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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点检查大股东行为


本报记者 李映宏

  进入7月,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的活动,已经进入到了第三阶段,亦即各监管机构和经贸委重点检查阶段。企业自查阶段也相应结束。从主动公布了自查报告的400多家上市公司的报告来看,大部分企业都认为自己已经照章建制、规范运作。应该说这种自查结果是意料之中的。就象200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绝大部分公司都建立了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情况一样,投资者同样并不期待着通过一次检查就能使上市公司建立起规范的制度。
  我们认为,上市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是一个过程,有关部门有组织地检查,是这个过程的组成部分之一,如果检查重点得当,肯定能促进制度建设的深入发展,也可以使活动不致流于形式。将控股股东行为纳入检查重点,可能是此次活动第三阶段一个恰当的切入点。
  从认真自查、敢于自报“家丑”的两家上市公司披露的《自查报告》的“看点”来分析,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依然是上市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关键。两家自报“家丑”的上市公司是中农资源和长江控股,其问题分别是控股股东占用巨额资金、为控股股东巨额贷款担保。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对控股股东行为的外部约束,依然还是很有必要的。分析显示,没有在自查阶段查出问题的公司,照样存在着类似中农资源、长江控股类似的问题,这些问题有待第三阶段(各监管机构和经贸委重点检查阶段)来进一步揭示。
  事实上,第一大股东居于绝对控股地位依然普遍地存在于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与上市公司能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着直接关系,自然地,控股股东行为应该成为外部力量检查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情况的关键。对唐钢股份、中信国安、云天化、双汇发展等一大批所谓一股独大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的分析显示,这些公司之所以一直以来都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与这些公司控股股东懂得正确处理自身与上市公司关系,有着极为关键的影响。这说明,外部检查不但应该尊重我国上市公司所谓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的现状,而且还有责任通过检查促进控股股东行为向着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方向发展。
  另外,我们认为,必须以发展的眼光来定义现代企业制度。对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解,将直接影响到检查的效果。此次检查始于今年的4月份。那时,我们对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解,基本上是在学习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基础上得来的(以股权分散化和多元化并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模式,才是现代企业制度)。但主要以公司治理危机为导火绳的华尔街危机,已经促成了市场对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治理模式的反思。我们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不应该将所谓一股独大、家族控股等公司治理模式排除在外,因为这类公司治理的模式不但依然是华人圈企业的重要形式,它也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而且,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这类模式也在不断吸收先进的现代管理理念,并在长期的发展中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因此,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检查过程中,一方面不应该将所谓一股独大、家族治理这类看似非“现代”的公司治理模式排除在“现代”之外,而且还应该针对它们的特点,将对该类公司大股东行为的检查作为重点,并从中摸索出一套健全类似公司大股东信息披露制度。
  抓住了大股东行为这一关键,开展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的效果应该能得到提升。 (证券时报2002.07.17)

《应重点检查大股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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