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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责任、问题和对策



上市公司存在的现实问题:顽疾可真不少

  一、 信息披露不规范:犹抱琵琶半遮面,欲说还休

  信息披露不规范、不真实是上市公司在招股、上市、再融资和年报、重大事件披露等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些企业为了达到股票发行上市的目的,有意高估资产,虚报利润,虚假包装。有的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中期业绩预警公告或者中报、年报等,如比特科技、赣南果业等;有的公司为了迎合庄家炒作本公司股票,有意拖延信息披露甚至配合庄家在不同阶段发布一些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比较典型的有中科创业等。有的公司隐瞒重大信息不及时披露甚至不披露等,金路集团等公司都曾经有不及时披露信息的行为。比较典型的有郑百文采取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虚增利润1908万,据此制作了虚假上市申报材料;麦科特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利润9320万港元,并将虚假利润先转成资本公积金后再转入实收资本,以达到公司上市的目的等等。

  二、 业绩报表:水分何其多

  利用种种手段,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控以粉饰业绩,进而达到上市或者再融资甚至操纵股价的目的,是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的严重问题。大多数虚假上市的公司都有操纵报表、虚构利润的行为。在所有上市公司中,业绩报表造假最典型的是银广夏,中国证监会的查处结果表明:“银广夏公司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为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该公司通过虚构利润而成为“蓝筹股”,长期维持了高股价,但骗局被揭穿后,股价一落千丈,使投资者遭受了极为惨重的损失,影响非常恶劣。

  三、 关联交易:剪不断理还乱

  有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禁止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但要求上市公司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公允、公平,并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但是,不少上市公司并未遵循有关规定,在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中存在种种问题。有的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大部分是用来收购关联方的资产。另一方面,由于关联方容易就交易价格、交易方法、付款时间等等达成一致,剥离高龄应收款项、不能盈利的对外投资等不良资产比较容易,因此关联交易甚至成为一些上市公司的操纵和调节利润重要手段,这些公司通过所谓的资产重组,利用关联交易中不正常的交易价格迅速地改善其报表,以保持“虚荣”。

  四、 “三分开”分不开: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独立法人,其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按理应该与大股东等关联方彻底分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要求必须实现“三分开”,但在实践中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三分开”却分不开是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在人员、资产、财产上未能实行“三分开”,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利用种种手段把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掏空,使得上市公司本身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都受到了极为严重的损害。

  五、 募集资金后:变脸实在太快

  这一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后变更投向的现象频繁。比如诚志股份、中信海直等上市不到半年就改变了募股资金的投向。大量的募股资金或者被大股东无偿占用,或者存入银行,或者委托券商理财,真正投入到预定的投资项目中的资金并不太多,上市公司的解释往往很简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所投资的项目中,真正经过周密调研与论证的项目并不多,投资效益自然大打折扣,结果就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一部分上市公司刚融资完就变脸,预警甚至预亏。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首次发行新股或者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中,有40余家在 2001年中期预警,6家预亏,其中40%的公司是首次发行新股后就预警,而兴业聚酯、天龙集团两家公司刚上市就预亏,河北华玉、华意压缩等7家公司2001年上半年刚配完股就预警,变脸之快,令投资者惊诧不已。

  六、 自炒自家股:都是钞票惹的祸

  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有严格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更不允许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上炒作本公司股票。但一些上市公司为了牟取高额非法收益,动用大量资金甚至募集资金直接炒作本公司股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误导了投资者,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影响非常恶劣。

  七、 筹款积极,分配为何消极

  自从我国股市开始发展以来,国内企业发起了一次又一次的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浪潮,短短十年间,上市公司已经超过1100多家,2000年以前主要的再融资方式是配股,政策放开后,上市公司又开始热衷于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尤其是2001年前后掀起了一轮新的再融资热潮,似乎急需大量资金投资,2001年年初至8月底,就有近120家公司公告称将增发新股,30余家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债券。但是在上市公司数量迅速增加和再融资热情高涨的同时,对股东的回报却明显减少。据统计,上市公司不分配的比例,1994年不足10%,1997年上升到48%,1998年和1999年高达55%以上。2000年全部上市公司分红仅100多亿,根本不能弥补股民交纳的各种税费(当年光印花税就达478亿元)。今年中期仅有56家公司拟拿出“真金白银”回报投资者,还不到上市公司总数的5%。能够连续分红的上市公司属于凤毛麟角,近4年连续分红的上市公司仅30余家。在国外投资者可以分享上市公司成长带来的利润,但在我国股市却是上市公司“索取大于回报”,不少上市公司实际上是靠投资者“输血”来养活。许多上市公司重视募集资金,而轻视回报股民,使得投资者难以从上市公司业绩增长中获得回报,不得不转向短线操作赚取差价。这也是股市投机气氛浓厚的重要原因之一。

  八、 资产重组:为了股价还是为了资产优化?

  资产重组本来是企业用来调整发展策略、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经营效率的重要手段,国家也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规范的资产重组盘活、优化资源配置。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越来越多,但其中有不少是虚假重组、恶意重组,一些上市公司的重组目的不是为了盘活、优化资产以改善公司经营效率而进行资产重组,而是为了配合二级市场的股价操纵而进行资产重组,利用投资者对资产重组的良好预期画出漂亮的“馅饼”,利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方法获取巨大的股票投资收益。

  上市公司的九大责任

  上市公司拥有融资等权利,但同时更重要的是要记住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是国

际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制度,旨在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发行与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促进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公开或者公布其有关信息、资料(财务、经营等方面),以便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选择。我国也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有严格规定,中国证监会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规范,从各个方面更为细致和严格地对上市公司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仅2001年来就颁布了40余条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核准制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及时、真实和完整进行信息披露。而且,从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等证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为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各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该准则规定的公司治理标准,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适合上市公司的最佳作法,提升公司治理水准。该准则要求上市公司:1、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益,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健全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股东大会应该通过公正、公开的方式做出决议。2、控股股东(包括集团公司、授权投资的机构、实际控制人等,下同)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投资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法律规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3、上市

《上市公司的责任、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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