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的民主观与自由的民主观[1]
亚里士多德把雅典的民主政治视为恶劣的多数统治,与恶劣的少数统治即寡头政治相提并论,绝不是出于对民主的偏见,而是对城邦民主生活政治肥大症事实的确切概括。古希腊民主最终均毁于种种极端的政治斗争,以平等为导向的民主导致的政治肥大症显然就是其主要原因之一。
平等的民主观思想发源于十八世纪,但作为实践却早就出现在古希腊时代。卢梭在其著作中多次称赞古希腊的民主的原因就在于古希腊民主实践与平等民主观在逻辑上的耦合。法国大革命虽然是革命战争时期以卢梭思想为蓝本的民主实验,但把它看作古希腊民主教训的重演,也不为不妥。在法国大革命之后,以平等为直接目标,以自由为终极目的的平等的民主再次重演于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描写的古希腊民主的闹剧,法国大革命的雅各宾专政,中国文化大革命的大民主,除了时代、地点不同,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雷同之处:它们都是骚乱的、短命的,都是人治取代法治,多数意志最终是权力意志压制个人权利,即使手握生杀大权者也无法正常行使公民权利,无法得到司法程序的正当保护;而平等的民主所导致的政治肥大症也不仅没有解决经济问题,反而使很贫困的经济走向了崩溃的边缘。
四、自由的民主观
与平等民主观对立存在的民主观是自由的民主观。自由民主观把政治看作是一种试错的过程,认为政治体制是人类灵智在实践中自发创造的产物,它认可在非政治领域个人和集体所做出的种种努力成果,不认为唯一的真理存在于政治领域。它不象平等的民主观那样,非常明确地认为人类社会有一个能够实现的美好理想,存在一个理想的自由王国;它对终极目的的描述均是否定性的,并且认为为了实现这些目的而运用暴力是邪恶的。自由民主人士相信,即使不使用暴力强制,人类社会总有一天会通过试错的过程达到理想和谐的状态。自由的民主观也追求自由和平等,并认为自由先于平等,自由重于平等。22所以,自由的民主观是以自由为导向的民主观。当然,即使是以自由为导向的民主,只要超越些许的限度,结果仍可能是不幸的,因为自由一旦激起了民主的欲望,民主欲望的极端化仍然可能随时因要求平等而压倒自由,从而使民主自毁长城。
所以,自由的民主观认为,持久且运转良好的民主存在着诸多界限,在此之内,民主将保护自由,从而也保护民主的基石;在此之外,民主将摧毁自由,摧毁自己的基石。因此,自由的民主观认为,为了保护自由,为了建设持久的民主,必须采取种种措施:限制国家权力;限制政治生活的正常范围;建设民主所需要的适当的自由经济条件;维护法治,维护法律的权威;通过竞争性的选拔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高效率地开发并配置有限的知识资源。
自由的民主观认为,只有在有限权力的国家里,个人自由才有可能得到切实的保障。托克维尔指出,在权力面前“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止它前进和使它延迟前进时,自由就要遭到破坏。”23如果民主国家是拥有绝对权力的国家,该国家就不可能是仁慈的、保护自由的国家;相反,它极有可能变成凶恶的、摧残自由而最终只追求奴役式平等的国家。因为人类生活的经验已经表明,绝对权力的国家必然意味着无限的权力,而无限的权力必然意味着最小限度的个人自由。一旦无限的国家权力成为事实,自由和民主也必将一起消失。以平等为导向的平等民主观强调多数的权威,其隐含的意味就是政治共同体拥有绝对的权力。而自由的民主观只希望国家能够提供保护以免于人际的压迫,自由的民主制度本身就是驯化国家权力使之无法压迫个人的制度设置。
自由的民主并不天真地要求所有人均能平等地参与政治。因为它不要求每个人均全心全意地致力于政治事务。它尊重这一事实:政治事务只是人类所有事务的一部分,在人类社会中,政治事务并不是最重要的。自由的民主关心的是个人的自由:个人免于政治压迫的自由,个人创造经济财富、追求幸福生活的自由。所以,它不会导致政治肥大症,不会只运用政治手段去解决经济问题,因为与其用政治方法去解决经济问题,不如运用经济方法去解决经济问题,而一旦在政治上建立了创造财富的经济自由的保障机制,人民的生活也自然而然地会变得更好。恐怕没有什么幸福生活是政治的直接奇迹。我们在生活中看到的现实是个人的创造力创造财富、创造幸福生活,而所谓的政治奇迹不过是政治放松对个人财富创造力的压制、给予个人以创造财富的自由从而导致经济富裕的奇迹。
