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人选择与《黄河边的中国》(下)
六、土地承包制解析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现在已经表现了明显的弊端。土地承包制在充分发挥它的潜力之后,已经走到尽头。从经济学原理看,小农生产是在中国特定的地理气候条件下适合手工劳动和操作的生产形式。过去我们并没有认识到小生产的适用性,结果在毛泽东时代实行了农业大集体。但大集体不能激励农民努力劳动和工作,结果几亿农民搞饭吃却一直让全国人民饿肚子。还是邓小平主持土地承包经营之后重新恢复了农户小生产,充分发挥了个人积极性,才真正打了粮食翻身仗。 但小生产毕竟不是现代农业的方向,它无法实现专业化经营和规模经济效益。几年来许多地区说是农民继续增收,实际上都是在统计数字上做游戏。现在看来,指望小生产能够一直发展并提高农民收入,那是不现实的,所以需要创造出一条走出困境的道路。当然,我们不可能形成象美国家庭农场那样上千亩的经营规模,但象曹先生所说的那样,“ 北方农村形成五六十亩土地的家庭农场”,应当说还是可能的,问题在于怎样才能达到这一目标。可惜曹先生在“农村现代化的出路”一节中说,他认为“并没有找到能够有效地解释农村社会并指明现代化出路的理论”,结论则是“现代化没有出路 ”。 应当承认,我们确实不好找到“指明现代化出路的理论”。但从根本上说,我们的任务并不是必须找到这样的“理论”,而是要探索出一条可行的“道路”。但在道路的探索上,曹先生大概陷入了迷惘之中,他似乎认为计划经济时代的大集体生产有很多好处。例如他引用几名县乡干部的话说:
都说分田单干好,其实,这种说法既不客观也不公正。应该说,集体化与分田单干各有利弊。河南省直到1983年才全面推行分田单干,行政指令,一级一级压下来,非分不可,而且分得越彻底越好。多年来的集体积累,一夜之间化为乌有。还美其名曰“分光吃光,不留后遗症”。其实,最大的后遗症就在于,村集体一旦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村委就形不成一个健全的组织,有许多公共事务就办不成。村委组织的健全与否,关系十分重大,因为村委组织乃是党和政府与千百万农户的直接接触点,是中国农村社会基层政权的一块基石。 一些县乡干部批评家庭承包制的弊端,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这段话明显表现出认识问题的模糊和混乱:既然“全国上下都说集体化搞糟了,都说分田单干好”,为什么断言“这种说法既不客观也不公正”呢?这样的说法实际上是站在基层政权(村委)或村干部的立场上说的,而没有站在普通农民的立场上。笔者在黄河北岸村庄接触到的农民,没有一个说大集体时代好的。当然,这些干部的话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如果当时不采取强硬的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而是充分尊重各公社、各大队、各小队的实际情况与村、组农民的多数意愿,那就好了。如果干部与群众愿意继续走集体化道路,就让他们继续搞下去;如果干部与群众愿意分田单干,那么就分田单干。总之不必用行政指令强求一律,让两种体制有个竞争、有个比较该多好。就河南农业来说,在集体化时代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有些公社与大队,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小麦亩产已近千斤,耕地基本上实行机械化,集体积累也比较多。像这样的大队,多数农民对分田单干的要求并不迫切,甚至没有这个要求。就从开封数县情况来看,如按原来的道路走下来,小麦亩产普遍达到目前的水平(平均亩产600-700斤),似乎并没有什么大问题。更为重要的是,那时农村没有贫富分化,干部比较廉洁,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当时几个公社合用一个派出所,每个公社只有一名公安干警,公社党政机构少则一二十人,多则二三十人,哪有现在这样庞大?!448 也许曹先生考察的村庄确实是一刀切实行了土地下放。笔者倒有一个继续试验集体化生产的生产队可以作为例证,它只坚持了一年不得不被迫解散,因为没有人愿意再为集体努力生产(也许从来就没有,只是以前暴露的不太明显而已)。生产队长本人和全队群众都说,迟下放土地一年,农户受了大损失笔者承认集体化时代有的村粮食单产确实已经不低,但单以粮食产量说明土地下放不具有优越性显然是勉强的,如果当时真有“下放土地的要求不迫切”,也不能说明下放土地不正确。当然,“那时农村没有贫富分化,干部比较廉洁,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当时几个公社合用一个派出所,每个公社只有一名公安干警,公社党政机构少则一二十人,多则二三十人”倒是事实,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现在贫富分化、政府腐败、治安状况恶化、机构恶性膨胀等严重的社会现实,但我们要问,这些严重局面是土地承包经营造成的吗? 曹教授引用驻马店地委党校一位教员的话,说是土地下放破坏了农村水利设施: “一概实行分田单干,流弊甚多。就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来说吧,如今成了制约农业进一步发展的最难解决的头痛问题。