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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汉学论著翻译规范的探讨


地方志方面的材料无法还原成原有的文言形式,因为原作者引用的史料大多来自国外图书馆保存的中国方志;还有一些则因反复转引却未注原书书目而无法查找。尤其是第二编第五章《市镇和水道》,其中引文都从英文转译。但我发现此章的大量材料都转引自日本学者所撰写的专著和论文,因此从西嶋定生的《中国经济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文学部,1966年;此书有中译本)查知注10文字引自万历《嘉定县志》卷19《文苑》载万历二十三年王锡爵《永折漕粮碑记》。从森田明《清代水利史研究》(东京:亚纪书房,1974年)知注25出自《吴中水利全书》卷14《章疏》;注26出自《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四册《苏上》。以及由载《东洋学报》的川胜守《明末清初江南的圩长》,日本《史学杂志》的大山正昭的《明末清初的大土地所有——专论江南三角洲》,《东洋史研究》的山口迪子《清代漕运与船商》等等文章都查到了相关材料的出处。试举一例,原译稿译自英文为:“若不带货,勿雇小船。可自东栅口乘小舟赴嘉善,复由此登棉纱船去松江,向无一人欲乘大船者。”查知应出自日本尊经阁水库藏之《水陆路程》卷7《苏松???粮鞔λ?罚??脑唬骸拔藁跷鸸托〈?6?た诖钚〈?良紊葡亍S执蠲奚创?了山??蘼谴蟠?!庇纱俗灾?诖邮潞貉?壑??牒鸵胛纳蠖林猩俨涣硕云渌?镏肿柿系姆?熘?ぁ?nbsp;
    2. 为保证与国外中国学领域的快捷对话和进一步提高汉学论著翻译作品的质量,学界亟待及时编写和出版相关领域能展示最新研究动态的工具书。而目前有关书籍却少而陈旧,不太能满足译者的需要。如现有的海外中国学手册仅有《国外藏学研究概况》、《俄苏中国学手册》、《日本的中国学家》、《美国中国学手册》等。而且除了《美国中国学手册》在90年增订过以外,其他都截止在70-80年代初。有时为找寻一个学者的名字或一篇文章的译法要把近年来所有有关汉学论著翻译的论著和书刊全部检索一遍,这与翻译本身发展的速度极不合拍,这也使译者处于一种孤军奋战的境地。因而学界急需解决的是旧有工具书的定时增订和新种类、多用途、更广泛的工具书的编纂。3甚至尽快用计算机网络代替纸本工具书,以提高信息更新的速度和检索效率。4 
    另外,由于前些年海外学人所用中国的资料大多来自港台,因此对这两地学界的学术情况应给予一定的重视。在国家图书馆可查的台湾书目文献限于近代和解放以前,1949年以后的出版物仅借到王世庆主编的,美国亚洲学会台湾研究资料专刊之一《台湾研究中文书目(史地之部)》(台湾环球书社1976年)一书。其他目录则散见于年鉴或分类学科的论文索引中。近十年内的最新著述目录仍无处获知。在查寻《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的港台人名、作品时,几乎是借一种刊物仅能核对一条材料。如查出“张谷城”编写的《新竹丛志》(新竹市:新竹丛志编辑委员会印行,1952年),非“张古城”;毕庆昌等编《新竹新志》(台北:中华丛书委员会,1958年),不是“毕青长”; 《鹿港开港史》载《台湾文献》第19卷第1期(1968年)著者不是“王世清”,而是“张炳楠”……都是无工具书可依。而且书中仍有一些音译无法还原。 
    总之,汉学论著翻译的规范化和精确度是与编写便利、及时、全面、准确的工具书相辅相成的,二者的合作才能使汉学研究与世界充分接轨。 
    3.高质量的汉学译作的推出还要求译与校的努力和协作。 
    《从理学到朴学》第226把“柳诒徵”误排为“柳诒征”。而且书中所有涉及清人“方东树”的地方都印为“方东澍”。 
    《东亚文明——五个阶段的对话》从撰写到翻译都堪称精品,但在排印和校对是却把近十处提到著名的日本僧人“圆仁”都误作“园仁”;第44页,《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印成《入唐求法巡行记》;第54页

