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村长选举制度和实态看中国的住民自治——以四川省调查事例为中心[2]
在重庆市的事例中,「因工作、婚姻及家庭等事由,在本村居住半年以上,且善尽村民之义务者,虽未转入户籍,亦得进行选举登记」(第12条)。此项规定有居住半年以上和履行村民义务的要件。在居住期间的规定方面,沈阳市规定为「半年」,此为同属长期的部分,而在较短期间方面有福建省及临汾市的「选举日10日以前」。
此外,选举资格者名册的发表一般为选举日10日以前。以重庆市为例,其规定为「选举资格名册须于投票日20日以前公布」,这是属于其中期限较长者,但若依北京中央政府民政部之主张,则鼓励于投票日3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册(注6)。
3选举方式
在选举方式方面,我们可就差额选举、直接选举和秘密无记名选举来探讨。
所谓「差额选举」的意义是指正式候选人人数超越议席的形态,若候选人人数与议席相一致时,称为「等额选举」(同额竞选)。无庸赘言地,如欲表示选民意愿而给予选择可能性时,当然是以差额选举的形态方能呈现更高的民主性。做为全国层级法规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关于差额选举的实施,但各地所订该法之实施办法则逐渐整备。然而,其中一部分地方因「误解」差额选举方式会分散选票,而认为此点是选举的失败,竟有鼓励等额选举方式的规定。其中特别是村民委员会主任亦有规定须等额选举者(注7)。
然而,差额选举之所以成为问题,其原因是出在选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具体手续上。亦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议席(即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否将三种选举的内容个别举行,乃是问题之所在(注8)。全国性法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一般由村民直接选出」,此点几乎是普遍性的规定,但「一般由村民直接选出」则似可包括由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户代表间接选举的规定在内(如福建、陜西、青海、河北等)。
的确,以中国的现状而言,若虑及人口流动性之高,分散型居住形态或农民的政治成熟度等,对于部分地域存在倾向间接选举方式一事,绝非有何不自然之处。例如在出外劳动者高达50%的农村中,村内残留者多为儿童与老人,此时当然只能考虑变通的办法。此外,于交通不发达地域实施选举大会时,其所伴随的困难亦极易想象。更何况要寻获容纳全体村民的会场设施亦极困难。同时,在意识较低的村落中,亦有于选举时以「误工补贴」之名支给具劳动填补意义之选举实施津贴,但若村的财政无某程度的余裕时,事实上此点必将是不可能达成。
另一种因应中国的状况而采用的方式,即是「流动选举站」和委托投票的形态。在重庆市的事例中,其选举办法第24条及25条中,规定以不识字者或不在者为对象的代理投票制度。至于「流动选举站」则是「在不方便前往中心会场、投票站进行投票时,得设置流动投票箱。对于各个投票箱应指定3名以上的投票监察员负责事务。」(第23条)。
同时,第23条后段规定候选人本人以及「候选人直系亲族不得担任投票监视及开票集票业务」,试图避免宗族支配选举的事态。但相反地,中国之所以有必要做此种规定,乃是证明宗族势力干涉选举之事确实正在进行。事实上,依半正式的社会研究著作『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发展报告(1994-1995)』所载(特别于「乡村宗族活动问题」一章中),指出「某些地方以宗族势力代替基层组织」,批判「宗族势力的协议直接支配基层组织的选举,它在维持方秩序上扮演一定的机能,但亦有部分地方政府竟以屈服与其妥协」(注9)。
无记名秘密投票制度虽未规定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若由各地方性规定来看,可知其相当普及。以重庆市为例,其规定的第22条即表明「村民委员会选举一律采用、实施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时,在1992年第一次选举中,甚至有地区是由选民每人各持一粒豆子,由其将豆粒放置于侯选人前方的碗中,以此进行投票的运作者(青海省太和县)。在我们此次的调查中,四川省彭山县在上次选举中有七个乡镇以举手方式投票。此等措施是虑及文盲们的投票问题,但现行规定中则采用上述代书员制度乃至于委托投票制度,而禁止举手投票的方式。在此次调查的所有对象中,均是实施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秘密无记名投票制度,故可确认其已有一定程度的落实。
《从村长选举制度和实态看中国的住民自治——以四川省调查事例为中心[2](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