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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后的党支部:困惑、斗争与与权力格局?


果让村民自由公开地选举,他们会毫不犹豫地把这些“剥削者”赶下台。

确实,村民选举就像一把开启困惑之门的钥匙。过去垄断权力的村支书们在抱怨,在困惑:既然村里有了党支部这个领导核心,还要由村民选一个村长干什么?村主任们也有苦恼:如果一定要服从村支书的领导,那又何必兴师动众耗费精力搞选举?不如上级一纸任命就行了。地方官员们也有一系列的担忧:民选的村委会会不会象任命的村干部那样不折不扣地落实乡镇下达的任务?如果村民更加信任或者认同选举的村长,那么党支部的核心地位又如何维持?实行村民选择后的乡村,类似的困惑、苦恼和担忧实在不胜枚举。[14]

无论从那种意义来解释民主,治者的权力均需被治者的同意或认可,投票选举就是表达这种政治认可的一种制度化渠道。如果说村民选举是村委会治权经由村民认可的合法渠道,那么党支部的权力还缺乏这样的制度机制,因此,许多村庄的农民认为上千人选出的村主任当然比几十人选出的村支书更有权威。也许,这就是村民选举后党支部权力面临挑战、陷入困惑的根源。根于权力认同的困惑终将会以各种政治斗争表现出来,在村民自治的制度背景下,这种政治斗争不再是阶级斗争或群众运动,而是权与法的交错与较量。


二、纷争:权与法的较量


选举过后的火炬镇,镇书记的办公室就没有平静过,两拨人你来我往川流不息。一拨人由村支书领着,另一拨人以新当选的村主任为头,他们为村务移交、财务管理、村干待遇及职务分工等实质问题争执不下,都要求上级领导给予明确答复。镇领导说“手掌手背都是肉”,偏袒那方都不妥,只好当着村主任的面大讲尊重党支部领导的重要;在村支书面前又大讲实行村委会制度的必要。这种和稀泥的暧昧态度,无法解决村支两委的纷争。在大岭村,村支书和村主任似乎都能找到理由为自身权力辩护。村支书说得很坚决:“上上下下都是党在领导,你村委会也不能例外。《村委会组织法》也规定党支部是核心领导。”村主任争辩到:


领导归领导,我不反对支部领导。你就是按照《村委会组织法》来领导我们,村集体的法定代表还得是村委会,是法定代表当然就要管帐、管钱、管人。再说,村里的事情办不好,村民不会去追究你党支部的责任,而是村委会。哦,大权你抓着,责任我当着,天底下那有这等好事。[15]


村支两委争权的制度根源在于,即使是新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也没有界定清楚村委会与党支部的权力关系。[16]问题的关键是,自上而下地强调党的核心领导与自下而上地推行村民自治,在缺乏协调这种“双轨运动”的制度机制的情况下,村支两委的权力难免陷入矛盾与冲突。[17]毫无疑问,党支部的权力主要受“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的支持,善于利用这一原则的村支书往往乐于操纵甚至包办村委会的职权。然而,如果当选村主任恰恰是那些不甘仰人鼻息的“评弹高手”,他们也会机巧地利用《村委会组织法》进行权力斗争。[18]一位被访村主任说得十分传神:“以共产党的法还治共产党的权”。[19]

张家村的经济在Z市处于中等水平,村经济合作社(简称“经联社”)是村里的主要经济实体。经联社由原来的生产大队改组而来,现有资产5000多万元,纯收入500万元。全村共9000多村民,其中50%是经联社社员(只有社员才有各自从经联社获得福利分配)。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以经联社为主干成立了村经济发展公司,由管区书记兼任董事长,管区主任任总经理或“社长”,村公司的经济决策主要由书记拍板。新当选的村主任30来岁,自费修完了经济学大专课程,回村后被村支书聘为助理。1998年底,他被村民提为村主任候选人,然后高票当选,村民看中了他的文凭和企业管理能力。选举之后,他与村支书良好的个人关系面临着考验。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精神,村主任是村集体的法定代表,要对村集体经济承担行政责任。这就与原来的权力格局产生了矛盾:如果让村支书继续保留村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又要村主任承担经济责任,其不合理性正像大岭村主任所争辩的那样,“天底下那有这等好事”。而如果改由新当选的村主任担任法人代表,那就等于公开向村支书夺权。几经权衡,村主任冒着得罪老领导的风险,决定以村民代表会议(以下简称“村代会”)的名义,向党支部和镇政府提出了正式报告。结果,村支书骂村主任过?硬鹎牛?思使叵得缮狭艘跤啊?nbsp;张家村的斗争不是个别现象。前面提到的大岭村,村主任与村支书关系紧张的根源也是为了争夺经济大权。可以说,在其他推行民主选举的农村,也面临着同样的矛盾。Z市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许多镇发文规定,撤消管理区后,原由管理区主任担任经联社主任的职权由党支部书记代理,即村的经济权由村支书掌握,结果过半数的村主任到镇里要求当经联社主任,要掌管经济权。由于下面的意见太大,这些镇已经收回发文,改由村主任担任经联社主任。”[20]镇里改变主意归根到底是迫于村民的民主压力。例如Z市的凤台村,村委会一选举出来就明确要求接管经济权,村支书立即汇报请示上级。镇委研究决定仍由村支书主管经济。这个决定一传达到村后,村委会马上召集村代会,通知村支书到会交出经济权。镇里只好收回成命,因为镇领导担心,要是贸然否决村代会的决议,村民就有可能集体上访告状,而这是地方领导最不愿意看到的行动。

