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维尔对现代性的概括:平等
我们现在已经看到了“权利平等”和“状态平等”的一些区别:例如前者是用同一标准去对待所有的人,后者则是用不同的标准去对待所有的人;前者是要求人作出一定努力,或至少有一点付出(哪怕是写一张选票)的平等,后者则是无须付出,或至少是不要求付出、不以付出为前提条件的平等;前者是尚有待于个人去实现、乃至去争取的平等,后者是国家立即可付诸实施的平等,因而前者可以说只是一种潜在的平等,由于人的种种差别,实行的结果是社会还会有较大差别,甚至可以说总是导致不平等,后者的平等则是现实的,虽然总是需要某种政治权力的干预,但能够导致一个状态一概平等,或至少相当平等的社会。25
率先进入“现代”的西方国家,在十九世纪以前的几百年中,随着宗教信仰、良心、言论自由的确立和普选权的获得,首先争取和达到的是第一种“权利的平等”,托克维尔所说的“身份平等”亦即这种平等。26 然后,随着本世纪以来“福利国家”的种种实践,第二种“状态的平等”也在一些西方国家获得了某种程度的实现。
现在我们想联系道格拉斯·雷(Douglas Rae)和罗尔斯(John Rawls)所使用的概念,主要分析一下“机会平等”的含义,下面我先就“机会平等”与其他平等概念的关系提供一张简单的对照表,列表的一个好处是比较清晰,不易含混;另一个好处是它们可以互相补充、互相说明,省去许多解释的文字:
一般概念
机会平等
结果平等
形式平等
实质平等
起点平等
终点平等
道格拉斯·雷:
前途考虑的平等
手段考虑的平等
罗尔斯:
机会的形式平等
与差别原则相结合的公平机会的平等
公平机会的平等
列在上表中同一纵列中的概念的含意虽然大致接近,但还是不可能完全相同。比方说,右列中的“结果平等”“终点平等”自然可理解为是彻底的平等主义,而“手段平等”、“与差别原则结合的机会公平平等”却还是容有差别,“实质平等”的“实质性”也可以容有程度不同的解释。在左边一列中,“起点平等”的意思不言而喻,“形式平等”主要是指以同样一个标准对待所有人,而“机会平等”被列在左边,与“结果平等”相对立,显然与右边的其他观念也基本上是对立的,“机会平等”有纯粹形式的,完全起点的,但它也可以加入不同的“实质性”因素,比方说作为“公平机会的平等”,从而可能较前更接近于终点的平等。
与前面“权利平等”和“状态平等”的区分联系起来,我们可以注意“机会”及“机会平等”的这样一些含义∶即它的目的与“状态”有关,指向一种实际状态(地位、权力、财富、声望)的改善,而尤其是指向某些职位,这些职位是一般人所艳羡并且有限的,因而这种改善常常并不止是要达到平均线,而是要超出平均线,甚至力求最大值,即要求“最佳”而不只是“基本”,就此而言,要求“机会平等”就常常不是要状态平等,而宁可说是要状态不平等。27 而另一方面,“机会平等”从其性质而言,又类似于上面所说的“权利平等”,即对这些机会可以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如果愿意利用,也还需要一定的付出。“机会”虽然可能带来状态的改善,但又并非现实。由于“机会”所涉及的是某些较高的利益,“机会平等”就必须是在竞争的基础上实行,就意味着在竞争中给所有人提供相等的机会,而这可能只意味着参与竞争的同等资格,同一条起跑线,衡量成绩的同一标准这些纯粹形式的、起点的机会平等,如果要再对条件不优越者给予某些特殊偏爱和关照,则这种“机会平等”就有了一些实质的含义。故此,“机会平等”是容有各种不同程度的解释的,从自然放任主义者到平等主义者都可能拥护“机会平等”,但他们所理解的“机 会平等”当然相当歧异,同时由于现代社会基本生存的问题不很突出,基本权利的问题也难以非议,“机会平等”又与人的最大幸福,人所能达到的最高目标息息相关,“机会平等”也就成为一个注意的焦点,同时也是一个争论的焦点。 总之,我们在此所说的“机会平等”不是指生存,而是指发展,不是指基本权利,而是指理想前景,以政治领域为例,所有人平等的投票权一般并不意味着这种“机会平等”,而是否人人都能被选举担任某些高级职位却意味着一种“机会平等”。不过,现代社会的“机会平等”似更多或首先应用在经济领域,大量涉及到财产和收入、物质的条件和手段。下面我们来具体地看看道格拉斯·雷和罗尔斯的观点。
道格拉斯·雷指出:“机会平等”有两种不同的涵义∶⒈前途考虑──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标的相同可能性;⒉手段考虑──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标的相同手段。如果你主张前一种前途考虑的机会平等,那么你主要是考虑地位和职务,考虑不要给它们围上封闭的外墙,你可以宣称任何地位和职务对每一个人都不是封闭的,都没有任何涉及种族或身份的限制,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达到它们,然而你并不考虑他们实际上是否同等地拥有达到它们的手段和资源,而只是考虑地位和职务形式上是向所有人开放的就够了。而如果你主张后一种一般考虑的机会平等,你就不仅要考虑人们对于各种机会的平等权利,而且要考虑人们对于各种机会的平等手段,就要努力保证每个人都拥有利用这些机会的手段、工具、资源或能力。他认为这两种平等不能够共存,实行一个必然取消另一个。28
