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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基本原则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运用及我国的服务贸易立法与实践


邓 晓 雄


内 容 摘 要

1995年1月1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正式生效,使得国际服务贸易有了各成员国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有力推动了全球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正在加快,《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影响也将逐步显示出来。因此,以《服务贸易总协定》为中心,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实践,对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根本性法律问题加以研究,应是一项有意义的劳动。
本文共六章,主要分析WTO基本原则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运用,以及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中普遍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并就我国“入世”后面临的挑战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第一章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订立《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WTO的基本原则作了介绍,作为导入正文的绪论。
第二章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性质、例外情况及我国服务贸易适用最惠国待遇的现状作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调整对策。
第三章对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与性质,国民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例外,超国民待遇与低国民待遇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与实践,以及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第四章主要分析市场准入原则的基本内涵,数量限制措施,美、日等国的市场准入实践,我国的市场准入规定及为适应WTO体制应作的调整。
第五章主要分析透明度原则的内涵、具体要求及例外情况,并探讨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透明度问题及适应WTO体制的对策。
第六章分析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涵及其实现步骤、关于承担特定义务的谈判、计划表的制定与修改、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障碍,并结合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法律对策。
关键词: WTO基本原则 国际服务贸易 立法与实践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1
一、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与《服务贸易总协定》 1
二、WTO的基本原则 2
第二章 国际服务贸易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4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内涵、性质及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适用 4
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7
三、我国服务贸易适用最惠国待遇的现状及其调整对策 9
第三章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 12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 12
二、国民待遇的性质及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体现 13
三、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 15
四、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16
五、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现状及
“入世”后的对策 17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与市场准入原则 22
一、市场准入的基本内涵 22
二、市场准入原则中的数量限制措施 22
三、美、日等国市场准入实践 24
四、我国的市场准入规定及为适应WTO体制应作的调整 26
第五章 国际服务贸易与透明度原则 31
一、透明度原则的内涵及其重要性 31
二、透明度原则的具体要求 32
三、透明度的例外 33
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透明度问题及适应WTO体制的对策 34
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特定义务的承担 37
一、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及其实现步骤 37
二、 关于承担特定义务的谈判 40
三、 承担特定义务计划表的制定与修改 41
四、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障碍 42
五、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44
结束语 46
主要参考文献



第一章 绪 论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与《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经济生活和国际分工的纵深发展,促进了国际服务贸易规模日益扩大和交易额的急剧上升,使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远超过货物贸易的增长,特别是由于高新技术的日新月异,使许多过去无法作为贸易对象的技术和信息成果,如今均可转化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内容,从而使国际服务贸易的种类不断增加,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1。尤其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服务贸易更有突飞猛进的发展。1970年,世界服务贸易总额只有710亿美元,而到1980 年则猛增至3830亿美元,10年间增长5倍多。1980-1993年,世界服务贸易年平均增长7.7%,而同期货物贸易年平均增长只有4.9%2。1998年,世界服务贸易额达到12900亿美元, 在全球贸易总额中的比重约为五分之一3。随着新科技革命和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贸易还将进一步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倾斜。
1986年开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决定将服务贸易及其有关问题列入谈判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单独的谈判组。经过7年的艰苦谈判,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部长会议上,117 个国家和地区在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在内的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上签了字,《服务贸易总协定》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我国在1986年提出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的要求后,一直以积极的姿态参加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各项议题的谈判,并且签署了“最后文件”。中国与其他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一样,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起草者和创始方。我国同其他各缔约方谈判了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减让问题,并于1994年9月13日提出了正式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减让表。现在,中国已与美国、欧盟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协议,这意味着中国即将跨进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我国的服务业及国际服务贸易的影响将大大加强,在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同时也必将给国内服务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为此,本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则及我国国际服务贸易所面临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二、WTO的基本原则
任何一个法律体系都有具有最高效力、体现其价值取向、对具体规则具有指导意义并构成该法律体系基础的基本原则。WTO法律体系也不例外。WTO的基本原则散见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系列协定。因此,世贸组织各协定共同构成了WTO基本原则的渊源。WTO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准入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关税保护原则、公平解决争端原则等。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各项:
(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
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的另一方4,这就是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在WTO体制下,该原则具有无条件性、无歧视性、多边性、自动性的特点,缔约国的一方取得缔约国的另一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其他缔约国也自动取得这些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当然,在WTO法律体系中,最惠国待遇也有一些例外规定。最惠国待遇使得除本国之外的任何缔约方在本国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

作用。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产品、投资和税收等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产品、投资和税收等方面的同样待遇5。国民待遇是WTO另一重要基本原则。如果说最惠国待遇原则使得除给惠国之外的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享有平等待遇,那么国民待遇则使得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享受与该进口国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具有平等性和互惠性,即各成员方一般相互给予对等的国民待遇。但在WTO体制下,国民待遇也有许多例外规定。
(三)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准入原则是指缔约方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对其他缔约方参与本国市场竞争的宏观掌握和控制要适度。市场准入原则要求各缔约方增强对外贸易体制透明度,减少或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它非关税壁垒,通过各国

WTO基本原则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运用及我国的服务贸易立法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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