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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普世价值”


试论“普世价值”
王孝哲
(安徽大学哲学系,安徽合肥230039)
摘要:人们所说的“普世价值”概念是多义的,可以分为客观形态的普世价值与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对于所有人来说,其跟外界客体的普遍价值关系,由此而言的普世价值,是确实客观存在的。人类能够持续生存和发展,就依赖于这种具有极大普遍性的普世价值。但是,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却是不可能产生和存在的。不过,某些人在一定范围内、一定问题上的确可以达成某种价值共识,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关键词:普世价值;价值关系;价值观念;价值共识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723X(2010)06 -0011 -06
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内学术界掀起了一场关于“普世价值”的大讨论。时至今日,这场讨论仍在持续。比较典型的观点有:第一种观点认为“普世价值”是指所有人都赞成并实践的价值观念,这种普世价值是不存在的。有位学者说:“什么叫‘普世价值’?也就是说,价值的‘普世性’指的是什么?顾名思义,应该是,第一,这种价值观念适用于所有的人,不管哪个阶级、哪个个人,都赞成并实践这种价值,即它具有普遍适用性;第二,这种价值观念适用于任何社会,不管哪种社会经济形态,都存在并适用这种价值,即它具有永恒性。”这位学者认为此种普世价值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他批评承认普世价值的论者:“某些人使劲鼓吹的‘普世价值’,其实并不是普世的(抽象的普世性的东西,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独立存在),而是具体的,在阶级社会里是具有阶级性的,不过他们把特定阶级的价值观念冒充为‘普世’的价值观念罢了。”第二种观点认为“普世价值”是指一种具有普遍有效性的价值精神,这种普世价值是存在的。有位学者说:“所谓普世价值就是当今人类在全球化、多元化背景中,为摆脱严重冲突与对立、构建和谐发展道路所寻求的一类具有普遍有效性的价值精神,这类价值精神以人道、民主、自由、平等为基本内容。”“普世价值既是一种价值理想,又是一种现实活动的价值立场与实践态度。”他肯定这种普世价值是存在的,说“它是全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第三种观点认为“普世价值”即是一种普世价值观,这种普世价值是不可能存在的,但人们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一定问题上达成某种价值共识。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说:“抽象的绝对的普世价值是不存在的……价值不可能具有绝对的普世性。”“普世价值不可能是绝对的,在当今世界不可能奉行同一种价值观。因为作为这种价值观的共同的统一的主体并不存在。”“我们不同意普世价值,但承认人类在一定范围内、一定问题上可以存在某种价值共识。”
上面几种观点的持有者在对“普世价值”概念的理解上都不够准确,所以作出的结论也不够正确。应该看到,所谓“普世价值”这个概念是多义的,其所指称的普世价值,根据人们的理解和应用,其实可以区分为客观形态的普世价值与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客观形态的普世价值是指所有的人(总称为全人类,具体表现为每一个人)作为价值主体,而与所依赖的客观世界(包括人化自然和人类社会)结成具有极大普遍性的价值关系,在这种价值关系中,客观世界作为价值客体能够满足所有人生存和发展之某些基本需要,对于所有人具有普遍意义和有用性。这样的普世价值是本来意义上的普世价值,它是客观存在的。而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则是指那种所有人作为价值主体都持有的、对于一定价值客体之价值性、有用性的相同认识、判断和追求。它是存在于所有人头脑中的、被人们认为和断定的普世价值。此种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不过,某些人在一定范围内、一定问题上确实可以达成某种价值共识,形成某种普遍价值观念。
一、“普世价值”可以区分为客观形态的普世价值与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
上面所提到的三种观点的学者,有一个共同的毛病,就是不明白人们所说的“普世价值”这个概念,按照实际理解和应用,其实可以分别指称两种不同形态的普世价值:客观形态的普世价值与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那些学者把客观形态的普世价值与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混为一谈了。应当看到,客观形态的普世价值与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都可以被称为“普世价值”,但它们二者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首先应当明确,人们平常所说的“价值”这个概念,其实也可以分别指称客观关系意义上的价值与认知追求意义上的价值,它们二者也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人们平常所说的“价值”概念本来是指称客观关系意义上的“价值”,它是一个关系范畴,所反映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足需要的效用关系。比如说水在客观上对于人的价值、阳光在客观上对于人的价值、电脑在客观上对于人的价值、社会在客观上对于人的价值,都是此种意义上的价值。马克思就明确指出:“‘价值’这个普遍性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价值的实质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意义和有用性。价值主体是有着诸多具体需要的人(个人或者人群共同体)。某人为了生存和发展必会对于外界事物或者其他人产生一定的需要。人的需要虽然具有主观性,表现为人的自觉欲望和要求,但它不同于主观的设想和幻想,而是还具有客观性,因为“人的需要是由人的生理结构以及人体对外部世界的’依赖关系决定的”,“人的需要又是在作为主体的人与外界客体的联系之中产生的。只是在它们的相互联系之中,人才会产生某种摄取欲望和要求。”、而价值客体则一般是与人相联系的客观事物或者价值主体之外的其他个人、群体。价值客体因具有某种属性、功能,可以满足主体一定的需要,对于主体有用,于是二者就结成价值关系。在主体与客体的价值关系中,主体的需要即是主体对于客体的价值追求。主体希望客体满足自己的需要,也就是希望客体实现对于自己的价值。某个客体确实对于主体有用,经实际验证的确能够发挥其属性、功能而满足主体一定的需要,这就形成一种客观的价值事实。所以,主体与客体之间结成的“价值关系是不依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关系。”也就是说,在此意义上,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是客观的价值。固然,人们应该致力于正确认识这种客观价值,自觉追求这种客观价值,但是,认识只是反映而并不等于事实,这种客观的价值关系并不依赖于人们的认识和意志而存在。不管人们认识到还是没有认识到、承认还是不承认,这种价值都是客观存在的。
人们平常所说的“价值”概念有时又是指称认知追求意义上的“价值”,它属于意识范畴,是主体对于特定客体之有用性、价值性的认识、判断和追求。比如说人所认识、判定的水对于人的价值,人所认识、判

《试论“普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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