因此,自由的民主不偏爱直接民主,相反,它注重间接民主的真实价值。直接民主可能使得政治权力在公意的名义下不受任何制约,从而直接威胁到人类的正常生活。而间接民主虽然可能并不充分表达民意,但是它却可以排除掉许多不相干的不负责任的直接民主因素。并且,政治权力在间接民主的条件下,也无法借助至高无上的公意来对抗所有可能的制约。这就为钳制大规模的政治权力误用或滥用提供了逻辑上的可能性。
自由的民主的经济条件首先就是每个人必须先填饱肚子。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不填饱肚子,就会有生命危险,也就谈不上自由,谈不上民主了。自由,尤其是政治生活中的自由固然不能解决饥饿问题,但面包也同样不能解决自由尤其是政治自由问题。因为填饱肚子虽然是自由的必要经济条件,但显然不是其充分条件。在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们的需要因时而异,并且意识到这一点。在饥饿的时侯,人们想到了面包;在被押上断头台的时侯,人们就会想到政治自由的可贵。所以,面包固然重要,但民主的关键恐怕更在于政治上免于强制、免于权力的压迫。因为民主的真谛在于自由地表示同意。一旦公民失去了自由,也就不可能自由地表示同意,即使公民拥有选举权,也仍然是不自由的。“在刺刀下举行的一种公民投票或选举,或只能投赞成票或不准有反对派候选人的投票或选举,显然就说明不是自由地表示同意。”24经济自由作为民主的条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与表示同意的自由直接相关。暴力的限制固然可以剥夺任何人的表示同意的权利,非暴力的限制也同样可以有效地制约某个人表示同意的自由,而经济上的强制就是行之有效的非暴力的强制之一。经济上的强制既可以是私人的强制,也可以是国家的强制,关 键在于被强制者的经济生活资源控制在谁的手里。如果经济生活资源控制在国家手里,那么公民的生命就在国家的控制之中,公民就不可能自由地对抗国家,哪怕是自由地表示同意或反对也不可能。如果经济生活资源控制在极少数人手里,那么公民的生命就掌握在极个别人手里,公民的自由也只能取决于极少数人的意志。不管哪种强制,公民均不可能拥有政治的自由,民主自然不是徒有其表就是彻底灭亡。所以,为所有人广开财路,为所有人提供创造财富的市场制度是自由的民主的适当的经济条件。因为在这一经济制度下,每个人可以自由地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可以自主地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解决肚子问题,从而自主地表示同意。只有这样,公民才能获得经济上的自由,从而为获得政治上的自由提供虽不是充分但也是很必要的条件。
自由的民主观认为,我们服从法律就可以使我们免于服从主子,只有法律才能保护自由,只有法律才能使我们持久地拥有自由。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如果不是既定的,那么就需要去制定。如果法律是制定的,那么就意味着我们承认法律是多数意志的产物,在此就可能意味着意志高于法律,意味着立法者统治,或者干脆就是人治。这可能导致一种危险,即一部分人可能无视法律,甚至是自己制定的法律,从而对另一部分人实行残暴的人治。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可能不是制定的,而是既定的,或者是早就存在的。这时,法律就无需制定,只要执行法律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断发现即可。但这可能导致一种危险:法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不把自己视为法律的发现者,而是把自己视为立法者。这可能导致法官专制,其危害程度也决不亚于立法者暴政。那么自由的民主是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呢?
