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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魅力、权力制约与法治国家


抵抗或限制时。然而,追根溯源,权力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就其本质而言,权力乃是一种公共意志,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力量。[11]人类的政治发展史表明,权力,作为一种充满魔力的社会客观现象,曾给人类带来过巨大的利益,也给社会造成过深重的灾难,究其原因在于权力的运行是否受到合理有效的制约。当今社会,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还存在差异,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的行使者仍处于相对分离的前提下,对权力进行制约依然成为政治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当代中国,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亦是通向现代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在权力制约理论方面,西方先哲先行一步。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政治家亚里士多德,他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12]亚里士多德的分权论可以看作是一种萌芽形态的国家权力制约论。继亚氏之后古希腊政治家波利比阿认为在罗马的制度中存在着一种各个权力互相制约、防止对方无限扩张的关系,并认为这是罗马兴盛的重要原因。他断言,如果国家由各种权力互相帮助,互相牵制,那么无论在什么危急的时候,都可以成为一种很坚固的团体,除了这种政制之外,再也不能找出更好的政制。[13]近代资产阶级权力制约学说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了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分立的主张。他认为,政府权力如果成为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就会成为专制的,而必然会危害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并且明确地提出“用强力对付强力”的原则。孟德斯鸠在国家权力制约与分权理论方面比洛克又前进了一步。他认为,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但是有权者都容易滥用权力却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14]因此,保障自由的条件就是防止权力的滥用。他主张防止权力滥用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建立一种能够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体制,以确保人们的自由。
从上述西方学者对国家权力制约的论述和历史实践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一切法治国家都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这是一条被人类历史反复证明了的客观规律。2.国家权力制约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没有社会公正的国家,人民是没有自由可言的。3.只有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反观我国,对于国家权力,我们长期以来侧重于道德制约,苦口婆心地劝导掌权者要廉洁自律,克已奉公,或者宣扬优秀党员领导干部的“人格魅力”,号召积极进行“权力道德”建设,却忽视加强法律和制度制约的重要性,没有认识到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全局性,以致出现了严重的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这个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就报道的“仇和现象”而言,我们也可以发现,宿迁的官员和老百姓不仅有怨言,还有过集体性的突发事件[15]:如报道中有位官员陪记者在街上闲逛时说:“环境确实改善了,但我们的利益也受损了,这叫享受并痛苦着。”,“我也知道全国不少地方扣工资,但哪个地方像我们这里,扣得简直像苛捐杂税?”。又如仇和从2001年始,将宿迁全市337家幼儿园、122家乡镇卫生院,相继变为民营,对11家县以上医院已有9家完成改制。这导致宿迁市泗洪县幼儿园的老师们在市委门前静坐示威:“不按中央文件将出售的幼儿园收回公办,就罢课。”,这些老师们为不连累吃财政饭的丈夫们,还写好了离婚起诉书,准备“集体离婚”。类似的场景还发生在医院,沭阳县中医院在改制时,数百位职工用大铁锁,将门诊部大楼锁了3天,并宣称,“不答应改回公办,就到北京去上访。”等等都足以说明仇和的改革是备受争议的,其“人格魅力”和“绝对权威”也是值得怀疑和商榷的。仇和自己也承认其改革“确实伤害了一些人”。可见,只靠人格魅力是行不通靠不住的,若不能清醒地认识并解决问题,则后果不堪设想。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仇和有“中国要用50多年,走完西方300多年的路,怎么走?只能是压缩饼干式的发展。”无奈之言,也有“为公才改革,为私谁改革?”豪言壮语。这也体现出作为改革者的两难困境。改革的确困难,但是认为“改革可以冲击一切,改革具有特权,”而无视法律的权威则是无稽之谈。改革与法律究竟是一个什么关系?就一定意义上讲,改革仍然是中国共产党意志的体现,如果不能把党的领导规范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那么依法治国就会名不副实。人们习惯于把党的领导理解为“党权高于一切”,一些人会很容易以此把改革当作尚方宝剑,目无法律,目空一切,这对建设法治国家是极为不利的。
众所周知,国家权力制约与依法治国是密不可分的。权力制约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手段,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内涵。法治意味着控权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被遵守。历史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必然存在权力制约;凡是法治成熟的国家,人民的权利定会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因此,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制约,就不会实现法治国家的状态。

四、法治国家——“你知道我在等你吗?”
法治是人类文明之树上的一颗硕果,是迄今人类为驯服政治国家权力所找到的最有力的武器之一,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近代的法治是从古代法治理论中发展而来的,早在古希腊就有人治和法治之争。柏拉图早期是典型的人治论者,其在《理想国》中主张贤人治国或“知识专政”,他认为“哲学王统治”是最好的治理方式,理想国家是靠贤人的智慧和知识而不是靠法律来掌管的。[16]理由是“尚法不如尚智,尚律不如尚学”。不过晚年的柏拉图却认识到法治的合理性,将法律当作人们追随的“上帝”。[17]“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亚氏的这句名言在人治法治之争中显得尤为耀眼。他从一开始就反对先师的“哲学王统治”,而主张“法治”。他认为:“凡是不凭感情治事的统治者总是比感情用事的人们优良,法律恰正是没有感情的”“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平衡”,继而,亚氏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指出了今日我们早已熟知的关于“法治”的经典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

得良好的法律”。到了近代,法治的光芒穿透了人治的黑暗。英国成为法治实践的策源地,英国哲学家哈林顿对人治与法治也有精彩论述,他认为“有完备的法,则有善良的人”,而不是“有善良的人,则有完备的法”。[18]现代法治理论关注的核心是国家权力,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尤其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诚如洛克所论证的:法治的真实含义就是对一切政体下的权力都有所限制。
由此可见,法治从精神到形式都对政府权力的行使提出了要求。法治精神的实质是关于法在与国家和权力交互作用时人们对这一关系所选择的价值标准和持有的稳定心态,既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问题,它回答的是法律是否具有最高权威问题。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总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存在。如果公众心目中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而是什么所谓的“人格魅力”、“权力道德”,那么这个社会肯定不是法治社会,即便不是“赤裸裸的人治社会”也只能是“法治面纱下的人治幽灵”。在凡有权力高于法的地方,法都是随执掌权力人的意志而被随意塑造的。这种社会里的法是呈“人格化”的,没有理性而且多变,人们既无法信赖法律也无法依靠法律,这样只能专而投向“人身依附”或“权力依附”,结果就是“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等贪污腐败现象横行于世。当法律的权威远不及一人之言时,其结果便是人人自危、无法无天、国将不国。
法治国家的实现,是以法治理念的确立为先导的。西方国家法治化的历程就肇始于启蒙学派对法治思想的褒扬和推崇。中国要实现法治国家的状态,培育和弘扬国民的法治意识是当然十分重要,然而,笔者认为,在国家没有消亡,市民社会没有完全形成的情况下,树立和培养领导者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则是尤为重要的。从上述报道的仇和的行为模式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仇和为代表的“很多领导者没有意识到必须依法办事,没有意识到必须依靠建立制度和长效机制解决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或者即便意识到了也不愿意那样做”,“在这些改革举措中,我们看不到法律和制度的影子,而只能隐约看到书记一个人的鼓动和号令,这无异于堂吉诃德式的个人英雄主义”。[19]不管是“个人英雄主义”也罢,“人格魅力”也罢,都突显出领导者们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匮乏。仔细考察中西方的法治道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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