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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的言论限制[2]


可通过讨论而解决的问题上 , 某些个人权利可以说也是有助于自治的。再说一遍 , 它们的功能不仅在于保护私人领域 , 而且在于减轻公共机构的负担。

问题压制术听起来像是专制 : 限制言论就是堵塞言路。但是自我克制对于自我调控的政治实体来说可能是必要的。一方面 , 解决冲突常常以避免冲突为先决条件。按照许多民主理论家的观点 , 只有从政治领域中清除一定的情绪性的团结和许诺 , 民主制度才会成为可能。通过把宗教问题排除在立法议程之外 , 正如我说的 , 政教分离原则可能有助于塑造一定类型的公众——即易于接受民主解决冲突的方法的公众。因而 , 自缄其口是一种自我控制 , 而不是自我窒息。再说一遍 , 通过将宗教问题私人化 , 充满分歧的公民群体就使自己能够合理地解决 ( 借助公开的讨论和妥协 ) 他们之间的其他分歧。

人们习惯上将民主同公开性、言论自由同新闻检查制度的废除联系在一起。因而 , 强调言论限制法对自治的作用 , 看起来是荒谬的 , 其实不然。民主政治的形态 , 无疑取决于能否策略性地从民主的议程中排除一定的事项。某些理论家甚至主张 , 问题压制术是民主制度借以产生和保持稳定的必要条件。

譬如 , 按照约瑟夫·熊彼特的观点 , 一个成功的民主制度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是 , “政治决策的范围不能过于宽泛。” (7) 罗伯特·达尔认为 , 道德冲突不会颠覆民主制度 : 只要一个社会中保持团体的充分自治 , 也就是说 , 只要各团体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不受干扰地实现自己的目标的话 , 对目标的认识分歧与集体自治是可以和谐共存的。 (8) 因为塞缪尔·亨廷顿把宗教看作是不可能理智地解决的冲突的主要根源 , 所以他宣称 , 宗教与政治、精神王国与世俗王国没有截然分离的文化 , 不“适合民主制度”。 (9) 当终极目标的色彩浸透了所有的具体政治行动的时候 , 妥协或渐进的改革就变得几乎不可能。按照这种观点 , 如果在宗教与政治之间没有某种社会公认的界线 , 民主化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
 
 
   言论限制法的类型   

言论限制法可能是自治性的 , 也可能是他治性的。也就是说 , 既可能是自我施加的 , 也可能是由别人施加的。自我施加的言论限制法 , 又可分为由全体一致通过的和仅由多数通过的 ; 它们还可能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例如 , 立法机关的某些保持沉默的誓言 , 就被明确地规定于宪法框架之中 ; 而另外一些则是基于政治精英之间达成的默契。这种自治性的与他治性的 , 全体一致通过的与多数人通过的 , 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区分 , 对我们分析问题回避术将是大有用处的 : 在美国 , 这种压制政治争论的尝试 , 第一次是关于奴隶制 , 第二次是关于宗教。言论限制法中的其他几种变异也应在开始时说一下。

有一些言论限制法 , 仅仅是为了延缓讨论或避免做出草率决定 ; 另一些则就是要埋葬一个论题。 (10) 有些言论限制法是要禁止所有的人提出棘手的问题 ; 另一些的目标则比较窄 , 仅仅不让特定种类的人发言。例如 , 当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发生时 , 门外汉常常遵从专家的意见。现代民主制度包括许多半自治性的机构——它们都有各自的议程。为此 , 我们还必须把对某一论题的普遍压制与仅仅将该论题转移到别的机构这两种作法区别开来。在某一场合或对小孩不可谈的、令人难堪的事情 , 在同一个场合的比较隐蔽的地方则可以毫不遮掩地详细讨论。对于爆炸性问题 , 高级官员可以推卸责任 , 把它交给与执政党联系不那么密切的、可以作为牺牲品的官员去办 , 而不是自己去处理。

某些论题被排除在联邦立法机关的议程之外 , 只是为了将它们交给州立法机关或法院 , 这是比较光明正大的情形。反过来 , 法院通过撤出政治的荆棘丛 , 保持沉默 , 但同时又邀请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官员发表意见。在这种情况下 , 言论限制法将劳动分工制度化 , 有助于分清所有各方的责任。更为激烈的情况是作出这样一个决定 , 即把某一个问题从各级政府及政府各个部门的管辖范围中清除掉。

最后 , 某些问题被排除在政治议程之外 , 并非因为有意识地作出的决定。议程不是无限的 ; 如果认为所有的问题都自然而然地应列入议程 , 只是因为人们有意将其剔除才不能出现在议程中 , 那就迂腐得可笑了。狭隘的思维习惯、文化障碍、缺乏想象力都可能成为政治家不能抓住那些 ( 在我们看来是 ) 重要主题的原因。在美国 , 与在欧洲的那些有共产党的国家不同 , 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在正式立法机关的会议上决不会讨论的。但这个问题从未受到有意的压制 , 只是因为各种原因这个问题从未被提出过。