自由的民主观设想了一种立宪制度,以维持“人治”和“法治”之间的持久均衡,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制约任何绝对权力的可能性。立宪制度尊重“人治”即尊重立法者的立法权,但是规定立法方式受到严格的立法程序的限制,法律形式本身就包含对法律内容的限制,立法的范围受最高法律的限制。与此同时,立宪制度也尊重“法治”,在立宪制度中给予法官以独立的政治地位,使之在司法过程中掌握一定的司法审查权,以审查部分立法的合法性。在现代社会里,民主政治实际上可能更偏爱立法,但是只要存在着严格的立法程序,存在着确实的更高的法律,存在着依法独立行使的行政权,存在着实质性的司法独立,并且独立的法官还能够捍卫法理和正当的法律程序,那么自由的民主仍然可以遏制代表多数意志的立法者任意践踏法律、继而毁灭自由、葬送民主的可能性。就如托克维尔所说:“假如把立法机构组织得既能代表多数又一定不受多数的激情所摆布,使行政权拥有自主其事的权利,让司法当局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那就可以建立起一个民主的政府,而又使暴政无机会肆虐。”25
在政治思想史上,自柏拉图以来就有人一直认为,政府的终极目的是人类的福利,而只有那些具有最多知识和最高智慧的人才有资格和能力从事增进人类福利的事业。所以,从政者必须具有很高的才能。以平等为导向的平等的民主观也认为,民主意味着所有的人均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由此就得出了这一结论:民主必须以高素质的公民为前提。由于现实的公民不可能均有很高的素质,所以许多人对民主抱悲观的态度。有些人因此而祈求于“哲学王”统治,因为杰出的群众难找,杰出的个人总是要好找一些。有些人则认为无论怎样,两害相权,民主的祸害总比专制的祸害要小。这些人的误区在于他们持以平等为导向的民主观,同时又错误地以为只有大智大慧才有可能给人类创造福祉。自由的民主观敢于直面人类的无知,认为人类的知识不管如何进步,人们总是难以摆脱无知的境地。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乞求全知全能,不在于乞求哲学王,也不在 《平等的民主观与自由的民主观[1](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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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民主观思想发源于十八世纪,但作为实践却早就出现在古希腊时代。卢梭在其著作中多次称赞古希腊的民主的原因就在于古希腊民主实践与平等民主观在逻辑上的耦合。法国大革命虽然是革命战争时期以卢梭思想为蓝本的民主实验,但把它看作古希腊民主教训的重演,也不为不妥。在法国大革命之后,以平等为直接目标,以自由为终极目的的平等的民主再次重演于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描写的古希腊民主的闹剧,法国大革命的雅各宾专政,中国文化大革命的大民主,除了时代、地点不同,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雷同之处:它们都是骚乱的、短命的,都是人治取代法治,多数意志最终是权力意志压制个人权利,即使手握生杀大权者也无法正常行使公民权利,无法得到司法程序的正当保护;而平等的民主所导致的政治肥大症也不仅没有解决经济问题,反而使很贫困的经济走向了崩溃的边缘。
四、自由的民主观
与平等民主观对立存在的民主观是自由的民主观。自由民主观把政治看作是一种试错的过程,认为政治体制是人类灵智在实践中自发创造的产物,它认可在非政治领域个人和集体所做出的种种努力成果,不认为唯一的真理存在于政治领域。它不象平等的民主观那样,非常明确地认为人类社会有一个能够实现的美好理想,存在一个理想的自由王国;它对终极目的的描述均是否定性的,并且认为为了实现这些目的而运用暴力是邪恶的。自由民主人士相信,即使不使用暴力强制,人类社会总有一天会通过试错的过程达到理想和谐的状态。自由的民主观也追求自由和平等,并认为自由先于平等,自由重于平等。22所以,自由的民主观是以自由为导向的民主观。当然,即使是以自由为导向的民主,只要超越些许的限度,结果仍可能是不幸的,因为自由一旦激起了民主的欲望,民主欲望的极端化仍然可能随时因要求平等而压倒自由,从而使民主自毁长城。
