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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状况研究


2000年11月行文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表“可不予披露”;另外,就利润表附表的披露来看,6389%的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9)的相关规定进行列示,但依然有3601%的上市公司未予披露。在业务数据披露方面,只有1家公司(093)列示了公司的业务数据,这主要是因为年度报告准则对这方面的披露未做强制要求所致。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和业务数据的披露情况表明,上市公司法定披露倾向明显,自愿披露动机不足。

  2.股东情况介绍

 

  从表2可知,在股东情况介绍方面,上市公司基本上均按要求进行披露。此外,从股本变动情况的列示来看,有3056%的公司自愿披露了股份变动情况表,另有2592%的公司通过会计报表附注形式提供了这一信息。这表明,过半数的上市公司对于股本变动的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表2  股东情况介绍披露情况统计表

 

项目

公司数

比例(%)

股本变动情况

1,列示股份变动情况表

《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状况研究(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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