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两岸法律事务
加入WTO进程,开放两岸直接贸易及两岸直接通邮、通讯等业务并适度扩大开放大陆物品进口。
2、 整体规划两岸“通航”、在两岸签署通航协议之前,扩大“境外航运中心”功能及范围,开放货品通关入境,减少两岸间接通航的不便。
3、 准许民间航运业者与大陆洽谈航运业务合作事宜。
4、 积极评估建立经贸特区。
五、 在考量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开放大陆地区人民到台湾观光。
六、 两岸协商。
1、投资
台商对大陆采间接投资
开放直接投资
禁止单一个案投资累计逾五千万美元
不设上限,采个案审议;但亦可能仅采总量管制不做个案审查。
上市柜公司申报现金增资或发行公司债时,赴大陆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实收资本额或净值两者较高者的20%为限
倾向提高为40%
发行海外公司债或海外存托凭证所募集资金之计划用途订明间接投资大陆之金额以该次发行金额之20%为限
海外公司债及OR方式募资部份由20%放宽为不予限制
2、贸易
间接贸易
开放直接贸易
3、银行
台湾银行OBU与大陆银行海外分行通汇
开放OBU、OBU(外汇指定银行)直接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通汇
4、证券
禁止赴大陆投资
开放直接到大陆设子公司
5、保险
禁止赴大陆投资
开放直接到大陆设子公司
6、航运
间接通航
先货后人模式,先开放货运通航海空运同步进行
7、观光
禁止
开放大陆人士入台观光
8、资金回流机制
仅限资本或分配股利汇回
除资金或分配股利汇回外,其余子公司资金之汇回视为股东往来,即无保留盈叙余汇回须课10%营业所得税的困扰,另此一科目汇回之金额可再行汇出,厂商不必担心资金回流后无法再汇出。
开放台湾地区母公司对大陆子公司的融资背书保证,但以母公司业务往来所需金额为上限
9、陆资(中国大陆资金)投资台湾岛内
禁止
A、 开放陆资入台投资房地产或从事事业投资;
B、 逐步开放陆资投资股市,未来将比照QFII(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制度加以管理
台湾‘国安局’局长丁渝州在一份两岸秘密报告中指出:“大陆正将‘武力统一’调整为‘经济统一’。大陆对台威胁已变成以科技、经济为‘斗争’核心。”利用经济手段解决政治问题。拟出六大原则,包括扩大吸收台资;鼓励台商在大陆设研究中心;吸引中产阶级及高级技术人员到大陆定点,发挥上海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冲击台湾的‘戒急用忍’政策;利用加入世贸时机开拓及占领台湾市场。
在台湾媒体上有人撰文放话:加入WTO之后台湾应采取不应不理态度,维持现状。再依靠第三国是否施压,两岸恢复协商互动状况而定开放程度。只有当WTO其他会员认定两岸间接贸易等原则,违反WTO规范,台湾才须与大陆进行两岸咨商。台湾以WTO并没有规范通航来回避“三通”问题,中国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说:“双方对加入WTO认识仍有差距,台湾认为WTO只是规范货物贸易,并没有规范服务贸易,但事实上WTO两者都规范,WTO不只管货物贸易,也管服务贸易,通航是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两岸“三通”非谈不可。”WTO前身为GATT(关税即贸易总协定)只负责货物贸易,但因1995年乌拉圭回合促成了WTO,除了GATT外,负责服务贸易的GAST(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负责著作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及商业秘密的TRIPS(贸易相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均属WTO的管理范畴。