所以,自由的民主观认为,持久且运转良好的民主存在着诸多界限,在此之内,民主将保护自由,从而也保护民主的基石;在此之外,民主将摧毁自由,摧毁自己的基石。因此,自由的民主观认为,为了保护自由,为了建设持久的民主,必须采取种种措施:限制国家权力;限制政治生活的正常范围;建设民主所需要的适当的自由经济条件;维护法治,维护法律的权威;通过竞争性的选拔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高效率地开发并配置有限的知识资源。
自由的民主观认为,只有在有限权力的国家里,个人自由才有可能得到切实的保障。托克维尔指出,在权力面前“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止它前进和使它延迟前进时,自由就要遭到破坏。”23如果民主国家是拥有绝对权力的国家,该国家就不可能是仁慈的、保护自由的国家;相反,它极有可能变成凶恶的、摧残自由而最终只追求奴役式平等的国家。因为人类生活的经验已经表明,绝对权力的国家必然意味着无限的权力,而无限的权力必然意味着最小限度的个人自由。一旦无限的国家权力成为事实,自由和民主也必将一起消失。以平等为导向的平等民主观强调多数的权威,其隐含的意味就是政治共同体拥有绝对的权力。而自由的民主观只希望国家能够提供保护以免于人际的压迫,自由的民主制度本身就是驯化国家权力使之无法压迫个人的制度设置。
自由的民主并不天真地要求所有人均能平等地参与政治。因为它不要求每个人均全心全意地致力于政治事务。它尊重这一事实:政治事务只是人类所有事务的一部分,在人类社会中,政治事务并不是最重要的。自由的民主关心的是个人的自由:个人免于政治压迫的自由,个人创造经济财富、追求幸福生活的自由。所以,它不会导致政治肥大症,不会只运用政治手段去解决经济问题,因为与其用政治方法去解决经济问题,不如运用经济方法去解决经济问题,而一旦在政治上建立了创造财富的经济自由的保障机制,人民的生活也自然而然地会变得更好。恐怕没有什么幸福生活是政治的直接奇迹。我们在生活中看到的现实是个人的创造力创造财富、创造幸福生活,而所谓的政治奇迹不过是政治放松对个人财富创造力的压制、给予个人以创造财富的自由从而导致经济富裕的奇迹。
因此,自由的民主不偏爱直接民主,相反,它注重间接民主的真实价值。直接民主可能使得政治权力在公意的名义下不受任何制约,从而直接威胁到人类的正常生活。而间接民主虽然可能并不充分表达民意,但是它却可以排除掉许多不相干的不负责任的直接民主因素。并且,政治权力在间接民主的条件下,也无法借助至高无上的公意来对抗所有可能的制约。这就为钳制大规模的政治权力误用或滥用提供了逻辑上的可能性。
自由的民主的经济条件首先就是每个人必须先填饱肚子。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不填饱肚子,就会有生命危险,也就谈不上自由,谈不上民主了。自由,尤其是政治生活中的自由固然不能解决饥饿问题,但面包也同样不能解决自由尤其是政治自由问题。因为填饱肚子虽然是自由的必要经济条件,但显然不是其充分条件。在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们的需要因时而异,并且意识到这一点。在饥饿的时侯,人们想到了面包;在被押上断头台的时侯,人们就会想到政治自由的可贵。所以,面包固然重要,但民主的关键恐怕更在于政治上免于强制、免于权力的压迫。因为民主的真谛在于自由地表示同意。一旦公民失去了自由,也就不可能自由地表示同意,即使公民拥有选举权,也仍然是不自由的。“在刺刀下举行的一种公民投票或选举,或只能投赞成票或不准有反对派候选人的投票或选举,显然就说明不是自由地表示同意。”24经济自由作为民主的条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与表示同意的自由直接相关。暴力的限制固然可以剥夺任何人的表示同意的权利,非暴力的限制也同样可以有效地制约某个人表示同意的自由,而经济上的强制就是行之有效的非暴力的强制之一。经济上的强制既可以是私人的强制,也可以是国家的强制,关 键在于被强制者的经济生活资源控制在谁的手里。如果经济生活资源控制在国家手里,那么公民的生命就在国家的控制之中,公民就不可能自由地对抗国家,哪怕是自由地表示同意或反对也不可能。