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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动机引发概念的起源及其意义——一个哲学史的考察


清,而由于Material-词就是材料、内容的意思,因此很明显,引文中的表象质料(Vorstellungsmate-rie)指的是表象活动本身包含着的材料或内容。这就意味着,动机形成的引发项和被引发项都是心理现象,这种引发关系不需要借助于一个超出内感知的把握范围的外在实在客体参与进来,因而动机形成本身也是心理现象,这样动机形成本身也是可被内感知的,“在此总是存在着对因果性的明见的感知”。④
  
  (3)动机形成的因果性并不是在任何心理现象之中都会出现。根据布伦塔诺,至少有两种情况是没有动机形成的:一种是在直接认识或直接判断中;另一种是在间接认识的断然判断中。在直接的认识或直接的判断中,所有其他的证明都要以它为基础,而它本身就不再需要通过别的东西被动机引发,这种认识或判断是明见的判断。①间接判断包括断然判断和绝然判断,断然判断的对象是合乎逻辑的真实之物,绝然判断的对象是合乎逻辑的必然之物。②如果从胡塞尔的观点来稍微引申一下的话,断然判断就是在事实领域中的判断,而绝然判断就是在本质领域中的判断。当布伦塔诺坚持动机形成只在绝然判断中被给予而没有在断然判断中被给予的时候,他实际上就把动机形成限制在本质必然的规律性领域中。这就是上面胡塞尔引文中提到的,动机形成中包含着论证的指向,即在逻辑意义上所谈论的推理和结论。
  
  但是布伦塔诺似乎并未能彻底地坚持这一点,即彻底地坚持动机形成仅限制在绝然判断中,原因就在于以下一个事实:即使绝然判断的表象质料是与事实无关的东西(例如逻辑前提与逻辑结论),但是绝然判断作为判断活动仍然要在事实领域中进行,“因而绝然判断在这个意义上也是一种断然判断”③。基于这个事实,他承认,具有动机形成的判断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他这样表述的时候,实际上已经认为动机形成不仅仅局限在逻辑的本质必然领域中,因为在该领域中不可能有错误。也就是说,在绝然判断中有两种动机形成:一种是逻辑的观念规律领域中的动机形成,这个动机形成的引发项和被引发项都是逻辑规律统一体之内的判断内容(表象质料),它们本身处在本质领域之内;另一种是判断活动中的动机形成,这个动机形成的引发项和被引发项都是事实领域中的判断内容(表象质料),它们处在心理活动的经验领域中。后一种动机形成就是上面胡塞尔引文所指的动机形成中包含着经验的指向,即在一般经验的意义上谈论推理和结论。
  
  在布伦塔诺看来,动机形成不仅在判断领域中出现,也在情感领域中出现,概括地说,布伦塔诺从判断领域和情感领域中主要列举了四种动机形成的情况:结论命题通过前提命题而被动机引发;判断通过弄清概念而被动机引发;对手段的意愿通过对目的的意愿而被动机引发;对善的正确认识通过对价值的表象而被动机引发。⑤
  
  综合上面的分析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上述胡塞尔的引文其实是综合了布伦塔诺对动机形成的理解,正如胡塞尔所言,他沿用了布伦塔诺的术语。但是主要是对术语内涵的沿用,而不是对术语本身的沿用。因为胡塞尔在其他绝大多数的地方并不使用布伦塔诺的动机形成(Motivierung)一词,而是使用他所偏好的动机引发(Motiva-tion)一词。
  
  2.迈农对动机引发的理解及其对布伦塔诺的批评
  
  迈农坚定地反对因果关系可感知性的观点。⑥因果关系问题在迈农的“休谟研究Ⅱ”中被置于关系范畴下来讨论,在讨论关系范畴之前迈农做了一个限定,他仅仅研究在诸表象客体之间的,即在心理现象的诸内容之间的关系,在此内容意味着内在客体。因此关系仅仅应在它们被表象的范围内得到研究。⑦在这一限定之下,迈农所讨论的因果关系就不是实在领域中外在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心理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迈农首先引用了叔本华《关于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中的一句话:“动机引发就是内在地被看到的因果性。”⑧这句话表明,叔本华认为动机引发是可内感知的,我们上面已经谈过,布伦塔诺对这个观点也是赞同的,他甚至还由于叔本华在被动机引发的意指中指明了原因概念的起源而表达了对他的敬意。⑨但是迈农对他们的这一观点采取了强烈的否定态度,他论证道:“(相同的)表象(Vorstellung),这一次作为动机而出现,另一次却可以在没有意愿行为的跟随的情况下存在,因此表象作为动机仅仅存在于对一种确定的心理境遇(Disposition)、甚至可能是物理境遇的假设中——但是内感知并不能提供对这种境遇的认识。因此在内感知可达到的心理现象之间根本就不存在本真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而这样的因果关系也就没有被感知到。”①
  
  我们可以借用D.Rollinger的例子来作为迈农的论证的一个例示:在一种情况下我可以表象一个冰淇淋甜筒,随后立即想要去吃它;在另外的情况中我也可以表象一个冰淇淋甜筒但是却没有因这个表象而引起任何的意愿行为。②显然,在前一种情况中,表象作为动机引起了意愿行为,在后一种情况中,表象并没有引发任何行为。现在问题在于,在前一种情况中,对冰淇淋的表象与想吃冰淇淋这一意愿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动机引发的因果关系。迈农的思路是,既然对冰淇淋的表象是同样的表象,而产生出不同的结果,那么对冰淇淋的表象与想吃的意愿行为之间就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当他说表象作为动机仅仅存在于一种假设中的时候,他实际上就试图用心理现象之外的原因来解释心理现象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在他看来,作为动机的表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表象,即不是心理现象意义上的表象。因此,如果这里真的存在着因果关系的话,迈农倾向于把它理解为不是心理现象(表象内容)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在外在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如果在这样的心理现象之间真的存在着这样一种精神的动机引发,那么它必须是一种外在的关系。”③既然动机引发是一种外在关系,它当然就不可能被内感知所把握到。
  
  3.胡塞尔对迈农的反驳
  
  有意思的是,胡塞尔在他自己的“休谟研究”藏本中上述迈农引文的页边写下了他自己的反驳意见:“但是动机引发着的表象与在内容上相同而排除了动机引发之物的表象仍然不是同一个表象。动机引发活动的特征仍然是存在于前者中的,正如动机引发特性存在于意愿领域中一样。因此这一论证是无效的。”④胡塞尔在这里反驳的是迈农的不言自明的前提,即两种在内容上相同的表象是同一个表象。因此在胡塞尔看来,迈农的论证把两个不同的表象(一个具有动机引发特征,另一个不具有)看成是一个表象时而具有动机引发特征、时而不具有动机引

《胡塞尔动机引发概念的起源及其意义——一个哲学史的考察(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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