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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三大误区




  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跨国公司的成长主要通过两个过程即兼并与收购完成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J·斯蒂格研究发现: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只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即收购和兼并是企业获得最佳规模和最大实力的最有效方式。对处在调整阶段的中国企业,并购无疑也是结构调整的焦点所在。虽然一部分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得益,但是相当一部分企业走入了误区,适得其反,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

 

  误区之一:政府参与中的越位

 

  在我国,企业并购活动最初是由政府发起的,政府的参与程度一直都很大,企业并购实际上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不是企业行为。我们对企业并购的管理缺乏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政府对并购活动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政府的直接参与和行政干预,由此也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其一,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直接参与企业并购活动,充当并购活动的主体,以政府目标代替企业目标。例如:对于目标公司的选择、重组价格的确定、中介机构的参与,政府一手包办,喧宾夺主。其二,政府为了实现“减少国有企业亏损”的目的,采用了“丑女先嫁靓女后嫁”的方法,把兼并对象局限于效益差、亏损严重、甚至濒临破产的企业,使优势企业不仅承担沉重负债,还要承担沉重的社会包袱。政府强制性的“拉郎配”,表面上看是“强帮弱、富扶贫”,实际上是保护落后,拖垮兼并企业。其结果是丑女未能嫁出,靓女贻误前程。政府不合理干预,违背了市场“优胜劣汰”规律,保护了落后企业,不利于国有企业自我约束,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削弱了优势企业的竞争力。其三,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厚。在并购活动中若涉及各级政府利益时,往往会延缓或阻碍并购重组的进程,使并购活动失去机会,使资本市场缺乏公平和有效。

 

  笔者认为,政府是以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社会行政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介入企业并购活动。作为所有者,国家拥有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最终决定权,并将这种权力授予运营机构去行使,以维护所有者利益;作为社会管理者,政府应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采取优惠政策引导、扶持和监管企业并购行为。具体体现在:其一,限制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为了取得控制权而产生的并购行为,往往是在不公平和不利于社会的情况下发生的,因而需要政府的公共政策加以控制和调整。为调整企业并购行为,我国应制定《并购法》和(反垄断法)。其二,促进并购行为,提高资本集中。政府应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通过一定的手段来促进企业的资本集中,例如可通过优惠贷款、减免税收、财政补贴等形式对一些行业的并购行为给予支持。重点放在那些急需提高竞争力,进军国际市场的领域以及集中程度过低、竞争过烈的生产领域。

 

  误区之二:企业行为目标的错位

 

  目前频繁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并非完全取决于企业资产的正常组合需要,而是出于短期的经济利益或是出于非经济的需要,违反了经济发展规律。为了促进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信贷和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获取这些优惠才进行重组,他们明确表示,没有优惠政策就不会重组。还有一些公司为了达到配股资格或是为了避免堕入亏损行列,以并购重组来解决燃眉之急,达到获取虚假利润目的。

 

  就我国上市公司而言,常见做法是:采用集团公司向其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在购买了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后,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换出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优质资产的注入不仅增强了企业的获利能力,而且带入相应的一块利润,劣质资产的剥离不仅带走了企业负债,而且带走了相应亏损。这样一来,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在任期内迅速提高,重组效益增加,但集团的整体业绩并未改善,仅仅是一种业绩幻觉,这些重组很少有实质性行动,只是资产转让和利润转移的过程。

 

  上市公司并购行为的完成仅仅是瞬间的事情,但并购是否真正成功取决于众多因素,并且要经过一个较长整合期,包括目标公司与主并公司在观念组合、组织组合、人员组合以及财务组合上是否协调、高效,主并公司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这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要经过一个较长整合期。如果资产重组是着眼于“效益目的”的话,其重点应在“结构调整”,这种调整应该基于企业之间生产和经营的优势互补,寻求共同发展。但是,非常可惜的是我们许多上市公司的并购更多是基于“生存目的”,即为摆脱暂时困境或逃避经济责任。并购重组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功能,其优化资源配置、优化经济结构以及产品结构等方面的积极功效正被一些上市公司所误用。如果把重组仅仅视为“拆东墙补西墙”,不从根本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管理改善经营,而是利用重组保住短期的“圈钱功能”,这种做法只能使企业陷入“重组——亏损——重组”的怪圈,长此下去,消耗了企业的宝贵财富,使企业发展失去锐气。

 

  误区之三:企业资产扩张的盲目

 

  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中,一些公司将并购作为公司低成本扩张的一条途径,存在扩展的盲目性。大量新建和购并中小企业,或兼并许多没有优势的企业,不仅在本行业中大量并购,而且跨行业并购。不少企业集团提出发展自己的许多支柱产业,并认为这样可以使企业经营风险分散,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从表面上看,多元化使企业不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似乎减少了风险,但企业并没有考虑自身的发展战略,没有仔细考虑资产规模过大可能造成治理结构的失控,业务多元化可能造成盈利能力降低,主业被拖垮,副业也没有搞好,从而使多元化经营走入困境,最后导致并购的失败。

 

  其实,资产并购重组的真正意义在于以下三方面:

 

  1.资产并购重组是实现经济集约化增长的主要手段之一。首先.可以盘活大量存量资产,促进经济增长。其次,可以减少经济增长对投资的过度依赖。第三,可以实现社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经济增长质量。

 

  2.资产并购重组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的基本方式有两种:增量调整和存量调整。相对而言,存量调整比增量调整更有效。资产并购重组正是存量调整的主要手段。通过资产并购重组,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不仅可以有效地盘活存量资产,引导资源向优势企业、短缺部门、新兴产业集中,从而达到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而且还可以大大节省调整所需的资金投入。

 

  3.资产并购重组有利于增强核心竞争力。产业结构不合理、规模小、缺乏明显优势的企业,缺乏拥有知名品牌、领先行业技术水平的企业,通过资产并购重组,有利于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规模经济。所谓核心竞争力是指企业所具有的开发独特产品、独特技术以及独特营销能力。企业资产并购重组是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快捷途径,可以有效地整合外部资源,形成集团发展战略,以求投入产出率最大化。

 

  几点思考

 

  企业并购重组不仅要考虑经济集约化增长、产业结构调整,核心竞争力增强,而且应考虑到目标公司的价值评估、资本市场的完善以及整合工作。

 

  1.并购重组前,关于目标公司的价值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评估实质上是购并方根据所需支付的成本,运用数学方法对并购所能获得的收益进行全面系统分析,从而对目标公司作出正确的经济评价。价值评估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企业应根据具体的并购活动,选择采用现金流量法、重置成本法、市盈率法及市场价值法等。评估应从多种角度,运用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实现并购后的价值收益最大化。

 

  2.并购重组中,关于资本市场的完善。企业的并购重组是以市场为依托而进行的产权交易,其本身是一种资本运动,这种运动必须借助于资本市场。完善而发达的资本市场是有效并购重组的必要条件。为此,还需深化企业改革,增加资本市场交易品种,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加快立法进度,规范资本市场。

 

  3.并购重组后,关于整合工作。企业并购重组后,应考虑到整合工作的开展。整合工作是一种内部管理策略,是通过内部各种资源和外部关系的整合,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产生规模效应。具体应包括企业战略调整、产业重新定位、新市场开拓、存量资产整合、人事整合等。

 
    作者:杭州商学院会计学院 王宝庆 来源:《金融与保险》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三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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