如两岸加入WTO后有关关税的重要议题,两岸面临经贸谈判,以便安排未来双边货物关税、进出口问题。由于大陆承诺WTO会员采取有关产品别进口防卫措施及非市场经济反会倾销的相关承诺;这两项承诺较WTO即有的防卫措施(防卫协定、农业特别防卫条款)援引起来更为方便,而且有关倾销认定最关键的“正常价格”计算上,也可以有别于一般计算方式。2001年8月3日台湾“经济部”与“国际经贸易事务专案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修定相关法规,以便使台湾在加入WTO后,可以援引大陆入会特别承诺(产品别进口防卫措施,非市场经济反倾销的相关承诺),一旦大陆物品进口激增时为台湾产业提供进一步保护。台湾‘经济部’正积极建立‘大陆物品防卫机制’,其构想在现行‘货品进出口救济案件处理办法’中增订‘大陆货品救济’专章。专章由于预测两岸将互不排除适用权利与义务。将参考中国入会议定书,工作小组报告及美国给予中国正常贸易关系内容。台湾‘贸调会’透过进口救济案件及反倾销和平衡税案件处理办法,构建台湾对大陆贸易救济防火墙机制。台湾对大陆作倾销调查采第三国参考价格15年。在大陆入会12年中,WTO会员只要照会,就可针对特别的产品进行防卫措施。一旦美国用与中国达成的此项协议。台湾将会比照美国要求大陆。届时台湾担心的大陆产品对台湾产业造成损害,将比照此条款而不援引排除条款来保护特别的产业。
WTO明确要求WTO成员一定要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决议。两岸在世界经济“俱乐部”WTO架构下的谈判,是一项纯经济贸易事务;因此两岸可采取民间与民间即公司对公司、行业部门对行业部门的民间主谈、官员以顾问名义参加的港台模式。在WTO的架构下,坚持以“一个中国,直接双向,互惠互利,“三通”是一个国家内部事务”的原则,就什么都好谈。
WTO与两岸法律事务(第2页)
中国目前的状况是“一个中国、两种制度(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三个不同体制的地区:大陆地区(中国的主体部分,中国特色的社会义)、港澳地区(已回归,为港澳特色的资本主义);台湾地区(内战形成尚未统一的台湾特色的资本主义)、四个法域(大陆地区法域、香港法域地区、澳门地区法域、台湾地区法域)
涉台法律事务,以台湾1987年11月开放民众到大陆探亲开始,当时以代理寻亲和继承荣民(老兵)遗产法律事务为主。在台湾《两岸关系条
律师的传统涉台法律事务一般是指为到大陆来探亲、旅游、商务考察的台客和在大陆投资设厂、经商的台商提供有关中国大陆的法律服务。为台商在大陆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传统狭义的涉台法律服务;广义的涉台法律服务应包括加入WTO后的两岸通商、通航等以及陆资入台之后,在台湾法域里为‘三通’后形成的两岸法律事件,或在大陆、或在台湾提供台湾法律的涉台服务。台湾‘立法院’拟通过《律师法》修正案等,届时国外及大陆律师可到台湾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加入WTO之后,两岸将可直接贸易,台湾《两岸贸易许可办法》第五条:“两岸贸易应以间接为之”的条款将会修法取消。开放陆资入台投资房地产将有区段和坪数(平方米)限制,并涉及修订台湾《两岸关系条例》及台湾《土地法》相关法律。“经发会”之后涉及落实有43项法律要修订,一旦通过修订并实施,两岸直接贸易、直接投资不可避免。台湾‘行政院’2001年8月15日,通过2002年施政方针,其中‘陆委会’在施政计划书中明确列出:循序渐进开放陆资企业到台湾,第一阶段开放陆资投资房地产,第二阶段配合WTO开放陆资到台湾从事事业投资。2001年 9月5日台湾“行政院”院会通过核准陆资可以进入台湾投资房地产等多项措施。开放陆资入台投资不动产涉及修法,台湾拟将《两岸关系条例》69条修订为: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经主 《WTO与两岸法律事务(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46514.html
2、 整体规划两岸“通航”、在两岸签署通航协议之前,扩大“境外航运中心”功能及范围,开放货品通关入境,减少两岸间接通航的不便。
3、 准许民间航运业者与大陆洽谈航运业务合作事宜。
