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
高境界人权的实现有待人类进入自由王国,人类社会步入共产主义社会才会到来。共产主义者是最彻底的人权主义者,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旗帜,也必然是一面引导人们不断前进的高高飘扬的人权旗帜。
三、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
在我国的劳动法和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涉及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内大部分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基中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集体人权等广泛的劳动者基本人权。具体体现为:
(一)人身人格权利。这是指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它不仅包括人得以存在这个世界的权利,而且包括人体面地生存的权利。
1、人身自由权利,从人权理论上讲,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意味着人的生存、活动和发展的充分自由度(当然这自由是相对的、合法的),人身自由是行使权利的前提。(1)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我国逐渐向市场经济迈进的过程中,广大劳动者摆脱了单位身份的束缚,成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特长、能力、兴趣和爱好来选择职业,这是人身自由的重要表现方面。(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还可以合法地单方面解除同企业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即人身权的重要体现。(3)劳动法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4)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收取(并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等形式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
2、人格尊严权利。劳动法规定禁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以维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3、生存、生命权利,这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之一,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给予高度重视和保障的人权之一。对此,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在当今我国生产力尚不发达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就业还是绝大多数劳动者维持生存的最基本和重要的手段。就业就是饭碗,而失业则意味着生活的贫困和一定程度的饥饿。因此《劳动法》特别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2)选择职业的权利,这是对平等就业权利的补充和完善。(3)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一个重要方面。(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可以说,合理的、安全的劳动生产条件是保护劳动者生命的重要条件和最直接的体现。(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妇女和儿童生命和健康权利的保护。
4、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亦称休闲权。这是对于劳动者来讲比其它权利更实际、更有益并能使其身心健康和自由发展的一种权利。人们休息休假权利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观的重要体现,在劳动关系领域则体现为:
1、经济权利即物质利益权利。(1)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虽然劳动报酬关系着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我们从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这一社会、经济的角度出发,也可以把这一权利归结为经济权力,这也是人权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向。(2)同工同酬权。(3)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劳动者按月及时取得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5)劳动者加班加点取得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权利。这项规定还包含着用经济手段,限制用人单位随意加班加点,以保护劳动者休息的立法目的。(6)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7)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取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2、社会权利。在这里是指社会保障方面以及其它社会权利。(1)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有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3、文化权利。(1)劳动者有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2)特殊工种或技术工种享有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的权利。(3)劳动者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的权利。(4)开展各种文艺、体育及精神文明活动的权利。(5)用人单位依法招收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该劳动者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政治权利和自由。
1、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和自由。
2、劳动者有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依法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3、劳动者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形式就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有进行监督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5、劳动者有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并请示处罚的权利。
(四)集体人权。这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与社会组织结构的特点所决定的。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社会化的必然反映,它是人类权利追求与实现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进行体制改革、社会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的历史条件下,广大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已成为明显的弱势个体和群体,因此,通过集体人权来维护劳动者或特殊劳动群体的劳动权益,已成为我国劳动法律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1、保护不同民族、种族的劳动者群体在劳动方面的合法权益。
2、保护妇女、儿童、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劳动方面的合法权益。
3、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个体经济
4、工会代表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的权利。(1)工会有代表职工同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这是在劳动关系领域内最重要的集体人权。(2)工会有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和参与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3)工会有依法代表或支持职工提出诉讼的权利。
四、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的意义和特点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是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和根本目的重要法律,同时也是向劳动者倾斜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在劳动领域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确认、维护和保障。它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提高了我国就劳动者的人权意识和实现人权保障的整体素质。为解放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我国《劳动法》中的人权保障具有如下特点:
(一)劳动法对人权保障的广泛性与真实性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基本的保障是极为广泛的,从内容上看,它涉及劳动者的人身人格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和集体人权等四大类人权及其在劳动领域里的方方面面。从享受权利的主体-劳动者来看,它涵盖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达数亿之众。这充分说明,我国《劳动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是极为广泛的。
我国《劳动法》中人权保障还具有鲜明的真实性的特点。首先,我国劳动法是在总结了建国45周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制度、劳动工作经验和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紧密联系生产和生活的实际,既有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和要求,又有可操作的具体规范和标准。其次,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使广大劳动者成了实实在在的受益者。在这里,劳动者的受益和受益的劳动者都是十分真实的。第三,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曾指出:“有劳工立法而无监察,仅是一篇理论的文字,而不是一个具体的社会纪律规范” 《试论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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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
