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登记之效力--从一起离婚房产纠纷案看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的不动产物权亦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进行规定或规定不经登记禁止其处分权利,但并不以登记为权利取得、移转、变更的生效要件。这样既可保护交易安全,亦可提高市场效率,限制行政权力的过分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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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之效力--从一起离婚房产纠纷案看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