罗尔斯对“机会平等”主要提供了两种解释∶一种是“机会的形式平等”(farmal equality ofopportunity),亦即“唯才是举”的“前途的平等”(careers are open to talents);另一种是“公平机会的平等”(equality of fair opportunity)。所谓“机会的形式平等”,就类似于上文道格拉斯·雷所说的“前途考虑的平等”。这种“机会的形式平等”原则在此是受到他的第一正义原则限制的,即是在一种自由市场和立宪代议制的背景制度下,在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的情况下,其中所有地位和职务是向所有能够和愿意努力去争取它们的人开放的,每个人都至少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在此权利是平等的,各种前途是向各种才能开放的,至于结果如何,机会是否能够同等地为人们利用,则任其自然,只要严格遵循了地位不封闭或开放的原则,就可以说这一结果是正义的,这也可以说是“自然放任主义的平等”。
罗尔斯并不满意对“机会平等”的这种解释,他认为,由于这种解释没有做出努力来保证一种平等或相近的社会条件,就使资源和手段的最初使用仍然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换言之,不仅人们的自然禀赋各各不同,千差万别,而且这些禀赋的培养,训练和发展也受到各人所处的不同社会条件的影响,这样,即使有类似天资的人,也可能因为其社会出身的不同而没有同等的机会,这样,分配的份额就不仅受到自然天赋的偶然因素的影响,也受到社会出身的偶然因素的影响。所以,罗尔斯转向一种对“机会平等”的“自由主义解释”∶即他所称的“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也就是说,各种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一平等的机会达到它们。
“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比起“机会的形式平等”原则来说进了一步,它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使具有类似才能的人不再因其社会出身而受到妨碍。具体地说,按照这一原则,就有必要通过比方说教育方面的立法,实施一种免费的义务教育或补助金制度,使贫民中有才能的儿童得到和富人中同等才能的儿童大致同样的教育,使他们不致因家境窘迫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失去以后达到他们凭最初天质本可以达到的地位职务。在这方面对机会平等所需的社会条件的保障,还可以见之于高额累进税制、遗产税等防止产业和财富过度积聚的法律和政策。29
这样,道格拉斯·雷所称的“手段考虑的机会平等”看来就还可以一分为二,即我们可以设想,造成机会和最初起点实际上仍不平等的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⑴人们之间存在的自然禀赋的差别;⑵人们之间存在的社会条件方面的差别;罗尔斯在“机会的形式平等”之上加上“公平”的限制,从而把影响机会平等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差别因素排除了,但还没有排除人们之间的自然差别因素。“机会的公平平等”补偿了人们因社会条件差异造成的手段匮乏,但仍然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各种职务和地位的获得受能力和天赋差别的影响,在权利平等的前提下,天赋高者自然有更多的机会进入较高地位和职务,这是否是合理的呢?许多人认为这是自然和合理的,而罗尔斯却为这还不够合理,仅仅排除了社会条件的干扰还不够,还必须考虑排除自然的偶然因素的影响,正像没有理由让历史和机会的偶然因素来确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一样,也没有理由让天资的自然分配来确定这种分配,而且,如果不减轻自然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社会偶然因素也不可能完全地排除。只要家庭制度存在,排除社会和后天条件的任意影响的公平机会原则实际上也不可能完全地实行,因此,在罗尔斯看来,仅仅接受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就还是不够的,还必须把这一原则 与另一种有助于同时减轻自然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的“差别原则”联系起来,即必须实行一种任何差别和不平等都应当最有利于主客观条件最差者的“民主的平等”(demcratic equli
《托克维尔对现代性的概括:平等(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