出的各项制度、政策在政治上皆是为了促成以礼制为框架的和谐政局,亦即都是围绕礼制本身而展开的。当然,如前所述,礼制自有维护它自身的功能。如果说在孔子那里礼制是人自主地借以修身并在修身的过程中使其得到维持的一种行为范式,那么在苟子这里礼制则成为一种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及驯导以致逐渐影响人格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在二者那里,札既是目的,也是手段。荀子希望借助礼的强制性规范功能,以及君主所施行的其他制度政策,迫使人依照礼的要求行动,但他的最终目标是希望每一个人都能自觉地“本夫仁义之可知之理,可能之具”,“为禹明”,能够“道礼义”,为“君子”,一旦君、臣、民都自觉地相互间本乎礼义而恪尽义务,那么和谐的政治格局也便实现了。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苟子强调尊君,这给人的感觉似乎是君主可以超脱于礼制秩序而任意妄为,但实际上君主的义务就在于维护整个礼制秩序,“请问为人君?日: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也需要对礼义有深透的了解,《苟子)中所谓“治人”便是对掌握了礼义精髓的君主的敬称。如若君主不施礼义,且倒行逆施,那么便可“夺然后义,杀然后仁,上下易位然后贞”.而这也正是礼制的以“属于礼义”的程度对在上位者进行遴选更替的内在要求的极端体现。
四、结语
本文通过《论语》,《中庸》、《苟子》来考察孔子、苟子的政治思想,这样做可能会产生理解上的偏狭,但《论语》和《苟子》作为集中展现二人思想的文本,通过研读,应能基本把握二人政治思想的主脉,而《中庸》虽然并不记录孔子的言行,但向来被推举为表达儒家义理的经典文献,特别是被视为阐发孔子的中庸思想精髓的文献,将它拿来与《论语》相互参照应该可以加深对《论语》的理解。
从全文来看,孔子和苟子实际上都将构造以“礼”为范式的和谐政治秩序的理想寄托在为政者身上,前者偏向于为政者的道德感化,后者偏向于为政者的制度调控。但实际上,由于政治权力集中于为政者,由于权力关系的失衡,和谐的政治秩序只能停留在理想层面。可以想见,因为政治权力是进行资源分配的公共权威,而资源储量在一定的历史时空中总是有限的,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由于自身的利益需求或是由于强势社会群体的操控,往往会构造一种带有倾斜性的资源分配体制,而这必然会导致政治秩序的动荡。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道德感化往往会成为一种政治表演,而制度调控则成为一种刚性压制,双重失效下,“和谐”成为一个空洞的政治符号。因此,在中国古代君主专制的政治格局里,孔子和苟子的政治理想是难以实现的。而要构造和谐的政治秩序,首先要实现权力关系的均衡化,其原因上面已经说明;其次要培养自律而又包容的政治意识,这涉及到各个政治主体间能否达成政治约定以及能否尊重建立在约定基础上的政治秩序;再次要构筑公平的利益分配体制,这涉及到政治秩序的社会物质基础,如果利益分配的倾斜性严重,一部分社会群体的物质需求无法满足,则政治秩序难以稳定。当然,这三方面的致和谐路径又会牵连出一个问题,即,我们需要的和谐究竟是何种意义上的和谐,是在某种权威力量主导下构造的和谐,还是每个个体、每一类群体基于平等的地位,在一个开放、公平的利益博弈框架之内通过相互间的包容、协商自主地达致和谐。在现代文明中,由于生产关系的自由化和科学化,以及整体社会生活的理性化和世俗化,后一种模式因为更加体现人的尊严和主体性而受到普遍认同,但是,前一种模式和后一种模式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因为利益的分配毕竟还是要通过一定的权威来操持,只是权威的形成、运作及其活动边界必须基于公共的意志和受到公共的审视。
参考文献:
[1]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2][3][6][19][20][21][22][24][25][26][27][28][29][30] [31][32][33][34][35 《以“礼”为导向的和谐政治册观——一种对孔子、荀子政治思想的审视(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