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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与对策


大,农民对土地的依赖逐渐减弱。同时,由于农产品价格偏低,土地的供求状况发生了一定变化,举家外出的农民工既不能改变农民身份,又不敢放弃农民身份,但其农民身份的权利义务又无法找到替代者。因此,现行农民工制度造成的极大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农民工的农民身份不利于农村土地的集中,对农业产业化有极大的阻碍作用;②农民工是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属城镇流动人口,不利于城镇的管理和发展;③农民工是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城市政府对他们收取各种管理费、许可费等,但很少对他们给予帮助;同时,农村政府因他们拥有承包地的农民身份,也对他们苛以各种税费义务,对他们的关怀帮助却鞭长莫及。农民工的这种双重身份使他们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承担了许多本不该承担的义务,而他们的权利又难以得到满足。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社会历史原因。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聚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又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导使农业劳动力逐渐参与到现代工业中。在这种转变中,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比较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①农民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中国的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至今基本上仍上一个熟人社会。人们长期在一个地方或者同一个单位生活,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人们不愿意为了一般的权利纠纷而严格依法处理,伤及这种社会关系,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3]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传统户籍固定制度使农民工很难取得城镇居民资格。在这种条件下,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农民工无法享有。农民工无论在城市居留多久都无法改变他们的城市流动人口的地位;相反,城市劳动力很大一部分人和城市政府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而对他们采取歧视性政策。因为过量的农村劳动力的流入,对城市劳动力就业和城市政府管理均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困难。

  ③农民工的无组织性。“如果农民散落在城市而没有自己的组织,成为流民,他们是没有发言权的。从流民角度而言,他们的利益无法‘自致其上’;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也因为他们没有组织,无法对他们进行有序的组织化管理。”[4]

  2、经济原因。在城乡互动关系中,劳动力受客观经济规律作用自由流动时,有几种可能的情况:①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各种待遇基本相当。城乡居民间的对流保持一种动态平衡;如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美、法。国家对农业大量补贴,农业投资收益与工业基本相当,农民待遇与产业工人基本相当,人员对流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②农村居民待遇优于城镇居民,劳动力由城镇流向乡村。这一般只是特例。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煤炭行业整体亏损,一部分矿工回流到农村当农民。③城镇居民的待遇优于农村居民,劳动力由乡村流向城镇。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是工业化国家的必经之路。在我国城乡对比中,农村远比城镇差。特别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农业增收十分困难,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无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有很大变化。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存在的另一经济方面的原因是法律救济的不经济。从劳动争议的解决到拖欠工资的追讨,如果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正常程序一般要经历几个月。而农民工涉案标的额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因此,除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伤案件外,很少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而事实上,去年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就达400多亿元。由此可见,农村条件相对艰苦导致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大规模转移,城镇劳动力需求供过于求现象导致就业竞争激烈,即使是信誉度不高、工作辛苦甚至高危险的就业岗位仍可招到农民工。同时,法律救济的高成本使农民工理性地回避事后救济。这种恶性循环必然导致农民工权益保护状况每况愈下。

  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

  法律保护是一种普适性的制度保护。法律保护必须切合实际,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原则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如前文所述,农民工虽可根据《劳动法》寻求权益保护,可农民工实际所受到的保护远远低于劳动法。根源在于城乡差距悬殊,农民工就业竞争激烈,农民工自身保护能力差以及我国事实上存在的许多不合理的具体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对农村政策的宏观改变,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时,完善立法,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更是十分必要。

  1、配套措施的改革。对农民工的保护只是一个浅层面上的问题。要真正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必须提高农民的地位,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如前所述,城镇只有提高高于农民的待遇才能吸引农民工入城,同时城镇的发展也必须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反之,农村政策不合理,农民不合理地流向城镇,不但增加城镇的压力,而且农民工权益保护也将是空谈。因此,对农村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逐渐降低农业税率;②控制农民生产资料价格,对农资生产部门进行扶持;③鼓励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④减少农业管理成本,加强农业服务。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措施只能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宏观调控予以实现。着力发挥基层政府的服务功能,限制缩小其管理功能,农业才可能按市场要求合理布局,真正向现代农业方向迈进。同时,国家也要改革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各项不合理的制度,城市必须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的限制,禁止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待遇。本文认为不合理的户籍制度是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最大的障碍。我国传统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农业和非农业定式的两大类分类管理。这一不合理制度在现实操作中有很大弊端:①城镇无法对大批流入的农民工实行统一有效的管理;②农民工作为城镇临时流动人口在生活工作方面多有不便。为了加强管理,城市推行暂住证制度,客观上加重了农民工的负担。刚刚被废止的“三无人员收容遣送制度”不知制造了多少人间悲剧(孙志刚

事件即为典型案例)。假设户口是可以自愿合理流动,暂住证有无必要?“三无人员”是否存在?农民工权益是不是有了更多的保障?有无必要采取更多的其他措施来保护农民工的这项权益?答案很明显。

  2、法律保护措施。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是要提高农民地位,促进农民工的合理流动,减少城镇压力;另一方面是要改革不合理的具体制度,消除城镇对农民的不合理壁垒。同时,根据中国现实条件有针对性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也是必要的。由于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而设立的,具有一般代表性,是劳工权益保障的一般性标准,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性缺乏针对性。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套以劳动法体系为标准的,以农民工为保护对象的特定法律法规体系及其相应执行机制来适应当前农民工权益的需要。笔者试作以下设想:①根据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的服务工作的通知》,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逐步建立起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②各级工会设立组织指导农民工团体的专门机构,协调指导农民工团体的活动,确定合理的职责范围;③农民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可以设立农民工社团组织,负责团体内部成员的自治管理,维护团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④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积极主动地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及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⑤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根据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情况建立起合理合法的简易的劳动诉讼仲裁程序;⑥建立起适当的律师援助和诉讼仲裁费用减免制度。

  「注释」:

  [1]牛凤瑞:《多样化:我国城镇化的基本特征》,《人民日报》2003年5月13日版。

  [2]洪亚敏:《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尊重规律》,《人民日报》2003年5月13日版。

  [3]刘广安:《中华法系的再认识》

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与对策(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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