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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政策规定和目标对象




  目前,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进程正不断加快。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将逐步向外资开放市场,其中也包括资本市场。外资不仅可以在国内从事金融业务,而且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在国内上市。而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有望成为外资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渠道。

  一、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政策规定和法律障碍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如何进行操作,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它至少应当遵守以下三类法律法规:一是关于上市公司并购的法律法规,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二是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例如《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三是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除了应遵守一般企业并购的法规外,还应受如下限制:

  1、投资方向的限制。目前,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将外资在华投资项目分成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等四大类。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并购,无论是采取何种并购方式,都必须严格受到关于投资方向的限制,不能使外国投资者在禁止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中占有主导地位。因此,外资并购的目标公司最好是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即使是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也应相当慎重。

  2、投资金额的限制。在完成井购后的公司中,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当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所投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时,如果投资的领域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业,则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受限制;如果投资的领域属于国家限制的行业.则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5%;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该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3、国有股权的转让限制。凡是外资并购涉及国有股权、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当依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一般要经过复杂的审批程序。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必须要经过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转让或出资的依据,并按规定报经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涉及大中型骨干企业资产、股权转让的,应报同级政府甚至上级政府批准。对于上市公司法人股股权转让给外国投资者的,特别是涉及到绝对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变化的,审批机关会非常慎重,一般要经过多重审批,包括省级政府、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以及中国证监会。

  4、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方面的限制。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在进行公司并购时,要充分考虑到目标公司的职工安置问题和银行债务的偿还问题。如果这两个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并购方案将很难获得政府通过。

  就并购的标的来说,我国证券市场由于人为分割的原因,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大多可以分为以下三类: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A股和流通B股。其中流通B股对外资并购的限制是最小的,收购B股基本上可以按照一般的规定来操作。但是,发行B股的公司只占上市公司总数的很小一部分,而且很多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除了B股外,还有非流通股和流通A股,即使外资收购了全部B股。也不能保持对上市公司的有效控制,这对于想通过并购来实现发展战略构想的外资股东来说,是很大的障碍。目前A股市场还不能对外资开放,因此,外资不能直接通过二级市场来并购上市公司,但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法人,原则上应当可以参与A股二级市场。外资通过独资或合资企业来间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并购应当是外资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的可行途径之一,不过由于目前对此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要取得突破还需要一定时间。最有希望和可能的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来收购非流通股.这一方式可以简化二级市场收购的复杂程序,减少信息披露成本,但需要经过一系列部门的审批。

  由此可见,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最大障碍在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对此加以规范,其次是限制较多,审批程序比较复杂,还需承担其他非经济费用。不过,管理层正在着手研究制定向外商转让国有企业股权的规定和有关计划,例如日前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和人行联合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就不良资产处置向外资开放作出了规定,虽然该规定仅仅涉及非上市公司,但是可以相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将会出台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法规。

  二、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目标对象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通常要考虑并购的限制、并购成本和潜在收益等因素来选择并购的目标对象。

  从行业来看,属于鼓励外资进入的行业,例如农业、基础设施、商业、咨询业等的上市公司,成为外资并购对象的可能性较大,特别是那些资质较佳、具有核心资源或核心竞争力,拥有本地营销网络或进入许可,能和外资实现优势互补的行业领导者,将是外资青睐的目标,例如四川长虹、青岛啤酒、深万科、东风汽车等。

  从股权结构来看,那些同时发行A股和B股,股权结构分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负担较小的公司,由于进入障碍较小,并购成本相对较低,将成为外资并购的首选目标。

  属于国有股减持对象的上市公司也将是外资并购的重点考虑对象。这类上市公司属于国有股股权逐步退出的行业,国家对这类公司的控股权不是大敏感,对这类企业的国有股份实行协议收购的阻力会相对较小,审批时比较容易通过,这将大大降低并购成本。

  此外,需要借助外资进入国外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也是外资并购可以考虑的对象之一。这类公司由于迫切需要利用一定的渠道参与国际竞争,公司管理层对于外资加盟公司的阻力就会相对较小,可以减小并购成本。同时,外资也可以发挥自己熟悉国际市场的优势,来分享中国产品成本相对低廉的好处。 

作者:海通证券研究所 陈峥嵘 黄正红 来源:《中国经济信息》2001年第24期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政策规定和目标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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