4、 积极评估建立经贸特区。
五、 在考量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开放大陆地区人民到台湾观光。
六、 两岸协商。
1、投资
台商对大陆采间接投资
开放直接投资
禁止单一个案投资累计逾五千万美元
不设上限,采个案审议;但亦可能仅采总量管制不做个案审查。
上市柜公司申报现金增资或发行公司债时,赴大陆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实收资本额或净值两者较高者的20%为限
倾向提高为40%
发行海外公司债或海外存托凭证所募集资金之计划用途订明间接投资大陆之金额以该次发行金额之20%为限
海外公司债及OR方式募资部份由20%放宽为不予限制
2、贸易
间接贸易
开放直接贸易
3、银行
台湾银行OBU与大陆银行海外分行通汇
开放OBU、OBU(外汇指定银行)直接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通汇
4、证券
禁止赴大陆投资
开放直接到大陆设子公司
5、保险
禁止赴大陆投资
开放直接到大陆设子公司
6、航运
间接通航
先货后人模式,先开放货运通航海空运同步进行
7、观光
禁止
开放大陆人士入台观光
8、资金回流机制
仅限资本或分配股利汇回
除资金或分配股利汇回外,其余子公司资金之汇回视为股东往来,即无保留盈叙余汇回须课10%营业所得税的困扰,另此一科目汇回之金额可再行汇出,厂商不必担心资金回流后无法再汇出。
开放台湾地区母公司对大陆子公司的融资背书保证,但以母公司业务往来所需金额为上限
9、陆资(中国大陆资金)投资台湾岛内
禁止
A、 开放陆资入台投资房地产或从事事业投资;
B、 逐步开放陆资投资股市,未来将比照QFII(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制度加以管理
台湾‘国安局’局长丁渝州在一份两岸秘密报告中指出:“大陆正将‘武力统一’调整为‘经济统一’。大陆对台威胁已变成以科技、经济为‘斗争’核心。”利用经济手段解决政治问题。拟出六大原则,包括扩大吸收台资;鼓励台商在大陆设研究中心;吸引中产阶级及高级技术人员到大陆定点,发挥上海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冲击台湾的‘戒急用忍’政策;利用加入世贸时机开拓及占领台湾市场。
在台湾媒体上有人撰文放话:加入WTO之后台湾应采取不应不理态度,维持现状。再依靠第三国是否施压,两岸恢复协商互动状况而定开放程度。只有当WTO其他会员认定两岸间接贸易等原则,违反WTO规范,台湾才须与大陆进行两岸咨商。台湾以WTO并没有规范通航来回避“三通”问题,中国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说:“双方对加入WTO认识仍有差距,台湾认为WTO只是规范货物贸易,并没有规范服务贸易,但事实上WTO两者都规范,WTO不只管货物贸易,也管服务贸易,通航是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两岸“三通”非谈不可。”WTO前身为GATT(关税即贸易总协定)只负责货物贸易,但因1995年乌拉圭回合促成了WTO,除了GATT外,负责服务贸易的GAST(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负责著作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及商业秘密的TRIPS(贸易相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均属WTO的管理范畴。