,把朱熹的《四书集注》印成“《四书》集注”。 
 《欧洲中国古典文学研究名家十年文选》(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中《〈柳毅传〉及其类同故事》一篇注14(第255页),把编写《唐大诏令集》的“宋敏求”,误印为“宋敏秋”;注55(第257页),叶德辉《双梅景闇丛书》排成《双梅景闇业书》;注57(第258页)撰写《唐会要》的王溥,印成“王蒲”。由于审核的疏忽使译作白璧微瑕是非常遗憾的事,也只能俟再版时弥补了。 
     
    四.翻译与研究的统一 
    不言而喻,优秀的翻译著作应达到翻译与研究的完美结合。因为译者如果是某一领域的专家,那么他翻译这一领域中的外国著作就会在占有材料和了解新的学术动态方面胜人一筹,得以与原著者并驾齐驱,甚至可以作高屋建瓴的评判。如陈裕菁在翻译日本学者桑原骘藏《蒲寿庚考》(中华书局,1954年)的《序言》中写到:“纪元十二年夏,日长无俚,汇全文译之。参稽考订,几忘溽热。既成,觉尚有余蕴,因不揣简陋,发箧陈书,妄为辑补,所增约得原文之半。与桑原之作,或相比证,或为匡弼,似不妨并存之。遂不辞续貂之诮,逐条附之,缮写一书。”试举一例,页10,注2“市舶司之职掌”下译者列补注1:“裕菁按日本藤田丰八《宋代市舶司及市舶条例》于桑原有反驳文,载大正七年七月《史学杂志》。兹略举其关于市舶司及市舶使者于下。(后略)” 
    又冯承钧译法国汉学家沙畹(E.Chavannes)名著《西突厥史料》(商务印书馆,1921年?),因原著人名、地名失考、遗漏、译法矛盾处甚多,因而在《序》中记到:“此书所采中国史文,……其似属脱文者则为补入,用括号以别之;其错误明显之处,则为改正;稍有疑义者,则另条录于附注之中。此书新旧考订纷歧之处,今皆于可能限度之中整理一致。(中略)其错误之处未在原书改正者,则据后来考订补入。至若敦煌发现之古籍,如《慧超往五天竺国传》、《沙州图经》之类,应亦在本书采录之列,然本书无此篇目,故仅于本文或附注之中附带言之。” 
    陈氏和冯氏都是大家,所作的工作却是最基础和最扎实的。可见对于翻译,任何译者都应该抱有理解和批判的双重观念,对任何译著都应首先掌握原作者的系列作品和相关主题的其它著作。因为原著也会不可避免的出现差误,只有多方核对才能保证译文的质量。如《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的原著页445,引自西嶋定生之文“上海占百分之七十左右”的统计数字。但根据西嶋定生《以十六、十七世纪为中心的中国农村工业之考察》(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六册,中华书局,1993年,页18)应为“上海县约占全部耕地百分之五十”。又原著页385,“‘一条鞭’改革主要废除了以家庭为税收基本单位”此语不符合历史事实,应改为“一条鞭法废除了按人丁(男丁)为单位的税收原则”。 
    此外研究的深入有助于“译者注”价值的提高。“译者注”即译者对原著的补充说明或学术评价,以兹读者参考,为此注文应务必符合学术规范。如商务版《草原帝国》所加译者注中曾多次引用史料考订出原著使用材料的讹误之处,具有学术价值,但仍有几处注文尚需斟酌。如在第140页页下注2,译者为李白诗作注出处时竟选取的是《李白诗选》,而且未注明此《诗选》的出版单位和诗作页码。又如第408页注2和第412页注1、注2,译者注引史料时用的是《元史纪事本末》,而非第一手资料,这不符合学术研究规范。 
    总之,研究虽然不包括在翻译规范化之中,但它是译文质量和译文规范化的保证,也是汉学论著翻译理论探索的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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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汉学论著翻译规范的探讨(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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