尽管村民自治的责任机制驱使村主任接管村经济大权,但如果村主任不像凤台村那样善于利用村代会来获得村民的支持,或者村主任不善于利用《村委会组织法》来维护法定的职权,要从村支书手中接管经济等村务大权是困难的。例如广东惠东县港口镇大澳村,[21]在1998年的村民选举中,原管理区办事处干部全部落选,村民说“旧班子是一帮蛀虫”。村民还反映,在1997年7月接替“老贪官”的现任村支书,不仅不吸取前任支书贪污腐败受处理的教训,反而变本加厉地继续变卖集体耕地、贪污挪用公款。经这两届班子的折腾,村里200多亩耕地卖得只剩下20来亩,而上千万的卖地款几乎被蛀一空。结果,村办公室家徒四壁,新成立的村委会只得向镇政府借资2000元才勉强开张。就这么个营私舞弊的人,还耿耿于怀村民不选他当村长,拒绝移交村务,抗拒公开帐目。尽管村主任不断要求接管村务、公开帐目,镇干部还亲临现场督促接交工作,但村支书就是不买帐,他把帐册、报表等档案资料死抠在手中,导致村委会无法正常运转。这位魏姓支书还振振有辞:“黄腾珠(即当选村主任)一伙人都不是党员,他们文化水平低、素质差,当中有人还曾劳改过,他们没有当干部的资格,凭啥对党支部指手划脚和管理群众……他们至今连村委会的计划都没有制订出来,我怎么好移交给他们呢?”这种不值一驳的狡辩暴露了村支书抗拒村民选举、村务公开的窘态。原因很简单:心里有鬼,怕见阳光。令人不安的是,大澳村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广东省民政厅主管村民自治工作的官员说:“在我省这次‘撤区设村’工作中,原管理区干部不向新村委会移交村的财务等问题是目前的一个投诉热点。”这位官员还指出:“大澳村已成立了新的村委会,法人代表就是村主任黄腾珠。如果旧班子再不移交村务,可以采取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予以解决。”[22]

实际上,村支书捂盖子拒交村务的问题,不仅存在于才推行村民自治的广东农村,在那些十来年前就推行村民自治的地区甚至一些“村民自治示范村”,同样存在这种现象。例如,河北赵县是全国的“村民自治示范县”,而一份调查报告揭示的实况就不如有关经验材料所介绍的那么乐观。这份调查报告的结论是如此的冷峻:1)所调查的每个村都成立了类似村代会这样的村民代议机构,但要是村支书不开明,那么几乎没有人想起要靠这个机构解决问题。2)所有村庄的财权和行政公章都抓在村支书手中,有的公章甚至由村支书的老婆或亲戚代管,并且没有一个村主任是说话算数的人。3)如果村民遇到了象北王村前任支书贾国锁这样的公道人,那是村民的前世造化;如果遇到了专好敛财的西纪豪村支书、专捡老实人欺的苏村村支书、动不动就打人铐人的北王村继任支书,那就轮到黎民百姓倒霉遭殃。奇怪的是,在这个“村民自治示范县”,缺乏的正是村民自治的空气,无论是建章立制还是村务公开,似乎都是为了制造“轰动效应”,而这些乏善可陈的“政绩”掩饰不了露骨的矫柔造作。[23]

由此可见,无论华北华南,无论穷村富村,村支书与村主任都有可能为执掌经济大权而明争暗斗。如果村主任处于“上下两不靠”状况,[24]村庄的实权一般都控制在村支书手中,村主任或者甘当配角,或者靠边站。人事安排权也是村支两委权力斗争的重要目标。例如,火炬镇江尾村在村委会选举后,村主任未与党支部讨论,就宣布辞退团支部书记和民兵营长,还准备撤消村公司的几位部门经理。江尾村主任这种冒犯党支部传统权力的行为动机,一是想加强村委会的权力基础;二是认为没理由要村集体支付团支书的工资,至于民兵营长,如果要从村财政支补贴,就应由村委会任命或由村代会来决定。村支书当然不能容忍这种冒犯行为,他向镇委书记反映情况。镇领导当即通知村委会纠正错误。村主任说:“这是村代会作出的决定,即使要纠正也得召开一次村代会。”由此看来,村党支部历来控制的“党管干部”权力,也面临着村民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的考验。

如果说村支书与村主任斗争的实质是权与法的较量,那么这种较量决不限于这两个权力主体。在那些实行自由公开选举的乡村,村委会与镇政府,支部会与村代会之间,村委会与村代会之间,一直伴随着权力斗

《村民选举后的党支部:困惑、斗争与与权力格局?(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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