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责任、问题和对策
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规范进行,应当遵循所签订的协议,协议内容应贯彻公允、稳定、明确具体的原则,并根据要求予以披露。股东不得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4、有关公司治理的各种制度安排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要完善董事会的构成、规范董事长的兼职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设立战略决策等专门委员会,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并且,要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等等。总之,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改善和通告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
三、应与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实行“三分开”
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是其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其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独立性,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关公司改制上市的法律规范要求公司在改制时必须与包括大股东在内的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上彻底分开,上市公司要做到产权明晰,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各自独立核算和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这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监管内容和再融资的条件之一。具体说来,尤其要做到:上市公司管理层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应通过股东大会等规定的程序,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除董事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上市公司执行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秘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及相应的管理机构应功能健全、独立运作。控股股东不得干预上市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上市公司应当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在人员、机构、核算等方面与控股集团公司分开,独立在银行开户及对外结算,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股东不得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等等。
四、投资股市的资金来源和投资运用要符合有关规定
为了扩大我国证券市场的资金来源和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中国证监会在1999年7月29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其中允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并允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参加配售。随后,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不得使用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和财政周转金购买配售的股票;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股资金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购买配售的股票;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注册登记在半年以上的法人方具有参加配售的资格。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所开立的股票账户,可用于配售股票或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但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公开募集资金,不得将公开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用途的投资
上市公司在公开募集资金时对其使用都有明确的安排,募集完成后应该按照该安排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合理使用,不得随意变更投向。但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偏离主业将巨额募集资金用于二级市场炒作和委托理财的现象比较严重,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公开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更为严格和明确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其调用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除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详细陈述并明确表示意见外,还应当履行项目论证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摘引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等等。
六、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对投资者负责
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法律文件中应申明、承诺“本公司董事会确信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上市公司在其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且严格按照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法律文件中对投资者作出的承诺,以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营企业。上市公司在实施投资项目前多方进行调查和严密论证,不得随意变动募集资金的投向。《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也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它高级人员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授予的职权开展工作,承担诚信勤勉义务与责任,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它高级人员因不履行职务或违反诚信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必须符合《公司法》等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全部规定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发行人在初次发行股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且,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要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如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等。凡是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的,不得发行股票或者申请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司丧失有关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九、对外担保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具体要求有: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此外,上市公司还有许多其他责任,如当监管部门对本公司进行调查时应积极配合等,这里不再详述。
根治我国上市公司顽疾、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的对策
上市公司存在的许多问题十分严重,不容忽视,要解决这些问题、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需要证券市场各方长期和不懈的努力,政府和监管部门在其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建议参考以下对策:
一、 提高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
目前证券市场实际上是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散户)、上市公司等几类主体在进行博弈,为了保证博弈的公平和顺利进行以及实现各方的利益最大化,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参与各方一定要遵守规则,而要促使各方都遵守规则,就必须提高违规被查处的概率和违规成本,只有使参与者意识到一旦违规被查处的可能很大而且违规成本很高、因而不敢违规,才能从制度上而不是从道德上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真实等问题,核心不在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其关键在于监管力量和手段不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上市公司违规被查处的成本比较低。因此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和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规成本。目前比较迫切的是建立和完善中小股东诉讼机制和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尤其是要建立对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制度。民事赔偿制度将对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证券违法行为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和明显的阻遏效果,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得投资者因银广夏之类的证券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投资信心得以增强。
二、 加快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并轨
我国股市的一大特点是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分割、非流通股比重很大,社会公众股只 《上市公司的责任、问题和对策(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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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与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实行“三分开”
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是其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其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独立性,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关公司改制上市的法律规范要求公司在改制时必须与包括大股东在内的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上彻底分开,上市公司要做到产权明晰,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各自独立核算和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这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监管内容和再融资的条件之一。具体说来,尤其要做到:上市公司管理层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应通过股东大会等规定的程序,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除董事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上市公司执行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秘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及相应的管理机构应功能健全、独立运作。控股股东不得干预上市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上市公司应当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在人员、机构、核算等方面与控股集团公司分开,独立在银行开户及对外结算,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股东不得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等等。
四、投资股市的资金来源和投资运用要符合有关规定
为了扩大我国证券市场的资金来源和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中国证监会在1999年7月29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其中允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并允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参加配售。随后,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不得使用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和财政周转金购买配售的股票;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股资金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购买配售的股票;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注册登记在半年以上的法人方具有参加配售的资格。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所开立的股票账户,可用于配售股票或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但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公开募集资金,不得将公开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用途的投资
上市公司在公开募集资金时对其使用都有明确的安排,募集完成后应该按照该安排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合理使用,不得随意变更投向。但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偏离主业将巨额募集资金用于二级市场炒作和委托理财的现象比较严重,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公开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更为严格和明确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其调用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除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详细陈述并明确表示意见外,还应当履行项目论证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摘引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等等。
六、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对投资者负责
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法律文件中应申明、承诺“本公司董事会确信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上市公司在其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且严格按照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法律文件中对投资者作出的承诺,以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营企业。上市公司在实施投资项目前多方进行调查和严密论证,不得随意变动募集资金的投向。《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也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
七、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它高级人员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授予的职权开展工作,承担诚信勤勉义务与责任,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它高级人员因不履行职务或违反诚信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必须符合《公司法》等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全部规定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发行人在初次发行股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且,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要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如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等。凡是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的,不得发行股票或者申请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司丧失有关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九、对外担保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具体要求有: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此外,上市公司还有许多其他责任,如当监管部门对本公司进行调查时应积极配合等,这里不再详述。
根治我国上市公司顽疾、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的对策
上市公司存在的许多问题十分严重,不容忽视,要解决这些问题、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需要证券市场各方长期和不懈的努力,政府和监管部门在其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建议参考以下对策:
一、 提高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
目前证券市场实际上是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散户)、上市公司等几类主体在进行博弈,为了保证博弈的公平和顺利进行以及实现各方的利益最大化,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参与各方一定要遵守规则,而要促使各方都遵守规则,就必须提高违规被查处的概率和违规成本,只有使参与者意识到一旦违规被查处的可能很大而且违规成本很高、因而不敢违规,才能从制度上而不是从道德上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真实等问题,核心不在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其关键在于监管力量和手段不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上市公司违规被查处的成本比较低。因此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和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规成本。目前比较迫切的是建立和完善中小股东诉讼机制和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尤其是要建立对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制度。民事赔偿制度将对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证券违法行为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和明显的阻遏效果,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得投资者因银广夏之类的证券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投资信心得以增强。
二、 加快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并轨
我国股市的一大特点是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分割、非流通股比重很大,社会公众股只 《上市公司的责任、问题和对策(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