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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普世价值”


定的阳光对于人的价值,人所认识、判定的电脑对于人的价值,人所认识、判定的社会对于人的价值,就是此种意义上的价值。主体所认识的是自己的需要和条件,客体的本质和属性,以及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主体所判断的是客体对于自己有用否以及有何用。主体所追求的是客体能够发挥其属性、功能而满足自己一定的需要。主体所认定的这种价值显然是观念形态的价值。主体关于客体的价值认识不仅不等于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而且也不一定符合主客体之间的实际价值关系。主体的价值认识可能正确,也可能错误,因为人们在认识过程中错误往往是很难避免的(当然,人们的认识又是逐渐发展的,能够发现错误、纠正错误而接近真理)。某主体认为一定客体对于自己有价值、有哪些价值,实际上不一定真的符合实际。某主体认为一定客体对于自己没有价值,也许恰恰相反,此客体可能对于他是有价值的。这样的认识错误,在社会中的事例太多了,几乎所有人都发生过。而主体由于对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认知和判断不一定正确,所以,主体进一步所形成的对于客体的摄取欲望和改造方案当然也就不一定能够获得成功。
既然人们平常所“说”的“价值”可以区分为客观关系意义上的价值与认知追求意义上的价值,前者是客观形态的价值,后者是观念形态的价值,所以,人们所说的“普世价值”这个概念的内涵所指,当然也可以区分为客观关系意义上的普世价值即客观形态的普世价值,与认知追求意义上的普世价值即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它们二者也必然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这正如李德顺先生所指出的:“必须区分客观存在的普遍价值,与按照某种特定模式对它做出的主观表达(‘普遍价值观念’),决不能武断地以后者代替前者”。
人们在有的情况下所说的“普世价值”是指客观关系意义上的普世价值。它是一种具有普世性价值关系的客观价值。那么,什么样的价值关系才是具有普世性的价值关系?只能是以所有人(总称为人类,具体表现为每个人)为价值主体,同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那个价值客体所结成的价值关系,才是具有极大普遍性的价值关系。不管哪个阶级、哪个个人,既然都是人,就必然会有着某些共同的需要和利益(尽管将来的人还没有出现,但可以运用逻辑方法进行推导),都依赖于客观世界发挥其一定的功能、作用使人得以生存和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的客观世界也能够满足所有人的这种需要。对于所有人即人类这个价值主体来说,这样的具有极大普遍性的价值就是普世价值。它是客观形态的普世价值。固然,人们应该致力于正确认识并自觉追求这种客观的普世价值,但是,人类与客观世界之间的需要与满足需要的价值关系并不依赖于人的认识和意志而存在。不管人们认识到还是没有认识到、承认还是不承认,这种普世价值都是客观存在的。
人们在有的情况下所说的“普世价值”又是指认知追求意义上的普世价值。它是属于意识范畴,是指所有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对于特定客体之有用性、价值性的共同认知、判断和追求。这种认知追求意义上的普世价值如果存在,应是表现为所有人都持有同样的关于自己需要与一定外界客体价值关系的认识,都作出了相同的价值判断,都产生了同样的自觉价值追求。这样的“普世价值”显然是一种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它是人们所认定的普世价值。这样的“普世价值”如果存在,只能存在于所有人的头脑中,即人类在世代繁衍过程中都产生了相同的对于某些客体之价值性、有用性的认知和判断,都确认某些客体与自己的价值关系,都说某些客体对于人们的这种价值就是普世价值,都赞成并追求这种自己所认定的普世价值。在笔者上面所列举的几种观点中,有的学者所说的普世价值就是这种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
由于人们所说的“普世价值”这个概念可以区分为指称两种不同的普世价值:客观关系意义上的普世价值与认知追求意义上的普世价值,二者在基本形态上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我们就不应当把它们混为一谈。必须首先明确在什么意义上使用“普世价值”概念,然后才好说有没有普世价值。
二、作为主客体之间客观价值关系的普世价值是的确存在的
究竟存在不存在普世价值?客观形态的普世价值,即体现主客体之间普世性价值关系的普世价值,是的确存在的。
众所周知,人类与客观世界的相互关系,既包括具有极大普遍性的反映与被反映的认识关系、改造与被改造的实践关系,也包括需要与满足需要的价值关系。对于人类这个价值主体来说,其跟客观世界的普遍价值关系,由此而言的普世价值,毫无疑问是确实客观存在的。人类能够持续生存和发展,就依赖于跟客观世界之间有着这种具有极大普遍性的价值关系。这是因为,人是“类存在物”,又是作为“类”主体而与外部客观世界发生各种联系和关系的。其一,人们是通过相互聚集、相互依赖、相互交往而成为“类”群体,并在“类”生活中使每个个体产生形成彼此共同的基本属性和基本需要的。任何个体脱离了这个“类”群体都不可能作为人而存在。任何个人的基本需要都跟他人有着类同性。其二,人们又是由于能够进行自觉能动活动而成为区别于别的生物种类的一种独特的生物种类,以及物质世界中一种新的物质形态的,所以人类在生物界才独为一类,由人类结成的群体才区别于自然界而成为人类社会。其三,人们还是通过结成“类”而发挥整体的力量来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并且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依赖于物质世界的。所以,包括所有人的人类就可以成为一个庞大的人群集合体和统一的价值主体,而与外部世界发生价值关系。若问:人们为什么能够作为“类存在物”而在物质世界中生存和发展?回答就只能是因为外部世界可以满足人类的需要,亦即对人类有着普世价值。稍微具体点来说,所有的人包括将来的人,既然都是人,就必会有着某些相同的使其能够成为人的基本属性和基本需要;而外部客观世界作为所有人所依赖的对象,也能够满足所有人的这些基本需要,对于所有人具有普遍的价值性。尽管每个人与每个外界客体的价值关系都是具体的特殊的关系,但是,正是在无数特殊的价值关系中,包含着并体现出人类与客观世界之间普遍的价值关系,体现了人类在客观上的共同利益,表明了这种普世价值的客观存在。
首先,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有着普世价值。所有人的生存和发展都依赖于自然界,因为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人就是自然存在物,“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所有人都是通过不断地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的交换而得以生存的。所有人使用、消耗的物质生活资料的原材料都是来自于自然界。所有人生存、活动的物理空间都是自然界。所有人也都是属于自然界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

《试论“普世价值”(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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