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两岸法律事务
是台湾“行政院陆委会”按95年度大陆工作会议核定的第二阶段(两岸)“经贸关系调整方案”并与“经济部”等相关邻会协商后所达成的共识。“陆委会”官员表示,现阶段凡陆资持股比率超过20%均认定为陆资机构。其申请来台投资须通过专案审查,但大陆海外子公司将获得比较宽松的审查标准,相关“部会”在受理此类投资申请时,将按本土产业结构、公司数目、来台投资项目、资本投入多寡、大陆股东对该子公司影响程度等项目进行审查。台湾“经济建设委员会官员指出:台湾今后设立两岸经贸交流特区,将以区内“三通”为原则。特区功能包含港口加工出口区、保税仓库以及工商服务,区内并允许陆资企业设立公司等。1996年5月19日台湾《联合报》发表《加强两岸经贸中资机构来台将解禁》的文章。97年5月1日台湾《联合报》发表文章《陆资来台放宽限制》;将陆资定义为:外国公司,但有大陆资金参与股权,而其持股比率在20%以下;可以来台投资。台湾“经济部”表示,主要是应因香港七月一日回归中国,含有陆资的港、澳企业可能会转而来台投资。台湾“立法院”于97年3月18日三读审查通过《香港澳门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港澳关系条例》)并于同年4月2日正式公布。在资金往来及投资部分,为了防堵大陆资金利用港澳公司在台湾投资的途径,大举侵入台湾市场;《港澳关系条例》赋予主管机关否决其营业的权限;《港澳关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香港或澳门之公司组织,在台湾地区营业准用公司法有关外国公司之规定。前项公司组织,如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持有其资本达20%以上或参与达实质控制之程度者,得不予认许。经认许者,得撤销之。”第三十一条规定:“香港或澳门居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台湾地区之投资,准用外国人投资及结汇相关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之香港或澳门居民在台湾地区之投资,准用华侨回国投资及结汇相关规定。”目前已通过的有香港电讯;大东唱片公司个案去台设公司。香港东亚银行是陆资中国银行点11.7%;97年5月16日在台北设立分行,是第一家有陆资进入台湾的银行。陆资公司进入台湾,就会有在台湾发生诉讼的可能,台湾民事判决就有可能到大陆认可执行。
有台湾厂商(如彰化有一例)为到大陆广东东莞投资的台商生产其用于大陆投资机器设备,该广东台商在台湾跳票、一直没有付设备款,在广东东莞很少回台湾,该台湾厂商的合法权益一直得不到保护,大陆认可台湾民事判决之后,该台湾厂商就可向台湾法院起诉,然后在一年内到大陆法院申请认可,执行拖欠台湾厂家设备款的台商在东莞的财产。
有些台商向台湾银行融资再赴大陆投资,最后这些贷款收不回,过去台湾银行求偿无门。现在大陆认可台湾民事判决,台湾银行就可以透过台湾的法院起诉。取得生效向确定判决,在一年之内可透过大陆的诉讼代理人,向大陆当地法院申请执行台商在大陆的财产。
大陆企业如何间接在台湾参与申办公司
上海市震旦事务所李梦舟律师1997-4-22
问:听说台湾允许大陆公司占20%以下的外资或港澳资企业在台湾投资申办公司,不知手续如何办理?
答:应备齐有关材料(尤其是证明大陆资金只占20%以下的材料)向台湾“经济部”商业司第一科申请认许,经认许给予认许证后,再向在台湾境内设立分公司所在地的省(市)政府建设厅(局)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之后,始得在台湾境内营业。
申请人认许时应提供如下证明文件:
1)申请主办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2)申办在台公司营业范围;
3)资金总额及在台营业所用资金金额;
4)在台湾境内指定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姓名、国籍、住所或居所及其授权证书;
5)公司章程;
6)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申办台湾公司的决议;
7)在台营业计划书等。
问:陆资公司(大陆资金占20%以下的公司,以下同)在台申办的公司在台湾境内营业所用之资金,有何规定?
答:陆资公司在台湾境内所用之资金,应受《台湾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标准》规定限制:其所营事业依台湾“法令”,须经许可者,并应依各该“许可法令”有关最低资本额之规定办理。
问:陆资公司申请认许,有关公司名称使用有何规定?
答:一、陆资公司申请认许,如公司名称非中文时应译成中文,并标明国籍及公司组织之种类;
二、认许对象为:“外国公司”、“香港公司”而非“外国公司和香港公司之分公司”,所以申请认许时公司名称无须加具“XX分公司”字样。
三、外国公司、香港公司申请认许前,应先依“公司名称及业务预查审核准则”之规定,向台湾“经济部”商业司第六科办理公司名称预查,其名称之使用,并受前述准则和台湾“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之限制。
四、陆资公司登记使用名称为中文者,其申请认许之名称应与其本公司登记同。
问:陆资公司在台湾境内的负责人为谁?是否即其在台湾分公司之经理?