如果经济生活资源控制在极少数人手里,那么公民的生命就掌握在极个别人手里,公民的自由也只能取决于极少数人的意志。不管哪种强制,公民均不可能拥有政治的自由,民主自然不是徒有其表就是彻底灭亡。所以,为所有人广开财路,为所有人提供创造财富的市场制度是自由的民主的适当的经济条件。因为在这一经济制度下,每个人可以自由地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可以自主地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解决肚子问题,从而自主地表示同意。只有这样,公民才能获得经济上的自由,从而为获得政治上的自由提供虽不是充分但也是很必要的条件。
自由的民主观认为,我们服从法律就可以使我们免于服从主子,只有法律才能保护自由,只有法律才能使我们持久地拥有自由。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如果不是既定的,那么就需要去制定。如果法律是制定的,那么就意味着我们承认法律是多数意志的产物,在此就可能意味着意志高于法律,意味着立法者统治,或者干脆就是人治。这可能导致一种危险,即一部分人可能无视法律,甚至是自己制定的法律,从而对另一部分人实行残暴的人治。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可能不是制定的,而是既定的,或者是早就存在的。这时,法律就无需制定,只要执行法律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断发现即可。但这可能导致一种危险:法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不把自己视为法律的发现者,而是把自己视为立法者。这可能导致法官专制,其危害程度也决不亚于立法者暴政。那么自由的民主是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呢?
自由的民主观设想了一种立宪制度,以维持“人治”和“法治”之间的持久均衡,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制约任何绝对权力的可能性。立宪制度尊重“人治”即尊重立法者的立法权,但是规定立法方式受到严格的立法程序的限制,法律形式本身就包含对法律内容的限制,立法的范围受最高法律的限制。与此同时,立宪制度也尊重“法治”,在立宪制度中给予法官以独立的政治地位,使之在司法过程中掌握一定的司法审查权,以审查部分立法的合法性。在现代社会里,民主政治实际上可能更偏爱立法,但是只要存在着严格的立法程序,存在着确实的更高的法律,存在着依法独立行使的行政权,存在着实质性的司法独立,并且独立的法官还能够捍卫法理和正当的法律程序,那么自由的民主仍然可以遏制代表多数意志的立法者任意践踏法律、继而毁灭自由、葬送民主的可能性。就如托克维尔所说:“假如把立法机构组织得既能代表多数又一定不受多数的激情所摆布,使行政权拥有自主其事的权利,让司法当局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那就可以建立起一个民主的政府,而又使暴政无机会肆虐。”25
在政治思想史上,自柏拉图以来就有人一直认为,政府的终极目的是人类的福利,而只有那些具有最多知识和最高智慧的人才有资格和能力从事增进人类福利的事业。所以,从政者必须具有很高的才能。以平等为导向的平等的民主观也认为,民主意味着所有的人均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由此就得出了这一结论:民主必须以高素质的公民为前提。由于现实的公民不可能均有很高的素质,所以许多人对民主抱悲观的态度。有些人因此而祈求于“哲学王”统治,因为杰出的群众难找,杰出的个人总是要好找一些。有些人则认为无论怎样,两害相权,民主的祸害总比专制的祸害要小。这些人的误区在于他们持以平等为导向的民主观,同时又错误地以为只有大智大慧才有可能给人类创造福祉。自由的民主观敢于直面人类的无知,认为人类的知识不管如何进步,人们总是难以摆脱无知的境地。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乞求全知全能,不在于乞求哲学王,也不在 《平等的民主观与自由的民主观[1](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