如两岸加入WTO后有关关税的重要议题,两岸面临经贸谈判,以便安排未来双边货物关税、进出口问题。由于大陆承诺WTO会员采取有关产品别进口防卫措施及非市场经济反会倾销的相关承诺;这两项承诺较WTO即有的防卫措施(防卫协定、农业特别防卫条款)援引起来更为方便,而且有关倾销认定最关键的“正常价格”计算上,也可以有别于一般计算方式。2001年8月3日台湾“经济部”与“国际经贸易事务专案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修定相关法规,以便使台湾在加入WTO后,可以援引大陆入会特别承诺(产品别进口防卫措施,非市场经济反倾销的相关承诺),一旦大陆物品进口激增时为台湾产业提供进一步保护。台湾‘经济部’正积极建立‘大陆物品防卫机制’,其构想在现行‘货品进出口救济案件处理办法’中增订‘大陆货品救济’专章。专章由于预测两岸将互不排除适用权利与义务。将参考中国入会议定书,工作小组报告及美国给予中国正常贸易关系内容。台湾‘贸调会’透过进口救济案件及反倾销和平衡税案件处理办法,构建台湾对大陆贸易救济防火墙机制。台湾对大陆作倾销调查采第三国参考价格15年。在大陆入会12年中,WTO会员只要照会,就可针对特别的产品进行防卫措施。一旦美国用与中国达成的此项协议。台湾将会比照美国要求大陆。届时台湾担心的大陆产品对台湾产业造成损害,将比照此条款而不援引排除条款来保护特别的产业。
WTO明确要求WTO成员一定要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决议。两岸在世界经济“俱乐部”WTO架构下的谈判,是一项纯经济贸易事务;因此两岸可采取民间与民间即公司对公司、行业部门对行业部门的民间主谈、官员以顾问名义参加的港台模式。在WTO的架构下,坚持以“一个中国,直接双向,互惠互利,“三通”是一个国家内部事务”的原则,就什么都好谈。
WTO与两岸法律事务(第2页)
中国目前的状况是“一个中国、两种制度(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三个不同体制的地区:大陆地区(中国的主体部分,中国特色的社会义)、港澳地区(已回归,为港澳特色的资本主义);台湾地区(内战形成尚未统一的台湾特色的资本主义)、四个法域(大陆地区法域、香港法域地区、澳门地区法域、台湾地区法域)
涉台法律事务,以台湾1987年11月开放民众到大陆探亲开始,当时以代理寻亲和继承荣民(老兵)遗产法律事务为主。在台湾《两岸关系条
例》未实施前,台湾无人继承的荣民遗产因大陆继承人无法完成继承,归台湾退辅会管理的累计达一百多亿新台币:其中早期代理单身亡故荣民遗产计二万五千余笔。计二十五亿七千余万;金饰十五万一千余克。在台商掀起投资大陆热后,又形成台商投资的法律服务为主。台商投资由点到线,由线到面,从珠江三角洲到长江三角洲。五万家台商在大陆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经济纠纷时有发生,大陆法院审理有关台商的民事案件在1992年之后年均增加7%,经济案件平均增加26%。又形成对台商投资、诉讼、仲裁的法律服务为主。
律师的传统涉台法律事务一般是指为到大陆来探亲、旅游、商务考察的台客和在大陆投资设厂、经商的台商提供有关中国大陆的法律服务。为台商在大陆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传统狭义的涉台法律服务;广义的涉台法律服务应包括加入WTO后的两岸通商、通航等以及陆资入台之后,在台湾法域里为‘三通’后形成的两岸法律事件,或在大陆、或在台湾提供台湾法律的涉台服务。台湾‘立法院’拟通过《律师法》修正案等,届时国外及大陆律师可到台湾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加入WTO之后,两岸将可直接贸易,台湾《两岸贸易许可办法》第五条:“两岸贸易应以间接为之”的条款将会修法取消。开放陆资入台投资房地产将有区段和坪数(平方米)限制,并涉及修订台湾《两岸关系条例》及台湾《土地法》相关法律。“经发会”之后涉及落实有43项法律要修订,一旦通过修订并实施,两岸直接贸易、直接投资不可避免。台湾‘行政院’2001年8月15日,通过2002年施政方针,其中‘陆委会’在施政计划书中明确列出:循序渐进开放陆资企业到台湾,第一阶段开放陆资投资房地产,第二阶段配合WTO开放陆资到台湾从事事业投资。2001年 9月5日台湾“行政院”院会通过核准陆资可以进入台湾投资房地产等多项措施。开放陆资入台投资不动产涉及修法,台湾拟将《两岸关系条例》69条修订为: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经主 《WTO与两岸法律事务(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