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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框架下对我国面临的跨境污染输出问题的法律思考


在WTO框架下对我国面临的跨境污染输出问题的法律思考

沈绿野(河海大学人文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系硕士研究生导师,南京,210098)
肖 田 (河海大学人文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系2002级硕士研究生,南京,210098)


摘要 在加入WTO以后,我国在防止外国污染物跨境输出方面将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本文试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指出其产生原因、基本形式及发展趋势,并从微观的层面上,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为基本制度背景,对三种典型的外国污染物跨境输出行为予以重点关注,并给出相应的法律应对策略。
关键词:污染输出 跨境 WTO


Abstract Our country is now facing a serious challenge that so much pollution coming abroad has been arriving .The theme is going to analyze this phenomenon, points out the reasons, basic forms, and the developing trend of that. Also, it will concern the three typical “international pollution displacement” behaviors backgrounded by the present law arrangement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then the paper tries to put some counter law measures forward.
Key Words: Pollution-output transboundary WTO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特别在WTO规则成为全球贸易秩序主宰的今天,旧的贸易屏障迅速坍塌,而新的防御结构有待完善,在贸易壁垒的重构间隙,特别是对于那些法制进程滞后于WTO普遍规则要求的国家,跨境污染转移已变成一种常见的现象,跨境污染的发生频率和造成的后果,随着科技的发展,非但没有减轻,反而愈演愈烈,已经从简单的直接垃圾出口,发展到输出污染技术设备乃至整个行业,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也有个别、微观发展到普遍、巨量,而且难于治理。现实中的污染转移现象可以分成两类:一是在人为控制下的跨境转移行为以及随之出现的污染物或污染后果,污染转移的全过程在特定主体的有意识的控制之下,转移污染本身是其直接或间接追求的目的,如走私电子垃圾;另一类则是在自然力的作用下发生的、其转移过程和后果不由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决定,如由火山爆发引起的灰尘污染,由于意外事故发生的污染,如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露事故。
学界有学者著文论述的污染跨境转移似限于发生在国与国之间的以走私,贸易,或投资为形式的污染位移,这种位移具有明确的目的地,而在实际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有污染跨境转移的发生,但是不存在明确的对象和目的地,因而也更加难以防治。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大气污染的转移和通过海洋水体的污染转移。为了区别上述的两种情形,本文采纳“输出”的概念,强调本文所谓污染位移的目的地特定性,所以,实际上本文所关注的问题就是对环境污染转移现象分类的第一种。。

一、 跨国污染输出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我国面临的跨国污染输出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对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和污染密集产业引进,采取了严厉禁止和坚决反对的态度。1990年3月22日,中国政府签署加入了《巴塞尔公约》,同时在我国制定的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都做出了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和污染密集产业引进的限制性规定。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从境外转移污染的事件时有发生。从这些事件分析,发达国家向我国污染输出主要有以下形式:1
(1)兜售“资源性”废物为名,通过直接贸易形式把“洋垃圾”转移至我国。即污染物的直接输出;如近期,浙江台州、广东南海等地区洋垃圾拼成“名牌电脑”事件,屡被媒体曝光,针对这一问题,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会上,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专门回答了记者的提问。2上海南京也曾经发生类似“洋垃圾”进口的事件。
(2)通过提供假检验证书或其他欺诈手段,向我国输出在本国禁止生产和流通的有害产品,一般是一些已经被淘汰的库存产品。即污染产品的输出;
(3)以直接贸易的形式向我国输出在本国禁止生产的石棉、铸造、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纸浆生产等高污染产业或者项目,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技术设备和污染行业的输出。有些地方面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一些外商以此为机会,在我国不少地区投资兴建污染治理费用高、处理难度大、易给我国带来严重污染和危害的生产性企业,以获得高额利润。
污染跨境输出实质是污染致害后果和治理补救责任的转移。本质上反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问题上的对立,一方面发达国家在占有大部分经济资源的同时,还想要享受优质的局部环境,于是,通过各种手段转移环境危险;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希望获得发展,不得不已牺牲自己的生存环境质量为代价。在这种短视环境观念的支配下,这样的一场交易最终没有获利者,双方都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好在随着人类理性的崛起,可持续发展战略已被普遍认同,积极合作,共同控制污染的跨境输出已经成为各国共识。
(二)跨国污染输出的成因分析
促使污染跨境输出的原因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
1、污染废物发生量的膨胀
全世界每年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约有3亿吨,其中90%产生于发达国家。这还只是平均水平,对于发达国家,由于其环境标准往往高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在发生同样经济收益量的前提下,其被列为有害废物的副产品的相对数量偏高,这在客观上也促使发达国家通过废物的跨境输出来缓解其国内的环境压力。
2、发达国家转嫁环境危险动机的客观存在
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的环保意识、环境的经济价值观念的不同带来对有害废物贸易的经济价值评价观的差异。发展中国家由于受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满足于进口废物带来的短期资金收入,而发达国家通过输出有害废物,可以节约大量的用于环境治理的资金,还会取得国际贸易利益。据统计,危险废物在非洲处置大约需40美元一吨,而在欧洲需要4-25倍的费用,在美国为12-36倍。3 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在处理危险废物方面的环保法规和标准都日益严格起来。在美国,1吨有毒废物的处理费高达400美元以上,比70年代上涨了16倍。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因环境标准低,危险废物的处理费仅为美国的1/10。这种差价使一些垃圾商为从中牟利,把大批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来。据报道,仅1986—1988年间,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危险废物就达600多万吨。目前,每5分钟就有一船危险废物跨越国界。1996年4月发生在北京市平谷县的“洋垃圾”事件也是美国违反《巴塞尔公约》,假借出口混合废纸的名义向中国倾倒有害废物的典型事件。

3、发展中国家国民环境保护的行政和法律体制不健全,废物处理有待引进先进的市场机制
相对与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民众环境意识薄弱、环境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缺乏再生利用和无害处理有害废物的能力的状况。主要体现在:(1)有害废物管理体制不完备,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有限,有的环保部门甚至没有专门的废物处置管理机构。(2)用简单粗糙的方法处置有环境危险的废物,如有的直接将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用普通的掩埋或露天焚烧的方法处置。(4)有害废物市场处理体系有待建立。在一些发达国家,废物的分类、收集、回收、再利用已形成一个专门的行业,如美国的Laid Law环境服务公司是一家国际性的环境产业公司,在工业和有害废物管理、处理和处置方面都有很大的业务量。而在我国及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这种体系尚处于低水平的萌芽状态。就我国而言,这种处理是通过遍布各地的资源再生公司体系来完成的,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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