从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驻马店地区利用公社体制调集成千上万名劳动力,奋战近10年,建成了以板桥水库为中心的自流灌溉系统,使受益的确山县、遂平县、泌阳县、西平县、汝南县等五县的相当大区域内成为水稻种植区。水稻亩产高达800斤至1000斤。所以,凡受此水利系统之益的地区,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1975年,驻马店地区受百年未遇的特大洪水,冲毁了这一辛苦建成的自流灌溉系统。1976年、1977年,再次兴起农业学大寨高潮,集中人力物力修复这一水利工程,但未能恢复原来状态。推行土地家庭承包制后,这一自流灌溉系统屡修屡毁。这个“毁”,可不是毁于天灾,而是人祸,毁于分田单干的小生产方式及农户的自私短见。由于灌溉渠道占地很多,沿渠农户不断地与渠道争土地。冬季筑起,春季又被扒掉。冬季是渠进地退,春季是地进渠毁。一条河渠一处开决,即成废渠,何况沿渠农户把它挖得千孔百缺。所以每年的冬季水利建设,徒具形式,且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好端端的一方高产水稻区,如今变成为小麦、玉米产区。两熟 不及一熟”。 把土地下放后农田基本水利设施出现的问题归咎于土地承包,也是不得要领的。大集体时代修建的水利灌溉工程,最大的弊端是没有进行经济核算。在土地承包给家庭经营以后,水利设施要继续维持和使用,就需要很好地平衡相关各方利益,这当然是需要花费代价的。协调解决利益分配问题,正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不管你是不愿还是不会,总是没有能够平衡各方利益,造成水利设施破坏的情况,就不要怪“沿渠农户把它挖得千孔百缺”。可惜我们的许多干部甚至根本不知道需要利用经济人理性选择原理平衡各方利益,却只会埋怨土地承包造成了水利设施破坏的局面! 1992年黄河北岸原阳县与武陟县因引黄灌溉渠挖淤问题发生的纠纷,也许可以很好地说明利益平衡的重要性。大跃进时代从沁河入黄不远处的黄河下游向北修建了一条灌溉渠,主要由原阳县几个乡引水灌溉农田,渠首占用了武陟县的耕地。由于每年挖淤采踏和占压武陟县的农田,给当地群众造成很大损失,于是在土地承包之后矛盾逐步激化,双方各聚集几百人争吵,差一点动武闹出群体打架事件。原阳人买通了《河南日报》的记者和领导,竟然在头版头条发布新闻,指责武陟县干部故意挑动并指挥群众阻挠原阳挖淤。好在当时在河南省任省长的程伟高先生把双方召集到郑州亲自处理,确认原阳是引黄灌溉的受益方而武陟是受损方,应当由受益方补偿受损方,要么就废止渠道各自种地。由于受益数额大大高于对受损方的补偿数额,所以受益方还是愿意拿出款项对受损方给予补偿的。省长当即决定由原阳县一次性拿出30万元的补偿费之后才开始挖淤,结果圆满解决了这场大型水利设施纠纷。 要解决驻马店地区水利设施出现的问题,当然要比程伟高先生所解决的问题复杂得多。但原理到处都是相同的。农民之所以要破坏水渠,是由于水渠对他人有利而对自己不利。如果利用水渠灌溉的总收益小于上游群众所遭受的总损失,那就没有继续维护和利用的价值,任其荒废倒是一种有效率的选择;而如果总利益远远大于总损失(这一假设可能符合实际),那么让受益方拿出一部分补偿受损方甚或利益均摊都是可行的。只要能够合理平衡各方利益,水利设施就能够更好地发生作用。但如果由于相关政府(人员)不作为而听之任之,水利设施也就只好继续破废毁损了。总之,在笔者看来,农田水利设施的荒废并不是土地承包的过错。问题并不在于承包经营,而在于政府没有做好协调工作。 土地下放以后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定期按人口增减进行调整。在这一问题上,曹先生所引述的材料,给人的印象也是混乱的,使读者搞不清曹先生到底是主张经常进行调整,还是最好不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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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央与省市一再要求我们延长土地的承包期限,前些年说是一定30年不动。这一政策的动机是好的,但执行起来十分困难。由于婚嫁、生育、死亡等诸多原因,家家人口及一村户数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每隔五六年或七八年,这个变动就很大了。那些新增人口的家庭,要求增配土地,一旦这种家庭在村组内占有一定的比例,尤其是村组干部的家庭新增人口,那就必须进行一次耕地调整。我们乡政府对这种自发调整行为是无力干预的。”726 可笑!乡政府有什么必要“干预”土地的自发调整呢?如果土地调整中发生纠纷需要乡干部处理,乡干部只要用国家关于“承包期30年不变”的规定,支持不愿意调整的人即可;而如果农民真为调整土地达成一致意见,他们调整土地与乡政府又有何相干? 不过,承包期30年不变确有许多不清楚之处,是否根据人口增减进行调整是关键。如果允许随时调整,那么30年不变的规定就没有多大意义。如果不允许调整,那就给予明确规定,而不能象文件所说的那样含糊。现在农村的许多土地纠纷就是由调整和不调整的矛盾引起的。规定农村土地永远不再调整,可以省却许多矛盾和纠纷,也堵塞了继续争夺土地的渠道。说到底,土地在一种资源。既然新增人口能够无偿获得这一资源,人们为什么会不去争夺呢? 七、干部腐败和政策折腾 曹先生对干部腐
《经济人选择与《黄河边的中国》(下)》