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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责任、问题和对策


占总股本的25%左右,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国有公司,这种现象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重大缺陷:国有股一股独大,董事会实际上由大股东掌握,社会公众股东非常分散且比例很小,监督能力、发言权和表决权都很小,中小股东在实践中更倾向于“搭便车”,股东大会因而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大股东决定着公司前途和命运。由于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为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以牟取非法收益或者掩盖经营上的问题提供了便利。同时,由于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很小,与非流通股的价差巨大,通过二级市场的抛售股票或者收购等外部治理机制也难以发挥作用。上市公司的治理缺陷是其出现信息披露不规范等各种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不但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更重要的是将国有股减持和法人股流通等工作与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结合起来,加快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并轨,根治上市公司的治理缺陷。

  三、 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国外经验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抵制“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控制”方面能够起到良好作用,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我国也正在建立和健全独立董事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至少聘任两名独立董事。但是,问题不在于是否有这个制度,关键在于独立董事是否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如果独立董事不“懂事”、不管事,就有可能像许多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一样成为摆设,不但不能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内部人控制下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治理缺陷,反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甚至被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利用来进行违规活动。要使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监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必须尽可能为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尤其是要完善独立董事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目前一种值得参考的方案是由上市公司按一定标准交钱建立独立董事基金,再由该基金管理者考核独立董事和发放其薪酬。

  四、 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对高级管理者建立信用记录

  上市公司出现严重的信任危机的重要原因是我国诚信传统薄弱、没有建立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尤其是企业信用体系,失信者得不到应有惩罚。由此出发,当前一个极为紧迫的任务是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倡导诚信文化。这也有许多工作需要去做,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强制推行信用评级制度,各银行发放贷款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提供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并通过资信评级机构定期公布其资信状况,充分揭露不讲信用的上市公司并予以重罚,引导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判断;通过立法为商业化的信用机构在市场上开展服务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通过资格认证等手段提高信用中介机构的水平,淘汰、关闭不负责的中介机构。最重要的可能是要对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者建立信用记录,在严厉处罚上市公司中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同时,将其不道德记录上网示众,防止这些人再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董事、经理等。

  五、 严格市场入口,扩大退市出口

  过去在实行额度管理和政府推荐拟发行上市公司时期,不少公司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都采取部分改制重组方式,留下了大量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新老企业实质管理不分等问题;同时,由于缺乏明确、系统的法规和统一的标准来规范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加上监管、审核部门把关不严、中介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不少增长潜力差、素质低的公司也混进了证券市场,这是今天上市公司出现如此众多问题的重要原因。今后要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首先就要依据明确系统的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只有在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条件的、真正有潜力、运作规范的好企业才允许其进入证券市场,控制好“源头”;并且,要加强证券市场内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扩大退市出口,坚决按照退市标准将那些盈利能力弱、增长潜力差、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清理出去,决不手软,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六、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和普法宣传

  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对于不披露、披露不详或虚假披露等行为一直缺乏具体的惩罚性规定,这是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执法力度弱、守法意识不强也是上市公司违规事件层出不穷、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的违规处理也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如《公司法》规定,“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可“暂停其股票上市”;“经查实后后果严重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法律条文都形同虚设,在证券市场众多的违法违规案件中,监管者总是“心太软”,真正查处追究、严惩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并不多,绝大多数只是予以谴责、最多罚款了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结果是严肃的法律失去了惩戒、威慑违法违规者的作用,反而无形中给那些有违法违规非分之想的上市公司打了气、壮了胆。因此,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监管部门更要加大执法力度,并且做好普法宣传。值得指出的是,目前监管部门在执法方面的权力是远远和其责任不相称的, 亟待予以加强。 

作者:广东证券发展研究中心 黄建欢 来源:《证券时报》

《上市公司的责任、问题和对策(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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