在我国的劳动法和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涉及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内大部分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基中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集体人权等广泛的劳动者基本人权。具体体现为:
(一)人身人格权利。这是指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它不仅包括人得以存在这个世界的权利,而且包括人体面地生存的权利。
1、人身自由权利,从人权理论上讲,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意味着人的生存、活动和发展的充分自由度(当然这自由是相对的、合法的),人身自由是行使权利的前提。(1)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我国逐渐向市场经济迈进的过程中,广大劳动者摆脱了单位身份的束缚,成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特长、能力、兴趣和爱好来选择职业,这是人身自由的重要表现方面。(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还可以合法地单方面解除同企业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即人身权的重要体现。(3)劳动法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4)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收取(并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等形式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
2、人格尊严权利。劳动法规定禁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以维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3、生存、生命权利,这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之一,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给予高度重视和保障的人权之一。对此,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在当今我国生产力尚不发达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就业还是绝大多数劳动者维持生存的最基本和重要的手段。就业就是饭碗,而失业则意味着生活的贫困和一定程度的饥饿。因此《劳动法》特别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2)选择职业的权利,这是对平等就业权利的补充和完善。(3)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一个重要方面。(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可以说,合理的、安全的劳动生产条件是保护劳动者生命的重要条件和最直接的体现。(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妇女和儿童生命和健康权利的保护。
4、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亦称休闲权。这是对于劳动者来讲比其它权利更实际、更有益并能使其身心健康和自由发展的一种权利。人们休息休假权利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观的重要体现,在劳动关系领域则体现为:
1、经济权利即物质利益权利。(1)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虽然劳动报酬关系着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我们从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这一社会、经济的角度出发,也可以把这一权利归结为经济权力,这也是人权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向。(2)同工同酬权。(3)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劳动者按月及时取得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5)劳动者加班加点取得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权利。这项规定还包含着用经济手段,限制用人单位随意加班加点,以保护劳动者休息的立法目的。(6)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7)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取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2、社会权利。在这里是指社会保障方面以及其它社会权利。(1)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有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3、文化权利。(1)劳动者有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2)特殊工种或技术工种享有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的权利。(3)劳动者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的权利。(4)开展各种文艺、体育及精神文明活动的权利。(5)用人单位依法招收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该劳动者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政治权利和自由。
1、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和自由。
2、劳动者有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依法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3、劳动者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形式就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有进行监督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5、劳动者有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并请示处罚的权利。
(四)集体人权。这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与社会组织结构的特点所决定的。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社会化的必然反映,它是人类权利追求与实现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进行体制改革、社会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的历史条件下,广大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已成为明显的弱势个体和群体,因此,通过集体人权来维护劳动者或特殊劳动群体的劳动权益,已成为我国劳动法律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1、保护不同民族、种族的劳动者群体在劳动方面的合法权益。
2、保护妇女、儿童、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劳动方面的合法权益。
3、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个体经济
组织,当然包括外商投资的企业,这是民族权、发展权的体现,必将起到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
4、工会代表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的权利。(1)工会有代表职工同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这是在劳动关系领域内最重要的集体人权。(2)工会有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和参与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3)工会有依法代表或支持职工提出诉讼的权利。
四、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的意义和特点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是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和根本目的重要法律,同时也是向劳动者倾斜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在劳动领域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确认、维护和保障。它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提高了我国就劳动者的人权意识和实现人权保障的整体素质。为解放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我国《劳动法》中的人权保障具有如下特点:
(一)劳动法对人权保障的广泛性与真实性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基本的保障是极为广泛的,从内容上看,它涉及劳动者的人身人格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和集体人权等四大类人权及其在劳动领域里的方方面面。从享受权利的主体-劳动者来看,它涵盖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达数亿之众。这充分说明,我国《劳动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是极为广泛的。
我国《劳动法》中人权保障还具有鲜明的真实性的特点。首先,我国劳动法是在总结了建国45周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制度、劳动工作经验和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紧密联系生产和生活的实际,既有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和要求,又有可操作的具体规范和标准。其次,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使广大劳动者成了实实在在的受益者。在这里,劳动者的受益和受益的劳动者都是十分真实的。第三,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曾指出:“有劳工立法而无监察,仅是一篇理论的文字,而不是一个具体的社会纪律规范” 《试论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