答:陆资公司应在台湾境内指定其“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该人并为陆资公司在台湾境内之公司负责人。至于陆资公司在台湾分公司之经理,就“执行职务”之范围内,固为公司负责人。“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兼任在台湾分公司之经理,当然可以。
问“陆资公司无意在台湾境内营业,而指派代表人在台湾境内为业务上之法律行为,应报明哪些事项?所报明之事项有变更时应如何处理?
答:陆资公司无意在台湾境内营业,而指派代表人在台湾境内为业务上之法律行为时,应报明之事项有:
1)公司名称、种类、国籍及所在地;
2)公司股本总额及本国设立登记之年、月、日;
3)公司所营之事业及其代表人在台湾境内所为业务上之法律行为;
4)在台湾境内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之姓名、国籍、住所或居所;
5)设置代表人办事处者,其所在地。
以上报明事项如有变更,应向“台湾经济部”办理报备事项变更。
问:陆资公司能否在台湾购置地产?其受理机关为何?
答:陆资公司认许后,可以依法在台湾购置其业务所需之地产,但应以其大陆或该公司所在地区法律准许台湾公司购置地产为条件。其申请应向台湾省(市)政府建设厅(局)提出,并转呈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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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台湾厂商(如彰化有一例)为到大陆广东东莞投资的台商生产其用于大陆投资机器设备,该广东台商在台湾跳票、一直没有付设备款,在广东东莞很少回台湾,该台湾厂商的合法权益一直得不到保护,大陆认可台湾民事判决之后,该台湾厂商就可向台湾法院起诉,然后在一年内到大陆法院申请认可,执行拖欠台湾厂家设备款的台商在东莞的财产。
有些台商向台湾银行融资再赴大陆投资,最后这些贷款收不回,过去台湾银行求偿无门。现在大陆认可台湾民事判决,台湾银行就可以透过台湾的法院起诉。取得生效向确定判决,在一年之内可透过大陆的诉讼代理人,向大陆当地法院申请执行台商在大陆的财产。
大陆企业如何间接在台湾参与申办公司
上海市震旦事务所李梦舟律师1997-4-22
问:听说台湾允许大陆公司占20%以下的外资或港澳资企业在台湾投资申办公司,不知手续如何办理?
答:应备齐有关材料(尤其是证明大陆资金只占20%以下的材料)向台湾“经济部”商业司第一科申请认许,经认许给予认许证后,再向在台湾境内设立分公司所在地的省(市)政府建设厅(局)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之后,始得在台湾境内营业。
申请人认许时应提供如下证明文件:
1)申请主办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2)申办在台公司营业范围;
3)资金总额及在台营业所用资金金额;
4)在台湾境内指定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姓名、国籍、住所或居所及其授权证书;
5)公司章程;
6)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申办台湾公司的决议;
7)在台营业计划书等。
问:陆资公司(大陆资金占20%以下的公司,以下同)在台申办的公司在台湾境内营业所用之资金,有何规定?
答:陆资公司在台湾境内所用之资金,应受《台湾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标准》规定限制:其所营事业依台湾“法令”,须经许可者,并应依各该“许可法令”有关最低资本额之规定办理。
问:陆资公司申请认许,有关公司名称使用有何规定?
答:一、陆资公司申请认许,如公司名称非中文时应译成中文,并标明国籍及公司组织之种类;
二、认许对象为:“外国公司”、“香港公司”而非“外国公司和香港公司之分公司”,所以申请认许时公司名称无须加具“XX分公司”字样。
三、外国公司、香港公司申请认许前,应先依“公司名称及业务预查审核准则”之规定,向台湾“经济部”商业司第六科办理公司名称预查,其名称之使用,并受前述准则和台湾“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之限制。
四、陆资公司登记使用名称为中文者,其申请认许之名称应与其本公司登记同。
问:陆资公司在台湾境内的负责人为谁?是否即其在台湾分公司之经理?
答:陆资公司应在台湾境内指定其“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该人并为陆资公司在台湾境内之公司负责人。至于陆资公司在台湾分公司之经理,就“执行职务”之范围内,固为公司负责人。“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兼任在台湾分公司之经理,当然可以。
问“陆资公司无意在台湾境内营业,而指派代表人在台湾境内为业务上之法律行为,应报明哪些事项?所报明之事项有变更时应如何处理?
答:陆资公司无意在台湾境内营业,而指派代表人在台湾境内为业务上之法律行为时,应报明之事项有:
1)公司名称、种类、国籍及所在地;
2)公司股本总额及本国设立登记之年、月、日;
3)公司所营之事业及其代表人在台湾境内所为业务上之法律行为;
4)在台湾境内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之姓名、国籍、住所或居所;
5)设置代表人办事处者,其所在地。
以上报明事项如有变更,应向“台湾经济部”办理报备事项变更。
问:陆资公司能否在台湾购置地产?其受理机关为何?
答:陆资公司认许后,可以依法在台湾购置其业务所需之地产,但应以其大陆或该公司所在地区法律准许台湾公司购置地产为条件。其申请应向台湾省(市)政府建设厅(局)提出,并转呈台湾
《WTO与两岸法律事务(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