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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法学的新定位


益为本位;社会法  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现代劳动法从属于社会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在我国,最近二十年的改革历程,经历了从集权控制到市场竞争的过程。这是一个“  公法私法化”的过程。正是这种历史演进的复杂性,使我国在劳动法的认识上,同时存  在着三种本位思想。但从上面论述可以看出,现代劳动法学的建立,必须在坚持三元法  律结构的基础上,以社会本位为基本观念,既要与一元法律结构的国家本位思想划清界  限,也与二元法律结构的个人本位思想划清界限。

浅谈劳动法学的新定位(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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