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分析
; 由于这种情况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应按前述的原则来处理。笔者认为,这是应当适用合同法51条的典型情形。此种情形下允许权利人享有追认权,是给予权利人一定的选择权,如果权利人认为此合同于已有利可以追认其为有效合同,如果权列人认为合同有损于自己的权益,可以拒绝追认,使该合同成为无效合同。而对于并未受领交付的善意相对人来说,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从而得到相应的补偿。这是立法在保护权利人利益和保护相对人利益这两个目的之间权衡后的一个选择。
三、结论
综上所述,现行《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仍存在很大的不足,必须从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出发,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理论前提,为该条法律设定一个合理的适用范围,以减少无权处分行为与其他法律制度的竞合与冲突,使民法理论体系更加趋于和谐一致。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二)(四)(五)(八),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王利明,《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史尚宽,《民法总论》,台北1980年版。
5.崔建远,《合同法》(“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孙鹏,《论无权处分行为》,《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7.朱建农,《无权处分与买卖他人之物的效力探讨》,《政治与法律》杂志1999年第6期。
8.张谷,《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9.乔平,《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法律竞合及适用》,《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
10.袁小彬、钟青,《物权行为理论与民法制度构造》,《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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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综上所述,现行《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仍存在很大的不足,必须从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出发,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理论前提,为该条法律设定一个合理的适用范围,以减少无权处分行为与其他法律制度的竞合与冲突,使民法理论体系更加趋于和谐一致。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二)(四)(五)(八),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王利明,《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史尚宽,《民法总论》,台北1980年版。
5.崔建远,《合同法》(“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孙鹏,《论无权处分行为》,《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7.朱建农,《无权处分与买卖他人之物的效力探讨》,《政治与法律》杂志1999年第6期。
8.张谷,《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9.乔平,《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法律竞合及适用》,《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
10.袁小彬、钟青,《物权行为理论与民法制度构造》,《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
《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分析(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