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村长选举制度和实态看中国的住民自治——以四川省调查事例为中心[1]
就结果而言,此时期是农民负担出现问题的时期,亦是传闻农民动乱发生的时期(注18),故乃试图以村民委员会的村民自治,解除农民层的不满。亦即,面对眼前弛缓的农村控制,为强化党支部系列的基层干部,可以想见中国会以民政部为中心而提出扩大村民自治的主张。
因为两项主张均是以上述农村的安定、繁荣为目标,无庸赘言地,我们在外部所评价的民主性问题,终究只是一种统治的手段而已。
结语
正如前头所述,此次极受限定的调查观察中,我们所得的印象是:若与都市居民委员会相比,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民主.自治」更有制度性进展。
其背景是因为农村形态呈现新风貌所致。随着村民委员会活动范围的扩大,使村民委员会主任职位直接与村民个别利害相关。亦即,村办企业(村营企业)不论其登记形态或名称为何,实际上目前均在扩大发展中,使得村民委员会远超出单纯名义上自治组织的规定,而更近似经营村落经济的「董事会」组织(注19)。相当于董事会董事长的村民委员会主任,究竟由何人担任,以及发挥何种领导能力,对依赖村落经济发展极深的个人而言,可说是决定死活的利害关系,因而自己当然必须对选出的人选抱持着重大的关心。从它因循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注20)的前史,并采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或村民委员会工作责任制(彭山县),可看出更新的制度性进展。在尚义镇太宝村的事例中,象征旧体制的民兵连长与农业科学技术者(乡政府农技员)争夺村长职位(二人均在30岁前半),结果后者以些微的差距获胜。此点亦可说是经济、技术凌驾政治、保卫的象征性事例。
另一方面,都市的居民委员会因其事业内容极受限定,且居民有投票资格者又将隶属于单位的有职者除外,使其与其说是住民自治组织的性格,勿宁说是以无单位之退职者为中心的色彩较强,当然会对居民委员和选举不太关心。
毕竟,无论是乡村或都市,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内部持有何种程度的经济实体,且村民委员会乃至于居民委员会能掌握经济活动至何种程度,即与关系者对各选举的关心直接有关。就其结果而言,此项要因即是决定选举制度落实程度的要因。
另一方面,若单注意农村地区,则可归纳为其繁荣是强化党支部系统的统治,或是藉村民委员会选举构筑参与型政治体制等两种选择(注21)。以前者而言,以往党支部干部的高龄化亦是原因,同时不仅是要求单纯政治煽动者的政治领导能力,亦要求经营管理能力等新的才能。反之,此点并不只是党或村长二选一的关系,而是超越此点,强调村民委员会为强化党支部系统的一环。在选举机构的组成人员中,党支部书记几乎是常设性职位,而只要选举机构自身与候选人的选出、确立过程直接相关,即可视为强化党支部和重视村民委员二者一体化的事态。此点或许是解释压倒性高投票率(注22)的唯一理由。就此意义而言,现村长几乎90%均为党员的彭山县事例,或可说是极具示范性。
注
1此次的调查中,在农村村民委员会方面,为乐山市彭山县彭溪镇蔡山村、眉山县尚义镇太宝村、象耳镇龙庙村、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建新村等四个村,而在都市居民委员会方面,则为成都市南虹村居民委员会、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桥北居民委员会、南坪街道后保西段居民委员会等三处。同时,笔者一行亦访问北京中央的民政部基层建设司及四川省民政厅、成都市及重庆市民政厅等单位。此外,报告者目前正在企划另一项计划,以1998年第三次改选时期为焦点,实施对各选民选举行为的调查等项目。
2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研究课题组『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1993年12月,页1。
3若仅限此点,可视其相当于日本的选举管理委员会,但如后述所见,其亦直接干涉候选人的提名或候选人人数的筛选作业,故在性质上有根本性的不同。
4前揭『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页20~21。
5浙江省党委员会一九九二~三年村级改选选举时之通达。
6内容取自对民政部基层建设司之访谈。
7在对四川省民政厅的访谈中,村级选举候选人本身认为差额选举结果将导致落选,「极失面子」、「为人陪榜」等意识极强,因而抗拒差额选举。反之,若实施差额选举,将因候选人间的竞争引起宗族间的竞争,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此为村级指导者对实际状态的忧虑。
另一个问题是有些地方采用于选出村民委员会委员后,由委员互选选出主任、副主任。此时,村民委员会委员的选出虽是由村民直接选举的结果,但主任、副主任则是由村民委员会成间接选举选出,有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原本的趣旨。
8郑杭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发展报告(1994~1995):从传统向现代快速转型中的中国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此点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报告』相同,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校长袁宝华(前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负责的研究计划,其成员包括人民大学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两系的全体教员。
9前揭『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页40。
10前揭『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页41。
11此为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 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正,在1980年代末于民政部长崔乃夫的积极推动下而进行。修正的要点在于凸显其做为实行「三自」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并且除倡导直接选举之外,居民委员会的任期更从以往的一年改为三年。同时,修正条文更认可以往所禁止由居民委员会展开的社区服务事业,并设定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12吴锋『中国城市居民组织建设的基本法』未公刊手册。
13例如,张厚安、徐勇主编『中国农村政治稳定与发展』,武汉出版社,1995年,页10~12。
1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页5。
15前揭『邓小平文选』第三卷,页237。
16『农民日报』1995年2月28日。
17拙稿「国家 自己融解 可能性~农村 何」『月刊 窗』1993年冬季号,窗社。
18在此次的调查中,村民委员会实际达成的利害调整机能,可从一些实例中窥知。村民委员会重要的事业之一为基础建设的整备,而在义和县扬庙村的事例中,有一项总长2.2公里的道路建设计划(总投资额为35万元),由村民每人负担150元,因而引发不满。同时,离道路较远者亦表示反对之意。结果在村民委员会中,调整各村民小组间利害不一致之处,最后村民负担额减轻为25元。
因篇幅所限无法详细说明,但可参考『中国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或是李守经、邱馨主编『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体系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4年。
19Jean Oi 「经济发展与稳定和村民民主自治」,『中国评论1996』,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页124。该文指出,随着村企业的增加,其所设立的经济、工业委员会等村经济管理组织,通常是由党书记担任董事会主席的职位。
20依彭山县民政局长扬建的说法,该县全部189个村中,有56村投票率达到100%;而眉山县徐世斌民政局长则表示该县有65村投票率达100%,全部490村平均投票率为97.8%。此外,重庆花溪镇31个选区投票率均在90~97% 之间,而平均投票率为95%。
《从村长选举制度和实态看中国的住民自治——以四川省调查事例为中心[1](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