政治议程不停地膨胀又不停地压缩。对于历史研究和社会学研究来说 , 一个重要的课题就是一个问题何以能够引起或逃避公众的注意。要分析议程压缩和议程增加的过程 , 必须仔细地观察那些成功的或失败的社会运动的条件。可以理解 , 我所关心的范围是狭窄的。起码有些本可以成为政治注意焦点的问题 , 被有意地排除在将要讨论的问题的范围之外。 (11) 为使“言论限制法”这一概念对比较分析有所裨益 , 我们必须把它界定为仅包括公开的、完全有目的的、从策略上说是正当的议程排除活动。   

向民主制的过渡   

几个最近重新稳定下来的民主国家决定对那些在旧政权中掌权的军事领导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 让我们对此作一考察。 (12) 虽然旧的统治者罪恶累累 , 但他们中的某些人还是愿意和平地把权力移交给文官政府。不过 , 他们这样做 , 仅仅是为了让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保证不追究其过去的劣行。事实上 , 大赦就是具有稳定民主制度作用的言论限制法的经典例证。这些例证具体地体现了尼采所说的“ AktivevergeBlichkeit ” ( 积极的遗忘 ),(13) 只不过这是在国家的或至少是在政府的层面之上 , 过去的事情就让它过去——不再对先前的犯罪追究责任 , 新的民主制度的组织者就能确保得到那些占据要津的精英们的合作 , 这种合作对于顺利地从独裁政府过渡到自治政府可能是必不可少的。不过 , 如果没有一种实现全国大团结的强烈愿望 , 我们可以设想 , 敌对集团就不可能对那些他们有根本分歧的问题保持沉默。

自由有时被定义为愿望与能力的一致 , 假定政府会努力确保自己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去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和实现他们追求的目标。对于任何国家 , 尤其是建立伊始的国家 , 把不可回答的问题从政治议程中排除是很自然的策略。新政权根基尚浅 , 可能像马基雅维里所观察到的那样被第一场风暴所摧毁。一个新生的政权如果硬要就历史上的老大难问题作出有争议的决定 , 那它更难以自保。

按照丹克沃特·拉斯托的观点 , 一场激烈而不能肯定取胜的斗争是向民主制度过渡的基本的前提条件。 (14) 各政党很快便会对无休止的敌对状态感到厌倦。如果他们有能力和愿望 , 那么关键的精英们就会通过协商达成一种和解 , 即建立一项对所有主要的政党都有利的共享权力、和平共处的制度。这种在亚群体或小团体之间的讨价还价 ( 在政党之间 ) 可能采取宪法的形式。把有争议的问题排除在国家官员管辖范围之外可能是任何建政和解 (regime-foundingcompromise) 的必要因素。

如果一个政府想要生存下去 , 在拉斯托看来 , 最初的宪法性和解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完成。宪法不能自上而下地自动实施。为了掌握成功建立政权所必要的惩戒性的权力 , 最初的和平条约至少要显得像是由各对立的党派合作达成的。 (15) 换言之 , 不应把在基本问题上达成的共识过高地估计为实现民主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没有重大的分歧 , 首先就没有设计民主制度的动力。我们还可以说 , 这些制度只能在它们具有规避分歧问题的合作机制的时候才能成功地解决潜在的冲突。

看似矛盾 , 正如克利福德·格尔茨所说 , 公民资格与社会共同体有时是不相容的。 (16) 至少 , 这种对团体的忠诚 , 给新独立国家的团结统一构成了严重的障碍。格尔茨关心的是各种民族国家的团结 , 而不仅限于新成立的民主政体。不过 , 他的见解对我们的研究还是有启发意义的。如他所说的“原生归属” (Primordialattachment), 可能是宗教的、种族的、语言的、部落的、地区的或习惯性的 , 但是它们总是多少带有狭隘的排外色彩 , 并且由此而同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的成员身份处于紧张状态。如果为了实现民族的团结而将这种原生联系政治化 , 那么世界上某些最棘手的问题就产生了。 (17)

对少数人的保障是一种普遍的善 , 即不仅对少数人是善 , 而且对多数人也是善。通过设计一部宪法来缓和没有防卫的种族亚群体的恐惧 , 建政和解的设计者们就能够保证为经济繁荣和军事独立所必需的全国大合作。任何分裂为“最初划定的集团”的国家 , 都必须寻找一种“能够包容国家分歧的形式”。该“形式”也是一种广义的政治宪法。它设立立法和执法的机构以及诸如政党之类的各种组织 , “借此能够对原生冲突进行非正式的、现实的调整”。 (18)

《民主制度的言论限制[2](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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